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最新税收文件
-
2018
年税收文件: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8
年
6
月
目录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3
财税〔
2018
〕
53
号
..........................
..................................................
............................... 3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7
财税〔
2
018
〕
62
号
................................................
..................................................
.......... 7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8
财税〔
2018
〕
64<
/p>
号
...........................
..................................................
............................... 8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
.......................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69
号
...........................................
10
关于
2018
< br>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12
<
/p>
财税〔
2018
〕
70
号
.......................
..................................................
................................. 12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 15
国税
< br>2018
年第
33
号文
.
...................
..................................................
............................... 15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p>
年第
28
号
..
..................................................
........................... 16
< br>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0
号
..........................................
.....................................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
53
号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
2018
年
p>
1
月
1
日起至
p>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
p>
政策。
p>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
先征后退的政策:
p>
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
级人大、
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
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p>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
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
和一份期刊以内。
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
经批
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
出版的出版物。
p>
7.
列入本通知附件
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p>
(二)对下
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50%
的政策:
1.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
定执行增值税
100%
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
< br>列入本通知附件
2
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
增值税
100%
先征后退的政策:
1.
对少
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
列入本通知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
自<
/p>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免征图书批发、
零售环节
增值
税。
三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
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
得专有
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
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
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出版、
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
发行许
可证变更的单
位,
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
员
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
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
不进行
单
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违规出版物、
多次出
现违规的出版
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违规出版物、
出
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
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
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
/p>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
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退”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
财预
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
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
刊,
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
报纸、期刊
(
即杂志
)
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
<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
的通知》
(
国税发
〔
1993
〕
151
号
)
的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p>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
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
2017
〕
37
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是指以初中及
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
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
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
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
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
书出版、
发行资
质的单位提供的中、
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
具体操作时
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
秋两季下达的
“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中所
列的“课本”的范围掌
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供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
课本,
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
学用书目录认定。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
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
图册、
自读
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
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
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p>
4
。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
“租型”出版
的图书。
(七)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
对公众开放的
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对
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
众易于理解、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
会科学知识,
推广科学技术的
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
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p>
八、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宣
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
13
〕
87
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
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
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
经征收
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如果已向
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
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
1.
适用增值税
100%
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
适用
增值税
50%
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
适用增值税
100%
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
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6
月
5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
商品仓储设施的
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
62
号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现对物流企
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
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的土地,
减
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p>
符合减税
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
按照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17
〕
33
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6
月
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
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8
〕
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
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
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
业加大研发投入,
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现就企业委托境
p>
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以下简称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
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
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
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p>
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
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
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
术开发合同,
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登记。
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
行。
p>
三、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
按照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
件;
(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应
作
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
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
责任。
< br>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5
〕
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7
〕
3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
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 br>日起执行。财税〔
2015
〕
1
19
号文件第二条中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
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的规定
同
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
年
6
月
25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69
号
为促进
甩挂运输发展,
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现将减征挂车车
辆购置税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
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
车辆购
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关税
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
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
/p>
本公告所称挂车,
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
无动
力车辆。
三、
对挂
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
国产
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
征车辆购置税挂车”
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
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
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
“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
”(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
合格证》或者
《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
中减税标识进行核
实,
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
家税务总局。
(三)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
纳税申报需提供
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
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
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
息相一致。
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
经查实后,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
年
5
月
25
< br>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