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市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
2019
年南京市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
法
各小学:
为做好
2
019
年全区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特制定
p>
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
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
护法》、《民办
教育促进法》
、
《江苏
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
< br>、
《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
干意见》(苏政发〔
2017
〕
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
201
9
〕
1
号)、
《省
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中
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苏教基
〔
2019
〕
4
号)和《南京市教育局关
于做好
2019
年义务教育阶段招
生入
学工作的通知》(宁教〔
2019
〕
8
号)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
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
、阳光监督入学,均衡配置教育
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
均衡发展,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
< br>落实法定责任。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接纳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儿童随班就读,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
< br>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任何人不得以“国学班”“读经
班”“私塾
”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
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p>
2.
严格规范管理。
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教
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
求和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严禁无计
划、
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
< br>
1
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
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
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
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
混
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
款”;严禁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
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
班、快慢班等。
< br>3.
合理统筹安排。
区教育局按照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试行)》,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根据
本行政区域
内学校布局及当年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兼顾施教区划分的
延续性,合理确定公办小学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招生规
模和施教
区生源数量基本相当。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我区教
育事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在审批
设立部门管辖区域内招生,与公办
学校同步进行。
4.
推进均衡发展。
区教育局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
衡发展目标,
通
过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均衡配置资源和推进师资
流动、结对帮扶等
途径,促进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所有小学严格落实均衡
p>
编班、均衡安排师资规定。各校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
求
,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国际
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
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
三、招生办法
(一)报名条件
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
周岁
(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提出申
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区
2
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
7
周岁或
8
周
岁。
(二)公办学校招生
保障适龄儿童义
务教育学位,
确保
2019
年义务教育
免试就近入
学符合教育部、省和市相关文件要求。
1.
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
应具有所在施
教区家庭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
其法定监护人)在
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不动产权证(持有者仅为适龄儿
p>
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且实际居住不少于一年(至当年
5
p>
月
31
日止),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除双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
外,原则上每套住房六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
就读。
(
1
)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也可以在施教区
小学报名入学:
①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
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外地户籍、务农或出国定居
的;父母
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适龄
儿童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
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
家、技术人员的。
③适龄儿童随父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
均未购买或未
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
从未迁移过的。
(
2
)材料审定过程中特殊情况
的处理:
①适龄儿童家庭拆迁尚未购买新房的,应出具相关部
门的拆迁
证明,由适龄儿童全家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拆迁后
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
由新购房
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不
3
动产权证不符的,集体户或户籍
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由户籍所在
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③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过
期
报名的,由户籍所对应的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
局统筹安排入学。
④材料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依法统筹
安排。
(
3
)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
适龄儿童入学,其
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招生报名前办
好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
p>
并实际居住。
自
2020
< br>年起,
原则上须在一年前(至当年
5
月
31
日止)办好上述相关手续。不符
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
政策照顾对象。
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中,
对以
下对象给予
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
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
的特、一
、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建邺城市经
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
子女等。
3.
特殊
儿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
育学校
和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
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入学,严
格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
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
具备随班就读条件
的适龄特殊儿童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对于身体、心理有特殊情
p>
况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有明确告知学校的责任。
4.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根据南京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我市外
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
作的通知》(宁教规划〔
2019
〕
1
2
号)
要求,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
公平。外
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
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不包括本市户
4
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应由其父母或法
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的原
件和复印件:
(
1
< br>)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
2
)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在建邺
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
5
月
31
日止);
(
3
)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
单位签订
的劳动合同及个人在宁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或经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年
限计算均至
当年
5
月
31
日止);
(
4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
5
)医疗部门规定的新生儿及幼儿时期体质健康发展状况的预
防接种的相关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法定
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待建邺区户籍
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于
8
月
1
、
2
日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登记,
p>
8
月
10
日前由区
教育局统筹安排
公办小学就读,完成学位派定。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
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根据宁教规划〔
2019
〕
12
号文件,区教育
局有权拒收
该生入学。
(三)
民办学校招生。<
/p>
依法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民办小学不
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民办小学实行免试按
计划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
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不得超计划
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
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通过
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
20%
。各民办学校按市
教育局要求制定招生方案,方案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
局备案
后,按照统一的时间节点向社会公布并规范有序实施
。<
/p>
四、招生工作要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