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
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篇一: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一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
五版
2006
年)载:儿童,名,较
幼
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
“
少年
”
小)。《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
年,名:
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指上述年龄的人。
(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释,通常
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
不相交叉。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
未成年人。故儿童应指
10
岁
左右以下
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
律对此有无规定呢?
二
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
“
儿童
”
的
定义,比较明确的是
——
有关于
“
未成年人
”
概念的规定,见于《中
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年
9
月
4
日通过,经
< br>2006
年
12
月
29
日,
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未成年
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至于
“<
/p>
公民
”
,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82
年
12
< br>月
4
日通过,经
1988
年
4
月
12
日,
1993
年
3
p>
月
29
日,
199
9
年
3
月
15
日,
2004
年
3
月
14
日修正)的规定解释。《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
三
既然未
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
然就是成年人。而关于
“
成年人
”
的法律规
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1987
年施行,
2009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但是,该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何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四
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
10
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此
关于
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
“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 br>
当然,上述条文仍是为了明确
“
民事行为能力
”
,但是,它与年龄密
切相关。
五
涉及儿童相关年龄的法律,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199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1998
年
11
月
4
日修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
“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人可以被收养:
……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
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br>包括婴儿和儿童,儿童的年龄上限则是不满十四周岁。
与儿童成长有重要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则没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具
体规定,但它规定了儿童的入学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第十
一条规定: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p>
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另外,《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将儿童与少年并列,其
第一条规定:
“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
义务教
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
法。
”
六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
年
7
p>
月
1
日通过,经
1
997
年
3
月
14
日,
1999
年
< br>12
月
25
日,
2001
年
8
月
31
日,
2001
年
12
月
29
日,
p>
2002
年
12
月
28
日,
2005
年
2
月
28
日,
2006
年
6
< br>月
29
日,
2009
年
2
月
28
日,
2009
年
8
月
27
日,
2011<
/p>
年
2
月
25
p>
日修正)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
”
根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再结合上文所述,无论儿童是指
10
岁左右以
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
此两类意见
之下,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
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
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猥亵
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
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
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
拐卖、绑架儿童罪。
p>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
童
的年龄予以界定。
七
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是之
前有关司法
解释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
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
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
年
7
月
7
日)。该《批复》规定:
“……
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
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
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
客观
地讲,如此划分儿童的年龄段,比较合理,只是它将儿童与幼
儿、婴儿截然分列,似不甚
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儿童。
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
法院以《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
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6
年
12
月
31
日)废止,废
止理由是被下述司法解释代
替。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
定
的若
干问题的解答》(
1992
年
12
月
11
日)该《解答》中作了如下规定:
“
p>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决定》和本解答中
所
说的
“
儿童
”
,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
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
此规定,简单直接,清楚明确。既对儿童
概念作了定义,也对与儿
童相关的年龄作了清晰地界定
——“<
/p>
儿童
”
,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
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但是,该司法解释现也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
013
年
1
月
4
日),废止
理由是
“
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
然而,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
“
p>
儿童
”
的
定义以及
对儿童年龄的界定。
八
至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
“
儿童
”
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
定,没有作出明确的
规定。
而行政法规中,好像也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
(
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
经国务院
1999
年
9
月
18
日,
2007
年
12
月
14
日,
2013
年
12<
/p>
月
11
日三次修订)中有所涉及。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
“
部分公民放假
的节日及纪念日:
……
(三)儿童节
[6
月
1
日
]
,不满
14
周岁的少
年儿童放假
1
天;
……”
可是,该规定中的文字
“
儿童节
[
6
月
1
日
]<
/p>
,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
放假
1
天
”
,似乎存在逻辑混乱。关于儿童节的规定,既有少年,也
有儿童,虽则少年儿童
之间没有符号,但不一定就是强调儿童之意。
再者,该规定中的文字
“
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
”
易引起反推
——
是
否还存在
“
已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
”
?!
九
如果说,我国目
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
“
儿童
”
的明确定义,但对儿童
年龄的界定,还是应以
1
4
周岁为上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相关规定)。那
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
198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是第
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
不但确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
、儿童利益最大
化、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以及尊重儿童的意
见;还对儿童的年龄作了明确界定。
《儿童
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
“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
岁
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
成年年龄少于
18
岁。
”
1991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
次会议决定:批准
1989
年
11
月
20
日
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
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
十五条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按照该《公约》规定,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则其儿童含义
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见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实为广义的
概念。
附录: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
国
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
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p>
”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
第六条
1
、缔约国确认
每个儿童均有固
有的生命权。
2
、缔约
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
【篇二: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范文一:儿童的年龄界定儿童的年龄界定
“
儿童
”
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
公约》中指的是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
并认为每一位儿童
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
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
的全部权利。儿童阶段,粗放一点可分为学龄前(
p>
0
岁
-6
岁)、小
学
(
6
岁
-1
2
岁)和中学(
12
岁
-18
岁)三个年龄段;细分可分为:婴
儿(
0
岁
-1
岁)、幼童(
1
岁
-3
岁)
、小童(
4
岁
-6
岁),中童(
7
岁
-12
岁)、大童(
13
岁
-
18
岁);从性别上分为男孩和女孩。
儿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
(年纪比
“
少年
”
小)。其中
p>
“
少年
”
指
“
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
段。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
0
-
18
岁,中国的《未成
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
0
-
1
8
岁,医学界以
0
~
< br>14
岁的儿童
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
的队员年龄在
14
岁以下,
而共青团员
的入团年龄为
14
岁以上。
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儿科学》里把儿童年龄分为七个时期:
<
/p>
一,胎
儿期(从卵子和精子结合到出生,约
280
天);
二,新生儿期(从<
/p>
脐带结扎至出生后足
28
天);
三,婴儿期(出生后
28
天到满一周
岁,又称乳儿期);
四,幼儿期(
1
周岁到满
3
周岁);
五,学龄
前起
(
3
周岁后到入小学前
6
~
7
岁);
六,学龄期(
6
~
7
岁至女
12
岁,男
1
3
岁)
七,少年期(青春期)(女孩
从
11
~
12
岁到
17
~
18
岁,男孩从
13
~
14
岁到
18
~
20
岁)。
慎用:指在用药时要小心谨慎,即在使用
药品时要注意观察,如出
现不良反应立即停药。通常需要慎用的都是指小儿、老人、孕妇
以
及心、肝、肾功能不好的患者。因为这些人生理上有某些特点或由
于病理上的原因,体内的药物代谢,即解毒、排毒的能力减退。所
以,对某些药物就
可能出现不良反应,故不要轻易使用,但慎用并
不等于不能使用。一般地说,家庭遇到慎
用药品时,应咨询医生后
使用为好。
忌用:就有避免使用的意思,通俗地说,就是最好不用。此类药品
对某些患者服后可能会
带来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不良后果,但也有个
体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如非那根,怀孕三个
月以内的妇女属忌用,
一旦服用有引起胎儿畸形的可能
;
雷米封对肝细胞有损伤作用,肝功
能不好的病人应忌用。有的是忌用药
品,可是病情又急需怎么办
?
应
以与该
药有类似作用、但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代替
;
非使用该药不可,
也可以联合使用其他能对抗其副作用的药品,会安全些。
p>
禁用:就是没有任何可选择的余地,属杜绝、禁止使用。此类不该
使
用的药物,一旦误用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如阿斯匹林,
胃溃疡病人属禁用,一旦
被错误使用,就有造成胃出血的可能。原
文地址:
范文二:儿童的年龄界定儿童的年龄界定
“
儿童
”
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
公约》中指的是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
并认为每一位儿童
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
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
的全部权利。儿童阶段,粗放一点可分为学龄前(
p>
0
岁
-6
岁)、小
学
(
6
岁
-1
2
岁)和中学(
12
岁
-18
岁)三个年龄段;细分可分为:婴
儿(
0
岁
-1
岁)、幼童(
1
岁
-3
岁)
、小童(
4
岁
-6
岁),中童(
7
岁
-12
岁)、大童(
13
岁
-
18
岁);从性别上分为男孩和女孩。
儿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
(年纪比
“
少年
”
小)。其中
p>
“
少年
”
指
“
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
段。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
0
-
18
岁,中国的《未成
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
0
-
1
8
岁,医学界以
0
~
< br>14
岁的儿童
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
的队员年龄在
14
岁以下,
而共青团员
的入团年龄为
14
岁以上。
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儿科学》里把儿童年龄分为七个时期:
<
/p>
一,胎
儿期(从卵子和精子结合到出生,约
280
天);
二,新生儿期(从<
/p>
脐带结扎至出生后足
28
天);
三,婴儿期(出生后
28
天到满一周
岁,又称乳儿期);
四,幼儿期(
1
周岁到满
3
周岁);
五,学龄
前起
(
3
周岁后到入小学前
6
~
7
岁);
六,学龄期(
6
~
7
岁至女
12
岁,男
1
3
岁)
七,少年期(青春期)(女孩
从
11
~
12
岁到
17
~
18
岁,男孩从
13
~
14
岁到
18
~
20
岁)。
慎用:指在用药时要小心谨慎,即在使用
药品时要注意观察,如出
现不良反应立即停药。通常需要慎用的都是指小儿、老人、孕妇
以
及心、肝、肾功能不好的患者。因为这些人生理上有某些特点或由
于病理上的原因,体内的药物代谢,即解毒、排毒的能力减退。所
以,对某些药物就
可能出现不良反应,故不要轻易使用,但慎用并
不等于不能使用。一般地说,家庭遇到慎
用药品时,应咨询医生后
使用为好。
忌用:就有避免使用的意思,通俗地说,就是最好不用。此类药品
对某些患者服后可能会
带来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不良后果,但也有个
体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如非那根,怀孕三个
月以内的妇女属忌用,
一旦服用有引起胎儿畸形的可能
;
雷米封对肝细胞有损伤作用,肝功
能不好的病人应忌用。有的是忌用药
品,可是病情又急需怎么办
?
应
以与该
药有类似作用、但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代替
;
非使用该药不可,
也可以联合使用其他能对抗其副作用的药品,会安全些。
p>
禁用:就是没有任何可选择的余地,属杜绝、禁止使用。此类不该
使
用的药物,一旦误用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如阿斯匹林
,胃溃疡病人属禁用,一旦被错误使用,就有造成胃出血的可能。
阅读详情:
范文三:卫生部界定儿童性早熟年龄
2010<
/p>
年
8
月的奶粉
“
早熟门
”
事
件
,使性早熟成为许多家长的育儿隐忧。卫生部最近发布的《性早
熟诊疗指南(试行)》,
规范了该疾病的分类、病因、临床表现、
诊断和处理流程。参与《指南》制定的中华医学
会儿科学分会内分
泌遗传代谢学组组长罗小平教授表示,性早熟是儿科内分泌领域的
p>
常见病、多发病,医学上有许多方法对该病进行干预,家长无需恐
慌
。
《指南》明确指出,性早熟是指男童在
9
岁前、女童在
8
岁前呈现
第二性征。性早熟按发病机理和临床表现分为两类:中枢性(促性
腺激
素释放激素依赖性)性早熟和外周性(非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依赖性)性早熟,这两类也
称真性性早熟和假性性早熟。真性性早
熟包括内、外生殖器发育和第二性征呈现,具有与
正常青春发育类
同的程序性过程;而假性性早熟则只有第二性征的早现,不具有完
整的性发育过程。
罗小平说,对儿童性早熟
的治疗,首先要明确诊断,再按照病因和
类型进行治疗。性早熟受到遗传、饮食、环境、
文化和疾病等许多
因素的影响,比如让孩子长期服用某些营养滋补品,特别是含有花
p>
粉、蜂王浆、人参等成分的滋补品;食用一些用性激素类饲料喂养
的
禽、畜和水产品,接触或使用化妆品,以及环境中存在的一些具
有类似激素结构或作用的
残留污染物质等,都可诱发性早熟。因此,
家长应树立正确、科学的育儿观念,社会对不
法行为进行规范性监
管,尽可能使孩子摆脱对内分泌产生干扰的事物,才能从源头上预<
/p>
防性早熟的发生。阅读详情:
范文四:
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
的年龄界限?
< 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1992
年
12
月
11
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
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
/p>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
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
若干问
题的解答
一、《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规定了
6
个新罪名,
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
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
第二
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
阻碍解救被拐
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
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
卖为目的,拐骗、收买、
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
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
3
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
定罪处罚。
三、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
于
“
奸淫被拐卖的
妇女的
”
规定?
《决定》第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
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
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
p>
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项规定处罚。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
“
造成
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规定?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规定的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是指由于犯
罪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
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
拘禁、捆绑、
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
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
、精神失常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
或者故意伤害罪与
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五、如何区分绑架妇女
、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
(一)根据
《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
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
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
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麻醉方
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p>
.犯罪目的不同。前
者是以出卖为目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
2
.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
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
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
产权利。
3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
后者则是指包
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 br>(二)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
幼儿的,以绑
架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
<
/p>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
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以索债为目
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
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六、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中
“
情节特别严
重
”
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是指《决定》第一条
第一
款所列六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六项
< br>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主
要是指绑架妇女、儿童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的;绑架妇女、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七、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
童罪,是
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
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
女、儿童罪论处。
(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
才能
构成本罪。
(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犯罪行为的(例
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
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
果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
收买人可以视为
“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
,
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
“
儿童
”
,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
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
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九、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
办理。对在《决定》公
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
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
法第九条规定的
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
,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
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
和本《解答》发布
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 br>
(三)本《解答》发布前有关办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的司
法解释,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阅读详情:
范文五:儿童年龄段分析儿童个年龄段的敏感期汇总
儿童各阶段个具独特的敏感期是促使孩子智力成长的关键因素
.
0--2
岁
口
手
走
视觉
空间
爬
抓<
/p>
移动物体
细小事
物等的敏感阶段
2
岁半
咬人
打人
说不
p>
空间智能
攀爬
p>
跳
模仿
旋转
玩水
玩沙
秩序
语言模
仿
探索
审美等的敏感阶段
2
岁半
--3
岁
建立概念
自我意识产生
3--4
岁
执拗
追求完美
垒高
对色彩
语
言
,
剪贴
涂藏
占有欲
逻辑思
维
(
为什
么
?
)
4--
5
岁
出生
<
/p>
情感
社交
人际关系
婚姻
审美
数学概念
绘画
认字
音乐
性别
身份确认等的敏感阶段
5--
6
岁
书写
<
/p>
数学逻辑
合作
<
/p>
动植物
阅读
p>
实验
规则
收集
对社会感兴趣等的
敏感阶段
儿童各年龄段的特点及保健重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