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未分配利润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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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未分配利润缴税问题
如果小规模企业(个人投资)注销,其适用
3%
的定
率增值税,已按收入全部计提并缴纳,所得
税也是定率增收,按收入的
< br>6%*25%
计提并缴纳,假设企业账面资产及负债全部能按账面收回
或支付,无清算费用等其他费用项目,如果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50
万元,要注销,是否需要缴
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
(情况同上述例子所述,
只是增值税及所得税税率有变动)
要注销是
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
该企业虽然属于个人投资企业,<
/p>
但需要区分是属于个人独资
(合伙)
企业
还是一般的有限责
任公司企业,两者的处理是不同的。
如果是
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则应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
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
[2000]91
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
商登记之
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
由投资者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
是指企业清算时
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
损
失、负债
、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从个人独
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即可。
二、
如果
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
即:
您所述的该个人投资
的企业缴纳的是企
业所得税,则对于您所说的清算后所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
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6
0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
费用、相
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