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澳大利亚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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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y Info):
澳大利亚涉
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在多数具有经济重要性的矿产领域均可自给自足,拥有庞大的资源出
口业。
澳大利亚是全世界最大的煤炭出口国,
占全
球煤炭贸易量的
1/3
。
矿产业
在澳大利亚的年国民生产总值(
GDP
)中占
据
460
亿澳元,约占
GDP
的
5%
。
长期以来,金、银、铅、镍、锰、铜、锌、铁矿石和亚铁化合
物的生产始终达
到商业规模,此外还包括自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大量开采的铀、自
< br>60
年代初开
始大量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以及自
70
年代开始大量出口的矾土、
氧化铝和铝金<
/p>
属。澳大利亚是全球最大的工业级钻石生产国,这里还有可供大量开采的矿砂
储备。
澳大利亚西部和
中部的大部分地区由源自前寒武纪的基岩组成,中生代时期的
沉积岩从北部海岸一直延伸
到新南威尔士州的中央,而更近期的古生代岩石延
伸到东部海岸。第三纪岩石则主要存在
于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西南部和
南澳大利亚州。如果能够可实现开采,每种岩石都
蕴含着具有商业重要性的矿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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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自然资源的多样性意味着这里存在各种商业机会,
包括直
接开采矿产、
建立矿石加工行业、为矿产行业提供技术知识和设备等。
< br>
澳大利亚及其大陆架蕴含
着大量石油储备。澳大利亚的主要石油和凝析气产区
为西澳大利亚的西北大陆架以及远离
维多利亚州海岸线的巴斯海峡。西澳大利
亚的西北大陆架及帝汶海已发现了丰富的天然气
资源,其中包括
North
Rankin
气田(已投产)、
Bayu Undan
、
Gorgon
、
Sc
ott Reef/ Brecknock
、
Sunrise-
Troubadour
、
Scarborough
以及新近发现的
Jansz
气田。
< br>这些天然气资
源可满足澳大利亚国内的天然气需求,
还能
支持以天然气为基础的大型加工业。
澳大利亚是全球第
7
大液化天然气(
LNG
)生产国。随着现有<
/p>
LNG
处理厂的扩建
及一批
LNG
新厂的开发计划,包括最近刚获得批准的位于西北大陆架巴罗岛
(
Barrow
Island
)的
Gorgon
LNG
工厂,产量有望进一步提高。
联邦政府的现行铀政策是在严格遵守旨在预防核扩散的国际协议的前提下允许
开采和出口铀,以开发澳大利亚矿产业的出口潜力。目前,澳大利亚仅有三家
铀矿(北部领地的
Ranger
、南澳大利亚州的
Olympic Dam
以及
Beve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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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Honeymoon
)。
采矿业与石油业立法
澳大利亚的多数采矿活动是在陆地上进行的,同时开展大量海
上石油勘探与生
产。有关调整采矿业和石油业运营的一系列法令(各州、领地和联邦)将
在下
文中详细讨论。总的来说,希望从事勘探或开采的企业必须满足政府标准,具
备支持运营的经济和技术资源。各州政府也与矿产和石油生产商签订了一系列
< br>州政府协议,旨在鼓励开发自然资源。这些协议具备国会法案的效力,通常规
定了
政府所授予的特许权。
+ d4 D4
各州与领地立法
各州与领地政府在各
自司法管辖区内管理有关采矿业和石油业的法律法规,其
中包括:
勘探权和生产权以及这些所有权的批准和登记问题;
:
批准采矿和石油勘探与开采项目(通常分为两个阶段);
对运营状况进行监管,以确保遵守良好的采矿和油田实践,符
合健康和安全性
要求,保护环境;及征收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费用。
各州和北部领地就一般性采矿业制定了法令,其
它立法则调整煤矿业。所有州
和领地(除塔斯马尼亚州和
ACT
)分别就陆地和海上(从低水线到三海哩界限)
的石油勘探和生
产制定了立法。各州的立法还调整石油管道的建设和运作,并
确立了全国接入原则,以允
许第三方接入澳大利亚部分较大的天然气管道。
各州和领地的采矿业立法在结构和方式上类似,但对采矿权的立法处理方面存
在许多差异。联邦和各州政府的矿业部门在立法及条例的管理措施和程序方面
也有所不
同。在北部领地,联邦政府可以干涉采矿权的决定。
为配合这个复杂的立法框架,
还存在法庭制定的一般性普通法原则及法
律原则。
根据采矿业立法,开采权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勘探权,通常是对特定区域实施独家勘探的权利,包括钻井与
化验;及生产权,
对有关矿产进行商业生产所需的权利。
.
同样,根据石油立法,也授予各类的石油开采权,其中包括授
予勘探石油的勘
探许可以及允许持有人获得石油、执行必要生产运营和工程的生产许可证
。建
造和运作石油管道须获得石油管道许可证。
根据所开采的矿产性质不同,澳大利亚的矿产特许开采权利金
方案存在一定差
异。
联邦海面及巴罗岛的石油生产适用以利润为
基础的
40%
资源租税
(允许以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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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方式扣除项目和勘探开支),而各州海面和西北大陆架的石油生产则适用特
许开采权利金
/
生产消费税机制。
联邦立法
!
联邦政府的利益包括确保各州和联邦采矿业政策的协调与发展、针对外国投资
的联邦立法、环境保护、原住民权益以及出口批准等,对资源项目具有重要影
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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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机制受联邦立法的管辖,包括
联邦海面(通常超出三海哩界限)。联
邦海上机制由覆盖各州海面的各州相同立法加以补
充,
从低水标到三海哩界限,
还有针对联邦海面海上矿产的联邦
立法。
;
海上机制十分复杂,因为各州或领
< br>地的海下石油资源开采由与这些海面(至三海哩界限)相邻的州或领地管管辖,
而
在联邦海面上的部分则由联邦政府以及相邻的州或领地共同管理。
原住民权益与土著文化遗产
概况
<
/p>
1992
年,最高法院判决澳大利亚的普通法承认原住民权益,该
案例被称为马波
判例(
Mabo 2
)
。原住民权益包括一系列权利,源于土著居民所承认并遵守的
传统法和习惯法。原住民权
益并非来自制定法,且必须与土地和水流相关,可
以属于公共、集体或个人,但不可转让
。
原住民权益立法同时存在于联邦
和各州层面。联邦政府的《
1993
年原住民权益
法》
(
NTA
)于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NTA
旨
在承认和保护原住民权益,涵盖五
大主要领域:
1.
申请确定原住民权益——原住民权益申诉;
确认原住民权益在何种情况下被特定的“以往行为”所废除;
3.
确认特别制定法、所有权和公共工程的有效性;
;
4.
保护原住民权益、管辖“未来行动”授予权利的程序;及
5.
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废除的原住民权益作出补偿。
如果希望在澳大利亚境内参与采矿或石油行业,我们强烈建议尽早寻求法律建
议。
原住民权益申诉
根据
NTA
,
土著人可在联邦法庭提出申请,
要求确定原住民权益的存在。
联邦法
庭将举行听证,决定特定土著人群体能否确定与特定土地
和水流有关的原住民
权益继续存在,尚未被废除。
所申诉的权益可以包括控制使用或进出土地以及使用和获取土
地资源的权利;
在这片土地上捕猎、打鱼和采集的权利;以及保护这片土地上文化遗址的
权利。
国家原住民权益审判庭(<
/p>
NNTT
)及
/
或联邦法庭可为调解结果提供协助,目前已
经作出了许多经双方同意的判决。
如果原住民权益申诉通过法定测试,
将由
NNTT
予以登记,
申诉人将有权根据
NTA
的未来行动条款获得特定程序权的利
益。
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