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法发〔2011〕2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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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
2011
‟
20
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
/p>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
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
强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1
、充分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
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
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
稳定的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
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
薄弱;
非法、
违法生产,
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
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
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
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
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
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
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
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方面的积极
作用。
2
、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
安全刑事
案件审判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
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
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0
年,监
察部、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从检
查的情况来看,审判
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个别案件
在法律适用或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把握上存在
问题,需
要切实加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案件
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
3
、严格
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
法、从严惩处。
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
安全犯罪,往往涉
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
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
理,要根据事
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
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5
、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
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确确定责任
6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
府或相关职能部门
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
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7
、认定
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
参照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
8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
接原因与
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
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
原因,确认主要责任
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
织、指挥或者管理职
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
键性作用的,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
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
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
是否受到
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
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
监管条件、
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四、准确适用法律
9
、严格
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
违规的故意不加
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10
、以
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
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构成数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或排放、
倾倒、处置有害
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
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
、安
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
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 br>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
构成不报、
< br>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