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税收官制

余年寄山水
919次浏览
2021年02月16日 15:47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2021年2月16日发(作者:潘仪君)


中国古代的税收官制






中国古代涉及税收的官制主要有十余种。





1


、上计 :战国、秦、汉时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成绩的方法。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税赋收入


写于木 卷,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





2


、户部:官署名。三国以后,常置度支尚书,掌财用,隋始以 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改


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 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历代


相沿不改。清末将民政部分划出添设民政部,财政部分改设 度支部,户部遂废。




< p>
3


、市舶司:官署名。掌检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税,收购政府专卖品 和管理外商等事


务。





4


、税务处:官署名。


1906


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辛亥革命后沿置。除涉及外交支用税


项外,


有关于海关关税事务,


统归税务处核 办,


并指挥地方海关监督和通过总税务司间接指


挥地方税务司。 设督办、会办、提调,但实权均为外籍的总税务司操纵。





5


、乡有秩:秦汉乡官之一。掌听讼 收税等事。


《续汉书。百官志五》




有秩,郡所署,秩百


石,掌一乡人。



注引《汉官》云:



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





6


、彻侯:爵位名。秦制二等爵之最高一级。汉沿置,后因避武帝讳,改称通侯,又改列侯 。


汉代列侯有征收封邑租税之权,


征收税以初封时所划定的户数 为范围。


大者户以万计,


小者


户以百计 。


列侯一般住京师,而不住在封地,


其封地行政仍由中央所派的 相掌握,


列侯本人


不予闻。





7


、关内 侯:爵位名。秦汉时置,为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级,位在彻(通)侯之次。一般封有


食邑多 少户,有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南北朝时沿用,仅成为爵位的一种品级。详见俞


正煊 《癸已类稿》卷十一



关内侯说







8


、盐官:官名。西汉武帝时为专卖盐铁,东汉时在隶郡县设,主收盐税 。





9< /p>


、大使:官名。多指特派出巡之大臣。从隋朝一直延用。元制设管税务者名税大使。





10


、两税使:唐代掌管夏、秋两税事务的长官,系临时派遣,多以盐铁转运使兼任。





古代税收




/8909723_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 为主,以商税


(


包括关税与市



)


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 时期已渐趋完备;


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 元、明、清时期


,



着均田制的破坏, 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


户、丁税的合并 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


税成为中国封 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


·


大宰》有



以九赋敛财贿

< p>


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

邦都、


关市、


山泽、


币余等九种赋 税。


春秋时期,


随着奴隶制的崩溃,


各 诸侯国相继实行




亩而税

< p>


的田赋制度。


如齐国的



相地而衰征



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



国的初税亩, 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



量入修赋



,即根据收入的多少


征集军赋;

< p>
郑国的



作丘赋


”,


即按田亩征发军赋。


公元前


5


世纪战国时期,


各国为了应付战争


支出需要,


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


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


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


要加倍征收其赋税。

< br>这些改革,


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


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 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

< p>
216



,


颁布



使黔首自实田



的法 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


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

< p>
3


石,禾秆


2


石。如隐报 土地,少缴或不缴


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 处。除田赋外,秦王


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


,


如服役于郡县的



更 卒


”,


服役于


中都官的



正卒



,以及屯戍边境的戍 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 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


,

< br>先规定十五税一


,


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 有



算赋





口赋



、< /p>



更赋



等人头 税。算赋开始于汉高


祖刘邦四年


(


前< /p>


203)


、民



15


岁至


56


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


120


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


,


出二算。惠帝六年(前


189


)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


(

< p>


140


~前


87)


用兵


,


国库匮乏


,


令民


3


岁至


1 4



,


出口赋每人

23


钱。


汉代规定民


20


岁开始


服徭役,到


55


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


是在封君食邑 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


每户二百钱,


供封君列侯享用,


不直接列为国家财


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


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


属于财产税性质


的有对商 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



算缗钱



,对车船所有者征收



算车船



;属于消费税


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 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


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 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 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


,其中有关财政

< p>
税收的法律有《田律》



《厩苑律》



《金布律》



《关市律》



《仓律》



《工律》



《徭律》等。对


征税的对象 、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


完备。汉 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


章,对执法犯 法官吏的制裁也更


加严厉。自秦以后


,


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


,


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 管中央财


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


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 之用的是少府。


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


官吏为大司农。

< p>
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


储存、


调度等工作的 职事官。


由少府掌管山林、


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 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 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


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 行均田)


。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


以来的田 租、


口赋制度、


推行田租、


户调制。< /p>


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


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

< br>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


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


(280)


颁布《占田令》< /p>


,


规定丁男(


16



60


岁)按


50

< br>亩缴田租,丁


女按


20


亩缴田租 ,


如户主为次丁男



13



15



,61

< p>


65


岁)


< p>
25


亩缴租


,


为次丁女的 免租。


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 ,户调折


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


颁布《均田令》


,


规定


15


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市场推广策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