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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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
2011
〕
678
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
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
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5
月
25
日第
19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自
201
1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
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
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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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
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
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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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
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
对建
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应执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GB/T50353-2005
)
。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
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
算:
(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
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
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
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
难的楼层。
< br>高度在
2.2
米以下
(含
2.2
米)
的设备层,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设备层,
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
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
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
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
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
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
高度在
2.2
米以
下(含
2.2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
2.2
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
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