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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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3日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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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久草人人天天在线)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认定及侵权判定方法



只有 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


一个基本原则,

< p>
因此,


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


作权保护的关键。



在技术领域,


如 计算机软件,


英国和法国均采取了欧洲计算机指令的



智力投入



的标准,美国的困惑则是在判断计算 机软件的独创性时,


是否应将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作为考虑的因素。




我国


1991


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受本条


例保护的软件 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这一标准在


2001


年颁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br>中仍旧没有改变。


因此,在立法上,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被界定为独立开发完成。




一般而言,基于计算机软件 作品的特殊性,即便软件要实现的功


能相同,


不同的软件开发人 员编写的程序亦不会完全一致。


因此,



国立法采用了



独立开发



的独创性界定标准。




软件版权侵权认定的一般方法



1


·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软件中


复制成分的多少和技术


含量的高低


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


一类是擅自对他人开发的软件解密后进行简单的复制,供自己使


用,或 通过销售来谋取利益


;


另一类是不对计算机程序做一成不变的< /p>


复制,


而是对计算机程序做一些伪装性的改动以掩饰其抄袭行为或 是


用不同的高级语言编写程序代码


;


第 三类是采用被侵权软件的实质部


分与侵权人自己开发的部分进行叠合复制


.


对于第一类“完全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的侵权行为,要判定复制


是否存在,在技术方法上比较简单,



首先由当 事人相互举证、质证


.


原告先对两个软件进行对比,将其


对复制成分的认定意见告知被告,再由被告举证,提出异议


;


反复之


后,


如能就复制成分达成一致意见,


则可能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


决争议


;< /p>


如不能达成一致,


至少也可使技术方面的争议焦点突显出来,


便于进一步的鉴定


.


适用此种方式要求双方 代理人乃至当事人都较熟


悉软件技术,否则很难实行简单的解密复制是容易暴露的侵权行 为,


技术含量低,技术鉴定也相对容易


.


随着我国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打击


力度的加强,这种简单的复制侵权行为己不常见


.


现在更多的是第二


类和第三类侵权复制行为 (并称为复杂的软件侵权)


.


复杂的软件侵权认定,理论上和实务界总结出了以下三种方法


:


1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是著作权保护区别于


其他法律保 护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一准则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保护同 样适用


.


相关规定见于新软件条例第六条


: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


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


处理过程、


操作方法或者数学


概念等。




果法官认定某一软件作品具有独创 性,


而且被告对这一作品进行了



借用 ,接下来需要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


第一< /p>


步,是



认定被告借用的是原告作品的表达还是思想


.


剧昔用的是思想,则


不为侵




;


若借用的是表达,则第一步要做的是,判断 这种借用是否超出


合理使



用的范围,若超出,则为侵权


.


第二 步,是运用合理使用原则,区州昔用和再创作的界限,版权法


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思 想可以随意借用,



不应有限制,但是若借用,则不能超过合理 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


就如同



版权法 所设定的一块“禁止侵入”的标牌,这块标牌应设于何处才


符合利



益平衡的原则


;


如果超出一次作者 应有的领地范围,那么二次作者


再创作



的部分将会不合理地划归一次作者所有。


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



次作者



又将不合理地侵占一次作者的创作成果


.

2


.实质相似加接触法


(Aecessandsubsta ntia



simi



arity)


在确定两种计算机程序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再看涉嫌侵权的软



件开发者是否与比照物有过接触,如果有,则认定侵权


;


如果不曾


有接触,



则即使两种计算机程序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能认定侵权。


这就


是所谓



的“实质性相似十接触”原则。



3< /p>


.抽象月丈滤一比较三步判断法


(AFC


分析法


)


具体操作方法


:


(1)


“抽象法”


,把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思想”


,从


“思想



表达形式”中提炼出来并加以删除。为此,必须将源程序分解为山


低 到高



的不同层次。随着层次的逐渐上升,越来越多的“思想” 被突出出


来,从



而使能够被推定为< /p>


“思想表达形式”


的因素越来越少。


(2 )



过滤法”





把原、被告作品中,显然相同的,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的 内容删除


出去。


“过滤”的因素包括“受外部因素约束的组件”


(


如厂商标准、


产业对程序的特



殊要求等


)



“受效率因素的约束的组件”



(3)


“对比法”



即经


“抽


象”



和“过滤”之后,把剩下部 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作品中仍然有实


质性内



容与原告作品相同,可认定为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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