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市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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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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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好了宝贝别叫了不疼的)



2019


年南京市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 法




各小学:







为做好


2 019


年全区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特制定


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 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 护法》、《民办


教育促进法》



《江苏 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

< br>、


《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


干意见》(苏政发〔


2017


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


201 9



1


号)、


《省


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中 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苏教基



2019



4


号)和《南京市教育局关 于做好


2019


年义务教育阶段招


生入 学工作的通知》(宁教〔


2019



8


号)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


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 、阳光监督入学,均衡配置教育


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 均衡发展,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

< br>落实法定责任。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接纳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儿童随班就读,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

< br>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任何人不得以“国学班”“读经


班”“私塾 ”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


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严格规范管理。


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教 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


求和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严禁无计 划、


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

< br>


1



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 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


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 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 混


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


款”;严禁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


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


班、快慢班等。


< br>3.


合理统筹安排。


区教育局按照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试行)》,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根据 本行政区域


内学校布局及当年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兼顾施教区划分的

< p>
延续性,合理确定公办小学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招生规


模和施教 区生源数量基本相当。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我区教


育事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在审批 设立部门管辖区域内招生,与公办


学校同步进行。


< p>
4.


推进均衡发展。


区教育局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 衡发展目标,



过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均衡配置资源和推进师资 流动、结对帮扶等


途径,促进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所有小学严格落实均衡


编班、均衡安排师资规定。各校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


求 ,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国际 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


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

< p>


三、招生办法






(一)报名条件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 周岁



2012


9



1


日至


2013



8


31


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提出申 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区



2



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


7


周岁或


8



岁。



(二)公办学校招生



保障适龄儿童义 务教育学位,


确保


2019


年义务教育 免试就近入


学符合教育部、省和市相关文件要求。


< p>
1.


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


应具有所在施


教区家庭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 其法定监护人)在


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不动产权证(持有者仅为适龄儿


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且实际居住不少于一年(至当年


5



31


日止),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除双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


外,原则上每套住房六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 就读。




1


)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也可以在施教区


小学报名入学:



①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

< p>
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外地户籍、务农或出国定居


的;父母 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适龄 儿童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 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


家、技术人员的。


< p>
③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


均未购买或未 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


从未迁移过的。



2


)材料审定过程中特殊情况 的处理:



①适龄儿童家庭拆迁尚未购买新房的,应出具相关部 门的拆迁


证明,由适龄儿童全家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拆迁后


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


由新购房 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不



3



动产权证不符的,集体户或户籍 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由户籍所在


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③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


期 报名的,由户籍所对应的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


局统筹安排入学。



④材料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依法统筹


安排。




3


)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入学,其 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招生报名前办


好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


并实际居住。



2020

< br>年起,


原则上须在一年前(至当年


5


31


日止)办好上述相关手续。不符

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

< p>
政策照顾对象。


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中,


对以 下对象给予


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

< p>
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


的特、一 、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建邺城市经


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 子女等。







3.


特殊 儿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


育学校 和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


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入学,严 格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


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 具备随班就读条件


的适龄特殊儿童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对于身体、心理有特殊情


况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有明确告知学校的责任。



4.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根据南京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我市外


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 作的通知》(宁教规划〔


2019



1 2


号)


要求,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 公平。外


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


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不包括本市户



4



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应由其父母或法


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的原 件和复印件:




1

< br>)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


)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在建邺


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


5


31


日止);




3


)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 单位签订


的劳动合同及个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或经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年


限计算均至 当年


5



31


日止);




4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医疗部门规定的新生儿及幼儿时期体质健康发展状况的预

< p>
防接种的相关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法定 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待建邺区户籍


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于

8



1



2


日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登记,


8



10


日前由区 教育局统筹安排


公办小学就读,完成学位派定。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


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根据宁教规划〔


2019


12


号文件,区教育


局有权拒收 该生入学。



(三)


民办学校招生。< /p>


依法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民办小学不


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民办小学实行免试按 计划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


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不得超计划 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


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通过


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


20%


。各民办学校按市


教育局要求制定招生方案,方案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 局备案


后,按照统一的时间节点向社会公布并规范有序实施


。< /p>







四、招生工作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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