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纳税问题详细讲解(附案例分析)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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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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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对不起不是你)


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问题详解



(附案例分析)



< br>《纳税辅导》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本期内容为个人二手房交易环节,


交易双方所涉


及税费政策解析。



在历次房地产业的国家宏观调控 背景下,


国家对个人二手房交易


所涉及的税费政策也屡次发生变 化。


同时,


由于二手房交易的房屋类


型 可分为住宅和非住宅,


住宅还可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交 易


的类型又可分为正常转让、互换、赠与、受赠后再转让等,不同情况

< br>下对交易双方征收的税费均有差异,


是日常咨询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 p>


一、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


(


财 税〔


2011



12

< br>号


)


规定,自


2011



1



28

< p>
日起,个


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

< p>
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


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 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 征营业税。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


2005



26

号)第五条规定:


“……享受优


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 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 br>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以下。

< p>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要


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


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


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 超过上述


标准的


20%


。各直辖市和省 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备案后,在


2 005



5



31


日前公布。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 理的


通知》


(国税发〔


2005



89


号)


,个人购 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


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 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


通知》


(国税发〔


2005



172


号)规定,纳税人申 报时,同时出具房


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


按照


“孰先”


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


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 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


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根据目前政策,个人转让住房,应 判断是否普通住房、是


否满


5


年两个因 素,确定是否缴纳及如何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同 时,应根据营业税税额的


7%


(市区)缴


纳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


3%


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


2%



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 /p>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p>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08


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


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


20%


个人 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纳税 人可凭原购房合同、


发票等有效凭


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 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


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 p>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


准确的房


屋原值凭证,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对其实行核


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


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


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


1%-3%


的幅度


内确定。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字〔


1999



278


号)第四条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 得,



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2007



33


号)第三条规定:



(一)上述 文件所称‘自



5


年以上’

< p>
,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


5


年以上。< /p>



1.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 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


房,


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


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


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 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


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 定。



2.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 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 )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


按照目前政策,


除个人转让自用


5

< p>
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


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p>


免征个人所得税外,


个人转让住房应按照


“财


产转让所得”差额缴纳


20%


个人 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


房屋原值凭证,则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08



137


号)

< p>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


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 /p>


2008



11



1


日起,对个


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 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 p>


因此,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住


房免征印花税。




(四)契税



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


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br>(苏财税〔


2010



33


号)规定: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


< /p>



2010



1 0



1


日起,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且属


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


房的普通住宅,


减按< /p>


1%


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以上,


144


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1.5%


税 率征


收契税


;


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 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


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


3%


税率征收契税。



商品住房以房地 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


存量住房以房地


产主管部门契约 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凡在


2010


年< /p>


10



1


日前已 签


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

< br>应在


2010



10

< p>


20


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


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 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


征收机关应查询


纳税 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


;


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 /p>


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


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建住房〔


2006

< br>〕


244


号)和《房屋登记簿管


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


2008


〕< /p>


84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


信息 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


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 住房


书面诚信保证书。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


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p>


因此,目前个人购买住房,应根据是否普通住房、面积大小以及


是否家庭唯一住房三个因素确定适用的契税税率。





1



本人今年准备卖掉一套位于苏州市区的别墅,该房产已满


五年,且是 家庭生活唯一住房,原购房价格


80


万,现协商卖价

< p>
300


万,问买卖双方要交多少税?


< p>
答:


该房产属满五年非普通住房,


依据财税



2011



12< /p>


号规定,


卖方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由于该房产已满五年,


且是家庭生


活唯一住房,根据财税字〔


1999



278

号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


税。买方应按


3%


税率缴纳契税。具体税费如下:



卖方:营业税


=



300-80


)×


5%=11


(万元)


< p>
城市维护建设税


=11


×


7%=0.77


(万元)













教育费附加


=11

< br>×


3%=0.33


(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 br>=11


×


2%=0.22


(万元 )



买方:契税


=300


×


3%=9


(万元)




二、个人互换住房涉及税费







个人互换住房,交换双方视同销售,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按照 个人转让住房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的通知》


(财税字〔

< br>1995



48


号)第五条规定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


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房屋交


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三、个人转让商铺涉及税费



(一)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


16


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 额问题……(二十)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


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




因此 ,个人转让购置的商铺,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缴纳


营业税的同时,应根据营业税 税额的


7%


(市区)缴纳城建税,营业


税税额的


3%


缴纳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税额的


2%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


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 税所得额,



用税率


20%

< p>
。个人出售商铺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按此规定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38



)


第二条规定:

< p>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


下简称转让房地产)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p>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


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旧房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以下顺序和方法计算:



1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


扣除项目金额,再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 格,


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 地产评估


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 估价格须经当


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


的通知》


(财税字〔

< br>1995



48


号)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


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 br>


转让旧房的,


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 转让环节缴


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 土地使用权时未


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


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


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br>


具体计算过程:



1


)计算评估价格: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价×成< /p>


新度折旧率;




2


)汇集扣除项目金额:包括评估价格、评估费用、与房产转


让有关的税金等;




3


)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


=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


=


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 br>(


4


)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部分,税率为


40%< /p>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 p>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 br>200%



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5

)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6


)如果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 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


无正当理由的,


应按评估的市场价确定 其实际成交价,


并以此作为转


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 税。



2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 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


票的,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


(财税〔


2006



21

< p>
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即经当地税务部门确


认,


《 条例》第六条第(一)



(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


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


计算。对纳


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 为“与转


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 /p>


的基数。



3


.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


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5

< br>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根据《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



2011



36


号)规定:

< br>“三、对旧房转


让实行核定征收的,


< b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的通知》


(


国税发〔


2010


< br>53



)


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定 征收率原则


上不得低于


5%


。并应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


管工作的通知》


(


苏地税发〔


2011


53



)


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测算


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


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


书据,应由立据人按 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


知》


(国税发〔


1991



155


号)第十条 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


据的征 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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