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铁路客运记录及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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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铁路客运记录及电报
第一节
铁路客运记录
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
运人与旅客、
托运人、收
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
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一、铁路客运记录的填写规定
1.<
/p>
据实填写,事项齐全。编写的客运记录应内容准确、具体、详细、齐全、完整,如实
反映情况,不得虚构、假想、臆测。如涉及旅客车票时,应有发到站、票号;涉及行李、包
p>
裹票时,除应有发到站、票号外,还应有旅客、发(收)货人姓名、单位、物品品名、数量、
重量等,不得漏项。
2.
语言简练,书写清楚。记录语言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说明问题。字体要清楚,不
得潦草,不写自造简化字。
3.
客运记录应有顺序编号,加盖编制人名章。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接收人,另一
份由接收人签字后自己留存。对留存的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存查。二、铁路客运记
录的编写范围
(一)列车编写客运记录范围
1.
列车开车
1
h后卧铺仍无人使用,
列车已将该铺另行出售,
持票旅客再
来卧车时,
列
车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
没有空位时,
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
由到站退还卧
铺
票价,核收退票费。
2.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
新妥善安排。
重新安排的列车、
座席、
铺位低于原票等级时,
应退还票价差额,
不收退票费
。
在列车上发生时应编制客运记录。
3.
发生车票误售、误购,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
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4
.
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列车交前方停车站免费送回时。
5.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
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
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6.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
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
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
应交到站处理)时。
7.
在列车上,
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
转送医院治疗时
。
8.
因铁路责任,致使旅客在中途
站办理退票,退还票价差额时。
9.
发现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乘车,移交最近前方停车站或有关
车站
处理时。
10.
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
范围(危险品除外)
,无钱或拒绝补交运费,移交旅客到站或换
车站处理时。
11.
向查找站或列车
终到站转送旅客遗失品,与车站办理遗失物品交接手续时。
1
2.
旅客在列车内发生因病死亡,移交县、市所在地或较大车站处理时。
13.
列车内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移交到站
或换车站时。
14.
因意外伤害(包
括区间坠车)
,招致旅客伤亡,移交有关车站处理时。
15.
发现违章使用铁路职工乘车证,上报路局收入部门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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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列车接到行、包托运人要求在发站
取消托运,将行、包运回发站时。
17.
列车接到发站行李、包裹变更运输(包括行李误运)电报时,应编制客运记录,连
同
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需中转时,移交前方中转站继续运
送)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同样办理。
18.
列车上发现装载的行李、包裹品名不符,或实际重量与票面记载的重量不
符,移交
到站或前方停车站处理时。
19.
列车对已装运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时。
20.
列车内发现旅客因误购、误售车票而误
运行李时,如其托运的行李在本列车装运,
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营业站或中转站向正
当到站转运时。
21.
行李、包裹在
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移交到站处理时。
22.
其他应与车站办理的交接事项。
(二)车站编写客运记录的范围
1.
发生误售、误购车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应退还票价时。
2.
将旅客遗失物品向查找站转送时。
3.
旅客在车站发生意外伤害时。
<
/p>
4.
车站向铁路局收入部门寄送因违章乘车所查扣的铁路乘车票证
时。
5.
行李、包裹票货分离,需补
送行李、包裹或票据时。
6.
行李、
包裹票货分离,部分按时到达交付,部分逾期时。
7.
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或托运人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
8.
行包所在站接到行包变更运输的电报时。
9.
车站发现伪报品名的行李、包裹损坏其他行李、包裹时。<
/p>
10.
在中途站、原票到站处理因误售
、误购车票而误运的行李时。
11.
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鲜活包裹在途中被阻,托运人要求被阻站处理时。
12.
在发站或中途站,行李、包裹发生事故或需要说明物品现状时。
13.
行李未到,办理转运手续后,
逾期到达时。
第二节
铁
路
电
报
铁路电报是铁路部门之间处理铁路紧急公务的通信工具。
一、铁路电报的拍发规定
(一)铁路电报的等级
铁路电报的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p>
1.
特急电报(
T
)
,指非常紧急的命令、指示,处理重大、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
灾害及敌情的电报。
2.
急
报(
J
)
,指铁道部、部属公司、铁路
局的紧急命令、指示,时间紧迫的会议通知、
列车改点、变更到站和收货人、车辆甩挂、
超限货物运行及行车设备施工、停用、开通、限
速的电报、国际公务电报及其他时间紧迫
的电报。
3.
限时电报(
X
)
,指限定时间到达的电报。根据需要与可能,
由用户与电报所商定,在
附注栏内填记送交收电单位的时间,如限时
8
:
30
,应写“
XS8
:
30
”
。
4.
列车电报(
L
)
,指处理列车业务,必须在列车到达以前
或在列车到达当时送交用户的
电报。
5.
银行汇款电报(
K
)
,指银行办理铁路汇款业务,按急报处理。
6.<
/p>
普通电报(
P
)
,指上述五类以外的电报。
(二)发报权限、范围和内容限制
1.
发报权限
铁道部铁电务[
1991
]
130<
/p>
号文件规定,下列铁路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包括同级政工部
门)有
权拍发电报:
(
1
< br>)
部、
部属公司、
局及其他部属
单位
(包括部内各局、
司,
局、
院各处及同级单位)
。
(
2
)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
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的驻
在单位。
(
3
)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
4
)与运输有直接关系
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由铁路局批准。
2.
发报范围
拍发电报只限向全路有线电报通信网能够通达的范围内:
p>
(
1
)铁道部(包括部内各局级单位)及直
属单位发报范围不限。
(
2
)部属单位可发至全路各同级单位,但不得发全路各站段。
(
3
)其他单位只能发至本局和外局有关单位。<
/p>
(
4
)基层单
位不得向所属车间、工区、班组拍发电报。特殊情况需要拍发时,由铁路
局批准。
(
5
)发给路外单
位和铁路出差、乘务人员的电报,必须指定能够代其负责收转的铁路
单位,但不得指定电
报所。
3.
电报内容限制
< br>拍发电报时,电文涉及的事项必须是工作范围的内容。如遇下列情况,不准拍发电报:
(
1
)处理个人私事(由组织领
导上处理个人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
2
)已经有文电的重复通知。
(
3
)挑战书、应战书、倡议书、感谢信的电报。
(
4
)公用乘车证丢失声明
的电报。
(
5
)由于工作不协调,互相申告(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列车运行中向上级
领导
汇报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
6
)报捷、祝贺、吊唁(铁路局及以上单位或负责人不在此限)的电报。<
/p>
(
7
)推销产
品、书刊及广告类的电报。
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同
一区段内,不得重复拍发同一内容的电报。
4.
使用铁路电报注意事项
拍发电报必须使用铁路电报纸。
编拟
电报稿应使用规定的文字、符号、记号(即汉字及标点符号,汉语拼音字母,阿拉
伯数字
,
规定有电报符号的记号和能用标准电码本译成四码的记号和字母)
,
收电单位明确,
电文通顺,
文字
力求简练,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并在原稿上填写拟稿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
电报稿左上角应有收、抄报单位,右下角有发报单位本部门电报编号、
日期,并应加盖
公章、名章或签字。
二、铁路电报的拍发范围
(一)列车电报拍发范围
旅客列车遇有下述情况时,列车长应拍发电报:
1.
因误售、误购车票而误运行李,行李又未在本列车装运,列车通知原到站
向正当到站
转运时。
2.
列车超员,通知有关部门和前方停车站采取控制客流措施时。
3.
列车行包满载,通知前方有关停车营业站停止装运行包时。
4.
遇有特殊情况,列车途中发生餐料不足,通
知前方列车(客运)段补充餐料时。
5.
餐车电冰箱发生故障,通知前方列车(客运)段或车站协助加冰时。
6.
列车在中途站因车辆发生故障甩车或空调车发生故障不能修复,
通知前方各停车站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