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户通气点火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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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户通气点火操作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通气点火的操作要求。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通气点火作业。
2
引用文件
< br>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
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3
通气点火前的准备
3.1
作业人员应根据通气任务单,领取足够的安全宣传彩页,供用
气协议等资料,核对燃气卡是否与任务单一致;
3.2
作业人员检查所携带的工具及配件是否齐全,
包括<
/p>
U
形水柱表
(电子压力计)、直嘴球阀
、燃气表、波纹软管、活动扳手、管钳
等必要的通气点火工具及配件。
< br>
3.3
小区集中开通至少提前二天张贴公告,非特殊情
况不得变更通
气计划,通知要求每天通气计划。
3.4
散户开通日期确定后,应由派单调度员提前一天以上电话通知
用户;作业人员接到派单后应于当日提前半小时以上通知用户,预
约上门
时间。
4
通气点火前的检查
检查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状况,同时填写《居民
通气点
火首检单》,交由用户签字确认。如首检不合格,工作人员应当告
知用户不能正常通气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指导用户进行整改。
在检查过程中,凡存在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通气点火:
4.1
燃气设施检查
4.1.1
燃气灶具、热水器未安装到位或没有出厂合格证明
且灶具不
带熄火保护装置(只为安装到位的燃具通气点火,未接通火点需拆
除直嘴球阀并加装堵头进行封堵);
4.1.2
燃气表与燃气具必须保持不大于
30
厘
米的水平距离且不能
安装在燃气具的上方;
4.1.3
燃气表具高位挂表表底不低于
1.4
米,
低位挂表表底不低于
0
.1
米;
4.1.4
灶台采用可燃材料,未采用难燃材料时或未加防火隔热板;
4.1.5
厨房不具备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条件,净高小于<
/p>
2.3
米;
4.1.6
灶具边缘与墙面净距小于
10cm
;
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未采取有
效防火隔热措施不予通气;
4.1.7
< br>在木质墙面或其他易燃性质墙面上安装热水器时
,
必须采
取
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浴室内安装非密闭式燃气热水器;
4.1.8
燃烧器具的适用气源与管道供应燃气介质不符;
4.1.9
热水器烟道必须采用金属专用排烟管且烟道向下倾
斜
10
度
安装至室外
< br>10
厘米并具有有防风措施,
强排热水器烟道不能超过<
/p>
2
米,弯头不能超过
1
< br>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