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税收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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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税收官制
中国古代涉及税收的官制主要有十余种。
1
、上计
:战国、秦、汉时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成绩的方法。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税赋收入
写于木
卷,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
2
、户部:官署名。三国以后,常置度支尚书,掌财用,隋始以
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改
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
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历代
相沿不改。清末将民政部分划出添设民政部,财政部分改设
度支部,户部遂废。
3
、市舶司:官署名。掌检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税,收购政府专卖品
和管理外商等事
务。
4
、税务处:官署名。
1906
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辛亥革命后沿置。除涉及外交支用税
p>
项外,
有关于海关关税事务,
统归税务处核
办,
并指挥地方海关监督和通过总税务司间接指
挥地方税务司。
设督办、会办、提调,但实权均为外籍的总税务司操纵。
5
、乡有秩:秦汉乡官之一。掌听讼
收税等事。
《续汉书。百官志五》
:
“
有秩,郡所署,秩百
石,掌一乡人。
”
注引《汉官》云:
“
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
”
6
、彻侯:爵位名。秦制二等爵之最高一级。汉沿置,后因避武帝讳,改称通侯,又改列侯
。
汉代列侯有征收封邑租税之权,
征收税以初封时所划定的户数
为范围。
大者户以万计,
小者
户以百计
。
列侯一般住京师,而不住在封地,
其封地行政仍由中央所派的
相掌握,
列侯本人
不予闻。
7
、关内
侯:爵位名。秦汉时置,为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级,位在彻(通)侯之次。一般封有
食邑多
少户,有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南北朝时沿用,仅成为爵位的一种品级。详见俞
正煊
《癸已类稿》卷十一
“
关内侯说
”
p>
。
8
、盐官:官名。西汉武帝时为专卖盐铁,东汉时在隶郡县设,主收盐税
。
9<
/p>
、大使:官名。多指特派出巡之大臣。从隋朝一直延用。元制设管税务者名税大使。
10
、两税使:唐代掌管夏、秋两税事务的长官,系临时派遣,多以盐铁转运使兼任。
古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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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
为主,以商税
(
包括关税与市
税
)
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
时期已渐趋完备;
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
元、明、清时期
,
随
着均田制的破坏,
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
户、丁税的合并
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
税成为中国封
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
·
大宰》有
“
以九赋敛财贿
”
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
邦都、
关市、
山泽、
币余等九种赋
税。
春秋时期,
随着奴隶制的崩溃,
各
诸侯国相继实行
“
履
亩而税
”
的田赋制度。
如齐国的
“
相地而衰征
”
,
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
鲁
国的初税亩,
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
“
量入修赋
”
,即根据收入的多少
征集军赋;
郑国的
“
作丘赋
”,
p>
即按田亩征发军赋。
公元前
5
世纪战国时期,
各国为了应付战争
支出需要,
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
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
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
要加倍征收其赋税。
< br>这些改革,
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
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
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
216
)
,
颁布
“
使黔首自实田
“
的法
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
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
3
石,禾秆
2
石。如隐报
土地,少缴或不缴
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
处。除田赋外,秦王
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
,
如服役于郡县的
“
更
卒
”,
服役于
中都官的
“
正卒
“
,以及屯戍边境的戍
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
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
,
< br>先规定十五税一
,
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
有
“
算赋
”
、
“
口赋
”
、<
/p>
“
更赋
“
等人头
税。算赋开始于汉高
祖刘邦四年
(
前<
/p>
203)
、民
15
岁至
56
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
120
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
,
出二算。惠帝六年(前
189
)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
(
前
140
~前
87)
p>
用兵
,
国库匮乏
,
令民
3
岁至
1
4
岁
,
出口赋每人
23
钱。
汉代规定民
20
岁开始
服徭役,到
55
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
是在封君食邑
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
每户二百钱,
供封君列侯享用,
p>
不直接列为国家财
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
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
属于财产税性质
的有对商
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
“
算缗钱
”
,对车船所有者征收
“
算车船
”
;属于消费税
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
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
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
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
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
,其中有关财政
税收的法律有《田律》
、
《厩苑律》
、
《金布律》
、
《关市律》
、
《仓律》
、
《工律》
、
《徭律》等。对
征税的对象
、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
完备。汉
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
章,对执法犯
法官吏的制裁也更
加严厉。自秦以后
,
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
,
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
管中央财
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
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
之用的是少府。
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
官吏为大司农。
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
储存、
调度等工作的
职事官。
由少府掌管山林、
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
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
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
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
行均田)
。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
以来的田
租、
口赋制度、
推行田租、
户调制。<
/p>
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
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
< br>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
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
(280)
颁布《占田令》<
/p>
,
规定丁男(
16
~
60
岁)按
50
< br>亩缴田租,丁
女按
20
亩缴田租
,
如户主为次丁男
(
13
~
15
岁
,61
~
65
岁)
按
25
亩缴租
,
为次丁女的
免租。
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
,户调折
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
颁布《均田令》
,
规定
15
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