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_耶林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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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1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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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发(作者:外国著名诗人)


我尊贵的先生们!




当我翻开我的具有评论性的报告时,


我不能抑制有些拘谨的心情,


然而,我作好了准备,这


个演讲将遭到一些先生们的怀疑和取笑;

假如我选择了一个我熟悉的、


数年以来在研究的主


题时,我 似乎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发表这个演讲;且事实上,如果我在此时此刻仍可以挑选,


即从学 术汇纂中,从罗马法史或从相关领域中选择一个主题,我仍愿意从中选一个。然而,


我的 先生们,我一直在思考从一个另外的立场来选择主题,我打算,考虑到有愧于您们,选


择 一个据我所知至今既无他人研究的、


我本人也未探讨的主题,


同 时,


这是一个听凭您们之


中任何人评判的主题,


一个我想说超出法学边界的主题,


对此,


一个外行同样 有权像法律者


一样做出评判。




我把这个主题称为



为权利而斗争

< p>


,且我也许在洋洋得意的状态中,去定下一个主题,对它

< br>的内容,您们可能完全没有什么想法。




我们通常占主流的观念,


惯于把法权的概念与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观念相 连,


且这一观


念,


在一种立场看来,< /p>


是完全合理的;


像财产


(


作为享受的工具


)


观念一样,


它同样是合理的,


同样是真实的。


然而,


另一种立场与之相对。


在财产权上,


享受的另一面是劳作,< /p>


在法权上,


和平和安宁的另一面是斗争。根据生活地位的不同,甚 至我想说,


根据历史时代的不同,在


这两个概念上,显得一会儿 偏向一种立场,一会儿偏向另一种立场。



< br>对于不费吹灰之力而获得其财产的富足的继承人而言,


财产权不是劳作,


之于他,


财产权是


享受;然而,对于成天想着获 取的艰辛的劳动者,财产权是劳动。




在法权的概念上也是如此。之于不知法权的奔忙的、幸运地保持着不受奔忙之苦的外行人,

法权可能一直是和平,秩序;您们,我的先生们,在实践上有经验的法律者,你们知晓另外

< br>一面,您们知道法权同时是一场斗争,您们乐意在这场斗争中助一臂之力。




因此,在这两种立场中,正好一种是指,法权主要是安宁、秩 序和和平,我们的罗马法学主


要在这方面获得影响。


当一个年轻 人离开罗马法的课堂走进实践生活时,


他充满了下述观念:


法如 同语言一般,从民族情感中演进(如萨维尼所介绍的那样)


;这种法的完整观念为自己< /p>


开辟道路,即习惯法;这因此是那种法律信念的力量,这种力量在此得到证明。然而,这些


信念必须艰难地斗争,


这种斗争在语言同样在艺术的发展中完全 不存在,


在萨维尼的观念中


这无足轻重。


整个斗争重现于制定法效力的理论中。


制定法的效力是组织者才智的产物;

< p>


而,


制定法的诞生伴随着巨大的艰难困苦,


在巨大的痛苦中,


在不断地与和平的利益作斗争

中发生,对此,在我们的理论中丝毫未提及。




然而,


我的先生们,


正好在当代,我们需要哪怕 瞥一眼我们生活的世界,以便看到法如何是


一场不停歇的斗争。




每一个出现的真理,


不仅仅必须与谬 误,


还应与各种利益作斗争;


每一个真理立即遭遇到无


数的特殊利益,每一个法的改变(当然我不是指不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改变)


,同样要求一场


针对既存利益的斗争。


因为既有法即刻与无数 利益结盟,


既有法律规范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


的联系。


当现在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出现时,


这不仅关涉到真理,

< br>还同时涉及新的法律规范反


对既存利益的斗争。


因此人们 可以说:


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


利益必< /p>


1



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 够产生。因此,我主张:法不是像语言一样,不是毫无痛


苦地,


不是通过纯确信而产生,


而是伴随着痛苦而诞生,


犹如孩子从母 体出生,法正是基于


这种在后面专注于自己的力量。


我们不必努 力就获得的法律规范,


对于我们而言,


没有充分


的价值,


只是我们奋争得到法律规范这一思想,


在我们 中间系上道德的纽带,


这根纽带促使


我们完全支持这个法律规范 。




我的先生们!

< br>在此贯彻诸如法必须斗争这类思想,


不是我的使命。


因此 我将不谈论法的形成,


尽管您们允许我瞥了一眼,相反,我将谈论权利的实现,也即普通 私权的实现,或者,正如


我已指明的,谈论为权利而斗争。




这个斗争,


我的先生们,

< p>
正如它今天已存在的,从一开始就显得没有那么高的利益。让我们


来比较一 下这个斗争今天的形式与民族生活中暴力斗争的形式。


如果我们思考一下那种斗争,


那么,


它关涉到各个国家的命运,人类的命运;这里涉及到我的和你 的利益;这类斗争能为


我们展现何种利益呢?




当然,我认为,我的先生们,能为您们证明,由于不法,我们 轻视这种斗争,这种斗争可能


具有一种伦理的,甚至是一种诗样的意义。




众所周知,私权


(Pri vatrechte)


的实现纯粹是通过权利人的活动而发生。相对于在公权

< p>
(?ffentlicheRechte)


中,权利人是国家机关,公权的 实现作为义务归属于国家机关,那么,在


私权中使其权利有效或放弃权利是个人的事情。


然而,


在抽象意义上的私法的现实性,


在实


现中,


取决于他们的活动。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 之间的关系,依我之见,为我们


的学术极其片面地理解成:


抽象 意义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


权利的可能性在制定法中被给


定, 且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以及条件出现了。




完全如同私权,


仅仅以一个抽象法律的存在为条件,


真理,


现实性也是如此,


抽象法的统治,


以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的活动为条件。


换句话说:


当单个的个 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


当他


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那么, 抽象的法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兑现,因为实


现借由私权被侵害而发生。




在这个意义上,


人们可能说,每一个人有道德的任务,共同作用于真理和一般上的法律,在


其有限的范 围内,每一个人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




因此,


我的先生们,


如果或者是因为国家机关妨碍了 这种斗争,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


民众


中重要的一部分人不再有 勇气实现其权利,


这将会有何后果呢?这将导致有勇气去实现自己


使命的个人受到无限的妨碍。同样,


正如其余的人退却,


加给 个人以不同的重负。


我想将之


与在战场上逃跑相提并论;


当所有的人并肩战斗时,


他们自身有一个支撑;


一旦一个人退却,


那么,


留下者的任务就变得总是有危险的。 实现自己的权利,


是个人的使命,如果他不实现


这个使命,那么 ,他放弃的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其共同体的利益。




这样,我的先生们,您们可能会问我,为何提出这类义务,为何还促使人们实现其权利, 他


本来要这样做,


其利益充分地决定着他,

幸好利益是每一种权利的基础,


且利益是足够的强


大,


以着手这种斗争。


然而,


利益是驱使我们投 入到为权利斗争之中的唯一动机吗?我否认。




2



我的先生们!

< br>当我丢失了一个价值


10


古尔登的东西时,


我不会投入


11


个古尔登以重新找到


那个东西。因此,假如这是一个利益问题,尽管对价值


10

古尔登的东西产生怀疑,我也不


会花费大约


100


古尔登设法重新使我获得这个东西。


然而,


日常 经验给我们展示了相反的情


况,无人能比您们,我的先生们,处在更好的情形中,对此作 出更好的判断。因此,我们在


此发现,


没有人因为一个不重要的 东西接受一个诉讼,


一些不理解权利观念的普通的人,



这种人称为



争执癖


< /p>


chtigen)



且不理解,


这种牺牲者将如何不懈地努力且投入金钱,


为挽救


2



10


古尔登的标的。

< p>



的确,我的先生们,简单的是非感非常好地理 解,什么会发生;人们愿意获得他的权利,这


种驱使着他的道德的结果是,


10


古尔登仅仅是外在的理由。




当这种人干脆拒绝将补偿其权利的标的这一要求时,


因此我们将完全理解这一点。


从司法的


家长制时 代的许多案件中,


我知道,


一个诉讼判决对他来说是累赘的懒散 法官,


在小额的争


议标的案中,总是自掏腰包给原告提供标的物 ,并由此马上决断诉讼。


我的先生们,我宁愿


拒绝这笔金钱,我 想要我的权利!


--


这种权利的要求以什么为基础呢?它向我们 提出了权利


与人格相关联的问题。依我之见,要求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

< p>
权利源于人格;


要求权利


是我的工作,

< p>
如同工作同样显示出的那样,


我自身的一部分体现在这个标的物上;


它属于我


的权利的外围,它几乎是我的外展的力量,我的外展的人格, 我是人格本身。




就是这样。


如果构成我的权利外围中的某一部分遭受攻击,


那么,


中枢即人格本身会感受到,


在此,


权利的病理学因素便 出现了:


权利被侵害,


这种状况使权利的真实存在完全明了。犹


如某个器官的病理性疾病向医生表明了这个器官的真实意义,


我 的先生们,


权利的侵害,



我们法律者 显示了权利与人格的真实生活和真实关联。


因此,


这种权利如何 被侵害,


这种打


击告诉给了人格,对此,人格对此的反映是,这 是对权利的伤害,人格将受到挑战。




明显的,根据对权利的不同侵害,反应本身也是不同的,


激烈或不那么激烈。终究存在 一种


侵害,在那里,个人能完全克服这种情感。我设想一种标的物丢失的情况,在此,我 是否将


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之于我不是人格的问题,在此,这是一个纯计算的问题;由 于我放弃


了诉讼,我并未失去我自己和我的权利。


然而,当对手 的个人责任与客观不法相连,就完全


不同于蓄意的不法,


不同于 侵害我的故意。


因为这种侵害不再是纯粹侵害财产,


且它不再关


涉利益问题,而是关涉到我的人格,当我拒绝斗争时,这同样是怯懦的表现。依我之见, 在


这种权利被故意侵害的情况中,


进行斗争是一种个人对自己的 义务,


一种对集体的义务。



人显得是 国家的代表来反对不法,被分配了任务,在其权限内拒绝不法。




然而,


我的先生们,


这仅仅关系到在此被涉及到的个人吗?公正的道德愤怒以何为依据去克


服这种软 弱和痛苦?这纯粹是一种习惯的个人的伤害吗?啊,


不是!


这是 指,


同时总是权利


本身,权利,权利陛下被伤害、被嘲笑、被侵 犯。因此,这种打击将之从首先关涉到的标的


物传递到个人,


从 个人传递到权利。


因为个人为其权利本身承担着责任,


正好这个 思想将用


这种方式唤起冲动。


我们的诗人曾多次利用这个素材,


一个德国诗人克莱斯特在


《米歇尔


·< /p>



尔哈斯》



M ichel Kohlhaas



中为我们展示了在与不法作斗 争的人类


--


不法是我们所了解的悲


惨 情况之一



--


他,那个男人,与全体 个人一道,败于糟糕的习惯


--


在我看来,败于悲惨的命


运。同样,这在《威尼斯商人》中伴随着夏洛克;他想主张其权利,整个威尼斯不认同这一


点;当他不能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时,他最终同样悲惨地毁灭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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