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使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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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使用建议
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
杨芮
发布时间
:2010-01-27
保监会在
2007
< br>年
6
月
19
日发布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中指出,
要
“巩固和
扩大传统再保险业务,
充分发展传统再保险服务功能,
满足市场
基本
的再保险需求。
”
根据分出人和接
受人责任划分的不同,
传统再保险划分为比例
再保险和非比例再
保。
长期以来,
我国再保险市场以比例再保险为主,
非比例再
保险发展滞后。
本文尝试对比例再保险与
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功能进行比较分
析,
进而提出两种分保方式的应用建议,
希望能够对保险人合理设计再保险机制、
充分发挥再保险功能有所裨益。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定义和主要形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
又称金额再保险
)
,
是按分出保额与
保险金额的关系事先确定分
保比例及赔偿责任的分保方式。
按分
出比例确定方式的不同,
比例再保险进一步
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
额再保险。
(
p>
一
)
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形式,
也是最简单的分保方式。
再保险
分出人
将约定范围内的每一保险标的的保额依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
保险事故发生后
,亦按照此比例摊回赔款。
(
二
)
p>
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应用最广的方式。再保险分出人确定自留额
(
称为
1
线
)
,
将约定范围内的每一保险标的保额中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向再保
险接
受人分出,
以分出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作为分保比例,<
/p>
再保险接受人以分出人
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
称为线数
)
作为赔偿限额。保险事故
发生后,在赔偿限额内,
分出人按照分保比例摊回赔款。
因此,
溢额再保险只适用于按保险金额或按损失
全值保险原则承保的风
险。
(
三
)
成数再
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的异同。
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都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
再保险分出人
与接受人对约定范围内任一风险的责任分摊比例与
保费、赔款的分摊比例相同。
但由于它们在分保比例确定方式上的不同,
使两者在自留额确定、
赔偿限额、
弹
< br>性以及赔款计算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
表
< br>1)
。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
再保险,
通常指超额赔款再保险,
简称超赔分保,
是以实际发生的赔
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赔付责任的分保方式。
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
人分别约定分出人的自负额
(
起赔点
)
和接受人的赔偿限
额。
因同一原因发生的任
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
损失的总和,
超过分出人自负额时,
其超
出部分由再保险接受人负责至赔偿限额,
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仍由再保险分出人
负责。超赔分保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一
)
超额赔款再保险包括险位超赔再保
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
险,
保障某一原因所导致的每个风险单位实际发生的损失;
事故超赔再保险,
保
障由同一原因所导致的若干个标的的累计损失,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拓展
。
(
二<
/p>
)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是以赔付率
(
赔款与保费的
比率
)
确定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赔付责任的非比例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可以说是险位超赔在时间上的拓展。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特点比较
有关专家研究认为,
由于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划分分保责
任的基础不
同,从本质上决定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
(
见表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