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内勤岗位职责-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
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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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
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
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
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
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
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
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
境和学生数据库,确
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
工作,并
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br>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
关于学生
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
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
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
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
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
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
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
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
、
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
完整。
第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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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学
与
注
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
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
的原则,到户籍所在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
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
儿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
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
20
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助对口的
初中学校做好初中
新生入学工作。
义
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
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
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
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
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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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10
日
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
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
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
民户口簿》、居住和就
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
就读,由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
。
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
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
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
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
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
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
行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
/p>
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
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
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
< br>1
个月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
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
动退学手续。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
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
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
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
得以任何面
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
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
不超过
45
人,初中班额不超过
50<
/p>
人,高中班额不超过
5
4
人。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
建立学籍档案
,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
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具体生成
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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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小学、
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
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
片。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
13
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
1
< br>);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
(
市、
区
)
代码(附件<
/p>
1
);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
/p>
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
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
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
11
位数编列:
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
(初
中为
2
,高中为
3
);第二、三位数表示
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
在地的县
(
市、区
)
代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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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七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
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
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
断码。学生在我省同
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入且未曾
在我省就
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
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
随班就读、特
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
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
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
由学校学
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学籍变动
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技能
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
名
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
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
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
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
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
学籍档案,
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
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
凭
《居
民
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
他证明复印件
,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
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
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
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
30
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
(附件
2
)
和上学年
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
3
)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
校存档
一份。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
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
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
动,以及经常迟到、早
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
改正。
第十八条
< br>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
生全面发展。评价
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
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p>
第十九条
学
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和要求。
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
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鼓励初中学业评
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
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
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
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
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
四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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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级
与
留
级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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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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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
都获得
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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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
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
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
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
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
由全国学籍系
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
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
年级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
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
五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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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学
与
复
学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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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
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
,
填写休(复)学申请表(附件<
/p>
5
)。因
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
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
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
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
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
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
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 br>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
、境外暂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
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
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
础教育的,应接续原
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
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
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
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
可以
复学
,
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
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
六
章
p>
转
学
与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