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面积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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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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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
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矿区建设局
(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
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
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
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
修订、完善和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
产管
理局进行反馈。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
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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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
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测绘时,仍执行
原《石家庄
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2010
年
12
月
24
日
附:《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
范》(
GB/T 17986.1
—
2000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
面积测算。
第三条
石家庄市住
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
县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
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
、
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
2.20
米以
上(含
2.20
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
分。
第六条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
可供使用空间
的
面积,按
房屋的内墙面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第九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
电梯间等,其层高在
2.20
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
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
< br>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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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
在
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
高度
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
、
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
/p>
、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
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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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
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
/p>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
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
墙,既有主墙,又
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
分层分别计算。
13
、属永久性建筑
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5
、有伸缩缝、沉降缝的房屋,若该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
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计
算建筑面积。
16
、全封闭的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
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7
、对
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
2.20
米以上
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
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8
、房屋其承重柱突出在墙体外围
的,按墙体外围连线计算建筑面积。
19
、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透明顶蓬覆盖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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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
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且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应按其结
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21
、跃层房屋内的楼梯以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中空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
、房屋的落地窗,具有使用功能
,按外墙的外边线与落地窗围护之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
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 br>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
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
、不封闭的入户花园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
2.20
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
高小于
2.20
米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空调室外机搁板(箱)、装饰
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
无柱雨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