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休息休假规定
林清玄散文读后感-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一、
定义:
员工休息、
休假是指公司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休息日或享受国家规定法定假以及
员工因为个人病事假等原因而产生的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在岗出勤的现象,属公司考勤管
理内容,涉及员工个人利益及公司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利益兼顾,公平合
理”的原则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
规定依据:
国家关于休息日、法定假、年休假等相关规定内容并结合公司发展历史、目
前管理实
际的需要以及公司后期发展目标的需求。
三、
管理范围:
公司员工的休息日休假、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国
家法定假
、年休假(暂不执行)
、加班、补休等均适用本办法。
四、
管理职责:
行政人事部为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的职能业务部门,承担监控责任,公司
各业务部
门为执行部门,承担日常审核、审批管理及综合协调安排的管理责任。
五、
休假审批权限:
< br>(
1
)休假类别
审批岗位
1
)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
总经理
2
)病、事及调休
业务部门主管及行政人事部
3
)婚、丧、产、工伤、年休
行政人事部及业务主管
六、
休息、休假管理执行细则:
(
1
)休息日
定义:每周周末休息一天,周六周日为休息日,部门内部轮流值班,
国家法定假日放假调休,所有员工休息。
国家法定假日放假调休为:
元旦,放
假
3
天
春节
,放假
7
天
清明节,放假
3
天
< br>劳动节,放假
3
天
端午节,放假
3
天
p>
中秋节,放假
3
天
国庆节,放假
7
天
2
)节日期间如遇固定休息日,于节日结束后顺延补休或
调休。
3
)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
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休息、变更休息日于事后
调休或补休,取消及变更均以公司
内部通知为准。
4
)国家法定假的安
排执行,遵照国家规定调整执行,以公司放假通知安排为准。
5
)国家法定假休息因公司经营而调整,调整后对应的休假期间待遇核算执行国家法
p>
定假规定。
(
2
)
病假
1
)员
工因病必须休养或住院治疗,可申请病假。
2
)请假时须附公司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包括病历、处方及发票)
,
急症或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
5
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
假处理,事假手续不全或主管没有批假按
照旷工处理。
3
)病假待遇根据员工
在公司服务年限按比例发薪,照每月
26
个工作日核算至日病假
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下:
A
:入司不满一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30%<
/p>
;
B
:入司一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50%
;
C
:入司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80%
;
< br>
D
:入司
20
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100%
;
4
)员工患病的医疗期及对应医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病假为有薪假,薪资支付依照员工基本工资为标准按照服务
年限按比例支付,超
过医疗期的病假为无薪假
(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准
)
。员工因病不能上岗出勤,医
疗
期停发假期对应的岗位
/
职务工资及
公司福利。
6
)月度连续或者累计超
过
5
天的病假扣除当月全部缺勤天数对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绩
p>
效提成工资。
7
)医疗期社保缴纳费用承担保持不变,员工医疗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超过
6
个月
医疗期解除劳动关系
。
8
)本办法所称病假不包括因打
架斗殴、酗酒、性病、吸毒、交通肇事(个人承担责
任的)等违法、违规原因造成的休息
,此类情况按事假对待。
9
)病假期
间的节假日及休息日均按照病假统计,不再另计。
(3)
事假
1)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且确实不能在休息日处理时,本人必须事前书面申请,按核准
权限批
准后送人事部备案。
2)
事假当月
连续一般不得超过
3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0
天,事假逾期未续假或续假
未核准时以旷工处理,事假
期中若提前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
3)
事假为无薪假,按照日固定工资标准【
< br>(基本工资
+
岗位
/
职务工资)
/26
】为标准在
当月工资中扣除。
4)
月度连续
或者累计超过
3
天的事假扣除当月全部缺勤天数对应比例绩效工
资或绩效提
成工资。
(4)
婚假
1)
员工入职后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按法定结婚年龄
(
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
)
结婚
的,可申请婚假
3
天。
2)
如结婚者属于晚婚
(
初婚
,
男方年满
25
周岁、女方年满<
/p>
23
周岁
)
可申
请婚假
10
天。
3)
婚假期间
,
员工视为出勤,考
勤统计注明婚假,工资核发参照出勤处理。
4
)超出婚假期限按照“有假冲抵,无假按事假核计”的原则核计,但必须完善报批手续。
5)
婚假一次性休完,不作存假结转。如结婚员工家
住外地或其配偶在外地工作,由行政
人事部可视情况另外给路程假
,
其往返交通费自理。
6
)再婚不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
5
)
丧假
1
)员
工直系亲属
(
父母、配偶、子女
)
p>
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
p>
3
天,死亡者不在本地
,
< br>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
路程假,丧家一次性休完。
3
)工资待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
4
)公司核定的丧家期间考勤统计注明丧家,员工
工资核算按照出勤核算,超出丧假期限
的按照“有假冲抵,无假按事假核计”的原则核计
,必须完善报批手续,车船费自理。
5
)丧假天数
,
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再另计
。
(
6
)
产假
1
)公
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
2
)在公司服务满
1
年的女员工,可休产假
90
天,晚育者
(
满
24
周岁
)
假期增加
20
天,难
产并手术者增加假期
12
天。
3
)产假待遇按照长春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工资、奖金、福利停发。员工、公司双
< br>方均有义务配合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4
)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申请延假,按病假对待。
5
)假期结束后,连续
3
天没有到岗出勤,且无请假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7
)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
7
天内
(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