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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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
(
包括关税
与市税
)
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
备;
魏、晋、
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
善。
到了宋、元、
明、
清时期
,
随着均田制的破坏,
土地兼并之风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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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清丈田亩、
整理地籍的基础上,
逐步
实现地、
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
税与货物课
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
/p>
先秦
《周礼·大宰》
有“以九赋敛财贿”
的记载。
九赋即指邦中、
四郊、
邦甸、
家削、
邦县、
邦都、
< br>关市、
山泽、
币余等九种赋税。
春秋时期,
随着奴隶制的崩溃,
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
亩而税”的田赋制度。
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
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
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
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
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
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
5
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
应付战争支出需要,
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
制,
承认土地
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
。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
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
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
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
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秦始皇三十一年(前
216
)
,
颁布“使黔
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
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
< br>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
3
石,禾秆
2
石。
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
租税
,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
朝
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
并征用大批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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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
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
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
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
减低了田赋的税率
< br>,
先规定十五税一
,
以后又减为
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
始于汉高
祖刘邦四年
(
前
203)
、民
15
岁至
56
p>
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 120
钱为一算,贾
人及
奴婢加倍
,
出二算。惠帝六年(前
189
)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
p>
帝在位期间
(
前
1
40
∼
前
87)
用兵
,
国库匮乏
,
< br>令民
3
岁至
14
岁
,
出口赋每人
23
钱。
汉代规定民
20
岁
开始服徭役,到
55
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
更赋。此外,汉代还有
户赋,
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
一种税,
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
不直接列
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
税,
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
属于财产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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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
对车船所有者征
收“算车船”;
属于消
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
,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
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
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
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
,其中有关财政
税收的法律有《田律
》
、
《厩苑律》
、
《金布律》
、
《关市律》
、
《仓律》
、
《工律》
、
《徭律》等。对
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
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
完备。
汉武帝时任
用张汤、
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
359
章,
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
严厉。
自秦以后
,
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
,
分设管理机构。
秦代主管中央财政
的官吏是治粟内史,
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
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
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
、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
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
之用。
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
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
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
。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
以来的田租、
口赋制度、
推行田租、
户调制。
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
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
曹魏正式颁
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
二斤。晋
武帝于咸宁六年
(280)
颁布《占田令》
,
规定丁男(
16
∼
60
岁)按
50
亩缴田租,
丁
女按
20
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
(
13
∼
15
岁
,61
∼
65
岁)按
25
亩缴租
,
为次丁女的免租。
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
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
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
85)
颁布《均田令》
,
规定
15
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
40
亩,妇人
20
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
/p>
20
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
10
亩
,
妇人
5
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
15
岁以上的未婚
男女
4
人,从事耕织的奴婢
8
人,耕牛
20
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
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
对酒
一般实行课税,
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
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
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
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
分为对数额大、
立有
文据的买卖奴婢、
牛马、
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
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
对富户家赀满
50
万贯及僧尼满
2
0
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
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
,
仅为收粟之官<
/p>
,
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
地
方
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
里立
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
(624
)
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
丁男(
21<
/p>
岁)和
18
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
亩,其中
20
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
,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