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
选址的环境合
p>
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
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公众参与
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
因
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 br>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
据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132
01-91
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
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
(车间或工段)
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
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
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
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
足
GB3095
与
TJ36
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 br>按照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
T13201-91
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Qc
/
Cm
1
/
A
BL
< br>C
0
.
25
r
2
0
.
50
L
D
式中:
Q
c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
(
kg/h
)
;
Cm
——标准浓度限值(
mg/m
3
)
;
L
——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 br>m
)
;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
半径
(
m
)
,
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
m
2
)计算
r=(S/
π
)
0.5
A
、
B
、
C
、
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
,根据
p>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从
表
1
中选取。
根据
GB/T13201-91
的规定
(卫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
级
差为
50m
;超过
100m
但小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
;超过
1000m
以上时
,
级差为
200m
)将卫生防护距离的
计算结果取整。
表
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卫生防护距离
L
(
m
)
p>
计
工业企业所
L
≤
1000
1000
<
L
≤
2000
>
2000
算
在地区近五
系
年平均风速
工业企业大
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数
(
m/s
)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
2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80
80
80
A
2-4
700
470
350
700
470
350
380
250
190
>
4
530
350
260
530
350
260
290
190
140
<
2
0.01
0.015
0.015
B
>
2
0.021
0.036
0.036
<
2
1.85
1.79
1.79
C
>
2
1.85
1.77
1.77
<
2
0.78
0.78
0.57
D
>
2
0.84
0.84
0.76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
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
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
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
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
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
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
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 br>
Q
c
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
程合理,
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
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
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按式计算的
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
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⑴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p>
或通
过低于
15m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⑵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
造(如车间、厂房等)
。
⑶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
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
间、厂房等)
。
⑷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⑸排毒系数:
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
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⑹特征污染物
:指某装置
(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
的污染物。<
/p>
⑺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
15m
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
均属无组织排放。
< br>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
加强生产管理
与设备
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⑻无组织排放
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
GB3095
与
TJ36
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
/p>
生产单元
(生产区、
车间或工段)
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⑼卫生
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时,级差为
5
0m
;超过
100m
,但小
于等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
;超过
1000m
以上,
级差为
200m
。
< br>⑽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
Q
c
/C
m
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
一
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⑾地
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应由建设
单位
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
市、
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四、案例分析
以某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进行举例说明。
根据工程分析,
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
硫
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
浓度见表
2
。
表
2
炼油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
污染物种类
H
2
S
酚类
单位
mg/m
3
3
容许浓度
0.01
0.02
采用标准名称
TJ36-79
TJ36-79
说明
最大容许浓度一次值
最大容许浓度一次值
mg/m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在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是在分析了
1982
年编制卫生防
p>
护距离标淮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
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
影响评价资料,
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
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
进行复核。
1982
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
< br>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
生防护距离的
污染因子。因此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
本标准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
从而
< br>减少了制约因素。
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
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少;
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
因此各
厂数据相差较大。但同
1982
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
度的下降。
<
/p>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
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
特别是曝气
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
因此酚的逸
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
考虑,面源高度
2-3m
。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
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
考虑,面源高度为
1
0m
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