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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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
为
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
/p>
改善办园
(所)
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
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
下简称《
标准》)。《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
< br>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
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
、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
(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
每班平均配备
教职工与
幼儿的比例
教师
寄宿制
保育员
保教人员数
每班平均幼儿数
小班
3
—
4
p>
岁
中班
大班
<
/p>
4
—
5
岁
5
—
6
岁
1
:
p>
3.5
—
1
:
p>
4
2
2 .5
20
25
30
全日制
1
:
5.5
—
1
:
6
2
1
25
30
35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
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
[1988]
第
58
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
[1994]
第
11
号文件规定制
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
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
1
)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
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
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
情况自行安排。
(
2
)计算
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
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
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
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
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
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
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
3
)
p>
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时,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
逐园具
体核定
,
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
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
/p>
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
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1
名;日托儿
童
100
—
150
名,全托儿童
50
—
100
名设专职儿童保
健医(护)师(士)
1
—
2
名;每增加
100
名儿童增
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
1
名。
2
、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
标准
(
1
)
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包
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程度;
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
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
2
)
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包括职业
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职工幼儿师范学校)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
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
余教师
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
p>
3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
育职业培训。
(
< br>4
)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
< br>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
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
并受过儿童
保健知识培训,
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二)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基本标准。
1
、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
标准说明
(
1
)本《定额标准》是根据
[
(
p>
88
)教基字
108
号
]
文的有关规定,从我过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
/p>
平出发,
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
又要勤俭办园、
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
2
)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幼儿园,所列基本、一般、较高三项标准均系低限,有条件的单位均可
相应提高标准。
(
p>
3
)
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
根据寓教于活动之中的原则,
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
/p>
(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
园每天午睡时
间仅
2
小时,本《定额标
准》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与寝室的使
用面积不
宜小于
54
平方米。
(
4
)凡具
备场地条件和新建园舍或改建,扩建(包括新建小区配套园舍)都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一般
< br>标准,有条件的应执行《定额标准》中的较高标准。
(
5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
中浴室:
6
、
9
、
12
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
20<
/p>
、
30
、
40<
/p>
平方米,供
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 br>
(
6
)幼儿园的规模与本表列标准不一致时,可参考
6
班、
9
班的定额适当增加或减少。
北京市幼儿园园舍规划面积定额基本标准表
类型
:
全日
制幼儿园
单位
:
平方米
班
:30
人
每间使用
名
称
面积
6
班<
/p>
(180)
人
9
班
(270)
人
间
数
(
平方米
)
一、幼儿活动及辅助
活动室蒹卧室
厕所
盥洗室
衣帽教具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
使用面积小计
每生使用面积
1
70
6
8
9
6
6
6
使用面积
小计
420
36
48
54
70
628
3.49
间
数
使用面积
小计
9
9
630
54
72
81
70
9
6
1
9
1
907
3.36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
备课兼会议室
图书资料室
保健室
隔离室
贮藏室
传达室
教工厕所
使用面积小计
每生使用面积
48
16
16
10
10
30
10
12
60
20
20
12
10
40
1
10
12
184
152
0.84
0.68
三、生活用房
厨
房
48
12
6
6
54
12
6
8
12
92
0.34
主副食加工间
主副食库
烧火间
开水、消毒间
炊事员休息室
使用面积小计
每生使用面积
8
80
0.44
名
称
综合平面系数
6
班(
18
0
)人
使
用面积
/
建筑面积
9
班(
27
0
)人
使
用面积
/
建筑面积
1183/1877.78
4.38
1877.78
6.95
使用面积小计
每生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合计
每生占建筑面积
K=0.63
860/1365.07
4.78
1365.07
7.58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
模
6
班
9
班
用地面积(米
2
)
2340
3240
共用活动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
绿地
<
/p>
用地面积定额
(米
2/
< br>生)
13
12
每生
1.5
平方米
每生
1.5
平方米
每生
1.5
平方米
(三)北京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