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法发〔2011〕2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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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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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杜少甫)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


2011


20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 /p>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


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


强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1


、充分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


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 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


稳定的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


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


薄弱;


非法、


违法生产,


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


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


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


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


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


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 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


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


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方面的积极 作用。





2


、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


安全刑事 案件审判工作。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 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


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0


年,监 察部、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从检


查的情况来看,审判 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个别案件


在法律适用或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把握上存在 问题,需


要切实加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案件

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





3


、严格 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 法、从严惩处。


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 安全犯罪,往往涉


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

< p>
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 理,要根据事


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


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5


、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


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确确定责任





6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 府或相关职能部门


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

< p>
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7


、认定 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


参照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





8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


接原因与 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


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 原因,确认主要责任


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 织、指挥或者管理职


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


键性作用的,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p>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


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


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 是否受到


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


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


监管条件、 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四、准确适用法律





9


、严格 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 违规的故意不加


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10


、以 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


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构成数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或排放、


倾倒、处置有害 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 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


、安 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


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 br>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


构成不报、

< br>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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