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一切都结束了-
精品文档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
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集团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和《集团管理总纲》
(以下简称《总
纲》
)
,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
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p>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
p>
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
管
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
公司法》
、
《章程》
、
《总
纲》
、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和本办法
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
1. <
/p>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
奖惩意见
。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
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
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1.
p>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
的任免方案
,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
常业务进行管理
、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
所
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
第三章
外派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
履
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
< br>(三)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
专业知识。
(四)在集团公司担任主管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两年,或在集团
公司所属各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三年。
(五)身体健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派:
(一
)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
形的人员。
(二)国家各级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三)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的人员。
(五)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人员情形的人员。
(六)派驻单位相
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人员。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外派人员的人选由集团公司党
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
部、监察室等有关部门组织提名和考察,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
究确定。
第八条
外派人员确定后,由集团公司
党委工作部代表集团公
司与外派人员签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p>
,书
面确定对集团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人
员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出具委派文件作为
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
、派驻单位
< br>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提交股东会选
举后任用,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提交派驻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后聘用。
第九条
外派人员任期按派驻单位相关
规定或聘任文件执行。
任期届满,经集团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连任;集团公司也可根据需
要变更外派人员。
第十条
外派人员任期未满,一般不予
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本人提出辞呈。
(二)工作调动或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任期内连续两次经集团公司考核,均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或《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承诺书》
,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 br>(五)因违纪违法被相关部门处分,或被国家司法行政相关机
构处分、限制人身自
由无法履行职务的。
(六)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决议提出变更要求的。
(七)派驻单位认为需要变更的。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第十一条
变更外派人员程序如下:
由党委工作
部会同资本运营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室等有关部
门提出调查或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党政
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变
更。如需变更,集团公司须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推
荐新
人选,并向派驻单位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公函。
第五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执
行集团公司对派驻单位的各项决议,坚决维护集
团公司的利益。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
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p>
(三)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时,外派人员须
p>
提前将相关会议议案及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并按照集
团
公司的反馈意见或建议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使职权。上
述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外
派人员须将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认真阅读派驻单
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
解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br>
1.
外派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时,控
、参股子
公司外派人员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报告。
2.
由受托单位管理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时,只需向
受托单位报告。
(五)外派至同一单
位的董事、监事须共同于每年四月十五
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就上季度派驻单位
的生产经营情况
向集团公司作一次书面汇报;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集团公司书面汇
报派驻单位过去一年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职情况。以上汇报均须提
供派
驻单位月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书面材
料。
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