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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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
1.
房屋
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
(
柱
)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
挑
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
(
含
2.20
米,下同
)
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 br>2.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 br>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
房屋
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
一般按室内地坪±0
米以上计算。<
/p>
假层、
附层
(
夹
层
)
、
插层、阁楼
(
暗楼
)
、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
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
房屋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
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
符合规
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房屋内的技术层
(
管道层、附层、夹层
等
)
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
4.
穿过房屋的通道,
房屋内的门厅、
大厅
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
部分,层高在
p>
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楼梯、楼梯间、电梯
(
观光梯
)
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
筑面积。
6.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
,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房屋
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
间、电梯机房按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
8.
原始
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
2.20
米以上
的部位,按其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p>
1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
(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
下商场等
)
及其相
应出入口,按其外墙
(
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
)<
/p>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
有
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
.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p>
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
以主墙
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
算。
15.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
.
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
p>
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
室
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
(
场
)
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br>多层按多层计
)
。
18
.
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
.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
米以上部
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
.
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
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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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封闭的阳台、
挑廊,
< br>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
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