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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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的分类
对
特殊儿童的分类,通常依据特殊儿童身心特性为标准。特殊儿童的分类
反映了教育专业人
员对特殊儿童的看法与态度,显示一个国家的特殊教育目
标,所以特殊儿童如何分类、各
类儿童如何称呼,颇受学者重视。我国对特殊
儿童的分类,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
小组制定的标准,列出五类: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
但这个分类并不是穷尽我国所有残疾人的类别.美国于
1975
年公布的
PL94
—
< br>142
号联邦法令《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把特殊儿童分为十一类,即智
力落后、重听、聋、语言障碍、视觉障碍、重度情感紊乱、畸形损害、其他健
< br>康损害、聋盲、多重障碍和特殊学习缺陷。这种分类较细,可供我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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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分类,都没有包括超常儿童,这是对特殊儿童按狭义理解所作的分
类。按狭义的理解,还有一些与特殊儿童同义的称呼,如:
缺陷儿童、残疾儿童、残障儿童、伤残儿童、障碍儿童等。此外,对特殊
儿童还有一种
广义的理解,那就是把正常儿童以外的各类儿童都算作特殊儿
童。那样,就把超常儿童包
括在内了。从广义的特殊儿童所作的分类,台湾的
“
特殊教育法
”
的分法,值得一提。按这种分法,首先将特殊儿童分为资赋优
异
与身心障碍两大类,其后,在此两大类下再加细分类别。资赋优异儿童再分
为:
(
1
)一般能力优异,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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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向优异,
(
< br>3
)特殊才能优异。
身心障碍则包括下列几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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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能不足,
(
2
)视觉障碍,
< br>(
3
)听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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