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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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
鉴定行为,
保护
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
民
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
,
包括纸币和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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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
(
< br>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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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
,
采用各种
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
,
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
法制作
,
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
各营业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进行收缴、鉴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
上缴上级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集中解缴当地
人民银行。防止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
支付。
第五条
各营业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
专职人员应
当取得
《反假货币上
岗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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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考试合格后统一印发。
第六条
各营业机构统一使用人民银行
颁发的《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收缴印章,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第七条
各营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八条
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
假币
,
由该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
,
应当面加盖“假币”戳记
;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
,
应当面以统一格式
的专用袋加封
,
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
,
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
面额、张
(
枚
)
数、
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和公安机关
,
提供有关线索
:
(
一
)
一次性
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
(
枚
)(
含
20
张、枚
)
以上、假外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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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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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枚
)
以上的
;
(
二
)
属于利
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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