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违反经营经律处理处罚办法(试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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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违反经营纪律
处理处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经营纪律、财
经纪律,规范经营
行为,提高经营发展质量,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
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
违反经营纪律行为的处理处罚遵循以下原
则:
(一)从严原则。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要从严查处,违
规必罚。
(二)追责原则。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要严格责任追
究,层层追责,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还要追究相关
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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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并处原则。
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不
仅要进行经济
处罚,还要按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
罪的,要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
)整改原则。
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要严肃彻底进行
整改。对造成
的经济损失要追回或赔偿,该调整的会计账目
要进行调整,对因此而获得的奖励和荣誉要
收回和取消。
第三条
对与违反经营纪律相关的财务违规行为列入
1
本办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
违反经营纪律和相关财务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违反经营纪律的行为
(一)以各种方式违规低资费收寄邮件。包括:低于资
费标准收寄邮件
;
低收高录资费;
少计件数和重量少收资费;
< br>套取大客户资费优惠政策;
通过变换业务种类、
变换寄达
地、
不执行计泡规定、给用户补贴等方式变相降低资费。
(二)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板块间、企业内部无序竞争
行为。包括:在营业网点前拦截客户;挖抢老客户、保护期
客户
;挖抢明确规定由速递物流公司经营的政务类客户;跨
界揽收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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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包括倒买倒卖
邮件、多
收少缴资费、私走私转邮件(将未走收寄未付资费的邮件直
接入网处理、使用虚假邮资凭证等)
。
(四)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业务和引入分销商品行为。包
括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国际小包集中收寄点、擅自开办包裹
快递
业务新产品、擅自引入分销商品进行销售,违规销售非
正当来源邮品、商品等。
(五)违反邮资票品禁止类规定行为
。包括提前销售邮
票;低面值或低售价销售邮票、邮资封片卡,集邮邮票、邮
资封片卡卖大户;违规参与集邮二级市场交易。
(六)硬性摊派营销任务。包括:以任何形式让员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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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邮政产品;将营销任务与非营销岗位员工个人的固定薪酬
(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和岗位绩效挂钩考核。
(七)其它违反经营纪律行为。包括:
1.
不执行统一的营销政策
;
2.
违规低资费接办报刊
;
3.
违规低售价销售邮品;
4.
违规搭售邮政产品和邮政业务
;
5.
强迫和变相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高附加值业
务;
6.
违规收寄禁寄限寄范围的物品;
7.
国家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其它经营行为。
第五条
与违反经营纪律相关的财务违规行为
(一)对低资费等违规经营事项进行财务处理。包括因
低资费、低面值、低价销售而虚列
收入和欠费,以虚假成本
或其它收入冲抵虚假欠费;以返利、支付劳务等方式补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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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变相低资费等。
(二)虚列收入骗取经
营业绩。包括虚构经济事项虚列
收入、以成本换收入、扩大收入计列口径多计收入、随意
在
专业间、科目间调节收入和跨年度调节收入等。
第三章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罚
第六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违
规违纪行为的,一
经查实,均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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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以各种方式
违规低资费收寄邮件行为,少收、
漏收的资费,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对直接责
任人
视情节分别给予
1-5
万元经济处
罚,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
给予
1000
元
-1
万元经济处罚。集团公司查处的,还要按少
收、漏收资费额的
10-50
倍(最低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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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对省分
公司进行工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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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明令禁止的板块间、企业内部无序竞争行
为,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
1-3
万元经济
处罚;对其
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
-1
万元经济处罚。责任单位
按
挖抢(跨界揽收)资费收入的
5
倍返还被挖抢单位。被集
团公司查处的,每查实一起(每次检查,以省辖市为单位,
一类违规违
纪事项为一起,下同)
,还要给予省分公司
200
万元工资罚款。
(三)对倒买倒卖邮件、多收少缴
资费,私走私转邮件
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
1-3
万元经济处罚,并追回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其它相关
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
-1
万元经济处罚。
集团公司查处的,
每查实一起,还要给予省分公司
100
万元工资罚款。
(四)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业务和引入分销商品行为,
对作出决定、参与研究的领导分别给予
1-2
万元经济
处罚;
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
-1
万元的经济处罚;集
团公司
查处的,每查实一起,还要给予省分公司
100
万元工
资罚款。擅自开办的集中收寄点要予以关停;擅自引入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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