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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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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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发(作者:有时候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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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


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集团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和《集团管理总纲》


(以下简称《总 纲》



,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 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


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


管 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 公司法》



《章程》



《总


纲》


、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和本办法


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



1. < /p>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


奖惩意见 。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


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


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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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


的任免方案 ,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


常业务进行管理 、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


所 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





外派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


履 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


< br>(三)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


专业知识。



(四)在集团公司担任主管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两年,或在集团


公司所属各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三年。



(五)身体健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



(一 )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 形的人员。



(二)国家各级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三)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的人员。



(五)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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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形的人员。



(六)派驻单位相 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人员。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外派人员的人选由集团公司党 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


部、监察室等有关部门组织提名和考察,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


究确定。



第八条



外派人员确定后,由集团公司 党委工作部代表集团公


司与外派人员签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书


面确定对集团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人 员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出具委派文件作为

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


、派驻单位

< br>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提交股东会选


举后任用,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提交派驻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后聘用。



第九条



外派人员任期按派驻单位相关 规定或聘任文件执行。


任期届满,经集团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连任;集团公司也可根据需


要变更外派人员。



第十条



外派人员任期未满,一般不予 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本人提出辞呈。



(二)工作调动或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任期内连续两次经集团公司考核,均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或《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承诺书》


,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 br>(五)因违纪违法被相关部门处分,或被国家司法行政相关机


构处分、限制人身自 由无法履行职务的。



(六)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决议提出变更要求的。



(七)派驻单位认为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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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变更外派人员程序如下:



由党委工作 部会同资本运营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室等有关部


门提出调查或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政 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变


更。如需变更,集团公司须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推 荐新


人选,并向派驻单位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公函。



第五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执 行集团公司对派驻单位的各项决议,坚决维护集


团公司的利益。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


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三)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时,外派人员须


提前将相关会议议案及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并按照集


团 公司的反馈意见或建议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使职权。上


述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外 派人员须将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认真阅读派驻单 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


解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br>


1.


外派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时,控 、参股子


公司外派人员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报告。



2.


由受托单位管理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时,只需向


受托单位报告。



(五)外派至同一单 位的董事、监事须共同于每年四月十五


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就上季度派驻单位 的生产经营情况


向集团公司作一次书面汇报;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集团公司书面汇


报派驻单位过去一年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职情况。以上汇报均须提


供派 驻单位月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书面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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