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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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6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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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6日发(作者:堕胎)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


(


包括关税


与市税


)


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


备;


魏、晋、


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 善。


到了宋、元、


明、


清时期


,


随着均田制的破坏,


土地兼并之风日盛,


在不断清丈田亩、


整理地籍的基础上,


逐步 实现地、


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 税与货物课


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 /p>


先秦


《周礼·大宰》


有“以九赋敛财贿” 的记载。


九赋即指邦中、


四郊、


邦甸、


家削、


邦县、


邦都、

< br>关市、


山泽、


币余等九种赋税。


春秋时期,


随着奴隶制的崩溃,


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


亩而税”的田赋制度。


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


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


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 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


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 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


5


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


应付战争支出需要,


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 制,


承认土地


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 。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


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 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


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 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秦始皇三十一年(前


216



,


颁布“使黔 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


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

< br>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


3


石,禾秆


2


石。


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


租税 ,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


朝 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


并征用大批劳动力


,


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


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 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


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


减低了田赋的税率

< br>,


先规定十五税一


,


以后又减为 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


始于汉高 祖刘邦四年


(



203)

< p>
、民


15


岁至


56


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 120


钱为一算,贾 人及


奴婢加倍


,


出二算。惠帝六年(前


189


)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


帝在位期间


(



1 40




87)


用兵


,


国库匮乏


,

< br>令民


3


岁至


14



,


出口赋每人


23


钱。


汉代规定民


20


岁 开始服徭役,到


55


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 更赋。此外,汉代还有


户赋,


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 一种税,


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


不直接列


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 税,


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


属于财产税性质


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


对车船所有者征 收“算车船”;


属于消


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 ,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


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 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 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


,其中有关财政


税收的法律有《田律 》



《厩苑律》


《金布律》



《关市律》



《仓律》



《工律》



《徭律》等。对


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 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


完备。


汉武帝时任 用张汤、


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


章,


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


严厉。

自秦以后


,


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


,


分设管理机构。


秦代主管中央财政

< p>
的官吏是治粟内史,


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


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


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 、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


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 之用。



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 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


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


。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


以来的田租、


口赋制度、


推行田租、


户调制。

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


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


曹魏正式颁 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


二斤。晋 武帝于咸宁六年


(280)


颁布《占田令》

,


规定丁男(


16



60


岁)按


50


亩缴田租, 丁


女按


20


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 (


13



15



,61



65


岁)按


25


亩缴租


,


为次丁女的免租。


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 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


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 85)


颁布《均田令》


,


规定


15


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


40


亩,妇人


20


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 /p>


20


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


10



,


妇人


5


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


15


岁以上的未婚


男女


4


人,从事耕织的奴婢


8


人,耕牛

20


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 p>
这一时期对盐、


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


对酒 一般实行课税,


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


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 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


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


分为对数额大、


立有


文据的买卖奴婢、


牛马、


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


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


对富户家赀满


50


万贯及僧尼满


2 0


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


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


,


仅为收粟之官< /p>


,


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


地 方


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 里立


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


(624 )


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


丁男(


21< /p>


岁)和


18


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


亩,其中


20


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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