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_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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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尊贵的先生们!
当我翻开我的具有评论性的报告时,
我不能抑制有些拘谨的心情,
然而,我作好了准备,这
个演讲将遭到一些先生们的怀疑和取笑;
假如我选择了一个我熟悉的、
数年以来在研究的主
题时,我
似乎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发表这个演讲;且事实上,如果我在此时此刻仍可以挑选,
即从学
术汇纂中,从罗马法史或从相关领域中选择一个主题,我仍愿意从中选一个。然而,
我的
先生们,我一直在思考从一个另外的立场来选择主题,我打算,考虑到有愧于您们,选
择
一个据我所知至今既无他人研究的、
我本人也未探讨的主题,
同
时,
这是一个听凭您们之
中任何人评判的主题,
一个我想说超出法学边界的主题,
对此,
一个外行同样
有权像法律者
一样做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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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这个主题称为
为权利而斗争
,且我也许在洋洋得意的状态中,去定下一个主题,对它
< br>的内容,您们可能完全没有什么想法。
我们通常占主流的观念,
惯于把法权的概念与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观念相
连,
且这一观
念,
在一种立场看来,<
/p>
是完全合理的;
像财产
(
作为享受的工具
)
观念一样,
它同样是合理的,
同样是真实的。
然而,
另一种立场与之相对。
在财产权上,
享受的另一面是劳作,<
/p>
在法权上,
和平和安宁的另一面是斗争。根据生活地位的不同,甚
至我想说,
根据历史时代的不同,在
这两个概念上,显得一会儿
偏向一种立场,一会儿偏向另一种立场。
< br>对于不费吹灰之力而获得其财产的富足的继承人而言,
财产权不是劳作,
之于他,
财产权是
享受;然而,对于成天想着获
取的艰辛的劳动者,财产权是劳动。
在法权的概念上也是如此。之于不知法权的奔忙的、幸运地保持着不受奔忙之苦的外行人,
法权可能一直是和平,秩序;您们,我的先生们,在实践上有经验的法律者,你们知晓另外
< br>一面,您们知道法权同时是一场斗争,您们乐意在这场斗争中助一臂之力。
因此,在这两种立场中,正好一种是指,法权主要是安宁、秩
序和和平,我们的罗马法学主
要在这方面获得影响。
当一个年轻
人离开罗马法的课堂走进实践生活时,
他充满了下述观念:
法如
同语言一般,从民族情感中演进(如萨维尼所介绍的那样)
;这种法的完整观念为自己<
/p>
开辟道路,即习惯法;这因此是那种法律信念的力量,这种力量在此得到证明。然而,这些
信念必须艰难地斗争,
这种斗争在语言同样在艺术的发展中完全
不存在,
在萨维尼的观念中
这无足轻重。
整个斗争重现于制定法效力的理论中。
制定法的效力是组织者才智的产物;
然
而,
制定法的诞生伴随着巨大的艰难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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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大的痛苦中,
在不断地与和平的利益作斗争
中发生,对此,在我们的理论中丝毫未提及。
然而,
我的先生们,
正好在当代,我们需要哪怕
瞥一眼我们生活的世界,以便看到法如何是
一场不停歇的斗争。
每一个出现的真理,
不仅仅必须与谬
误,
还应与各种利益作斗争;
每一个真理立即遭遇到无
数的特殊利益,每一个法的改变(当然我不是指不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改变)
,同样要求一场
针对既存利益的斗争。
因为既有法即刻与无数
利益结盟,
既有法律规范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
的联系。
当现在一个新的法律规范出现时,
这不仅关涉到真理,
< br>还同时涉及新的法律规范反
对既存利益的斗争。
因此人们
可以说:
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
利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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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
够产生。因此,我主张:法不是像语言一样,不是毫无痛
苦地,
不是通过纯确信而产生,
而是伴随着痛苦而诞生,
犹如孩子从母
体出生,法正是基于
这种在后面专注于自己的力量。
我们不必努
力就获得的法律规范,
对于我们而言,
没有充分
的价值,
只是我们奋争得到法律规范这一思想,
在我们
中间系上道德的纽带,
这根纽带促使
我们完全支持这个法律规范
。
我的先生们!
< br>在此贯彻诸如法必须斗争这类思想,
不是我的使命。
因此
我将不谈论法的形成,
尽管您们允许我瞥了一眼,相反,我将谈论权利的实现,也即普通
私权的实现,或者,正如
我已指明的,谈论为权利而斗争。
这个斗争,
我的先生们,
正如它今天已存在的,从一开始就显得没有那么高的利益。让我们
来比较一
下这个斗争今天的形式与民族生活中暴力斗争的形式。
如果我们思考一下那种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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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它关涉到各个国家的命运,人类的命运;这里涉及到我的和你
的利益;这类斗争能为
我们展现何种利益呢?
当然,我认为,我的先生们,能为您们证明,由于不法,我们
轻视这种斗争,这种斗争可能
具有一种伦理的,甚至是一种诗样的意义。
众所周知,私权
(Pri
vatrechte)
的实现纯粹是通过权利人的活动而发生。相对于在公权
(?ffentlicheRechte)
中,权利人是国家机关,公权的
实现作为义务归属于国家机关,那么,在
私权中使其权利有效或放弃权利是个人的事情。
然而,
在抽象意义上的私法的现实性,
在实
现中,
取决于他们的活动。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
之间的关系,依我之见,为我们
的学术极其片面地理解成:
抽象
意义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
权利的可能性在制定法中被给
定,
且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以及条件出现了。
完全如同私权,
仅仅以一个抽象法律的存在为条件,
真理,
现实性也是如此,
抽象法的统治,
以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的活动为条件。
换句话说:
当单个的个
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
当他
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那么,
抽象的法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兑现,因为实
现借由私权被侵害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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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
人们可能说,每一个人有道德的任务,共同作用于真理和一般上的法律,在
其有限的范
围内,每一个人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
因此,
我的先生们,
如果或者是因为国家机关妨碍了
这种斗争,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
民众
中重要的一部分人不再有
勇气实现其权利,
这将会有何后果呢?这将导致有勇气去实现自己
使命的个人受到无限的妨碍。同样,
正如其余的人退却,
加给
个人以不同的重负。
我想将之
与在战场上逃跑相提并论;
当所有的人并肩战斗时,
他们自身有一个支撑;
一旦一个人退却,
那么,
留下者的任务就变得总是有危险的。
实现自己的权利,
是个人的使命,如果他不实现
这个使命,那么
,他放弃的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其共同体的利益。
这样,我的先生们,您们可能会问我,为何提出这类义务,为何还促使人们实现其权利,
他
本来要这样做,
其利益充分地决定着他,
幸好利益是每一种权利的基础,
且利益是足够的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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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着手这种斗争。
然而,
利益是驱使我们投
入到为权利斗争之中的唯一动机吗?我否认。
2
我的先生们!
< br>当我丢失了一个价值
10
古尔登的东西时,
我不会投入
11
个古尔登以重新找到
那个东西。因此,假如这是一个利益问题,尽管对价值
10
古尔登的东西产生怀疑,我也不
会花费大约
100
古尔登设法重新使我获得这个东西。
然而,
日常
经验给我们展示了相反的情
况,无人能比您们,我的先生们,处在更好的情形中,对此作
出更好的判断。因此,我们在
此发现,
没有人因为一个不重要的
东西接受一个诉讼,
一些不理解权利观念的普通的人,
把
这种人称为
争执癖
<
/p>
chtigen)
,
且不理解,
这种牺牲者将如何不懈地努力且投入金钱,
为挽救
2
至
10
古尔登的标的。
的确,我的先生们,简单的是非感非常好地理
解,什么会发生;人们愿意获得他的权利,这
种驱使着他的道德的结果是,
10
古尔登仅仅是外在的理由。
当这种人干脆拒绝将补偿其权利的标的这一要求时,
因此我们将完全理解这一点。
从司法的
家长制时
代的许多案件中,
我知道,
一个诉讼判决对他来说是累赘的懒散
法官,
在小额的争
议标的案中,总是自掏腰包给原告提供标的物
,并由此马上决断诉讼。
我的先生们,我宁愿
拒绝这笔金钱,我
想要我的权利!
--
这种权利的要求以什么为基础呢?它向我们
提出了权利
与人格相关联的问题。依我之见,要求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
权利源于人格;
要求权利
是我的工作,
如同工作同样显示出的那样,
我自身的一部分体现在这个标的物上;
它属于我
的权利的外围,它几乎是我的外展的力量,我的外展的人格,
我是人格本身。
就是这样。
如果构成我的权利外围中的某一部分遭受攻击,
那么,
中枢即人格本身会感受到,
在此,
权利的病理学因素便
出现了:
权利被侵害,
这种状况使权利的真实存在完全明了。犹
如某个器官的病理性疾病向医生表明了这个器官的真实意义,
我
的先生们,
权利的侵害,
向
我们法律者
显示了权利与人格的真实生活和真实关联。
因此,
这种权利如何
被侵害,
这种打
击告诉给了人格,对此,人格对此的反映是,这
是对权利的伤害,人格将受到挑战。
明显的,根据对权利的不同侵害,反应本身也是不同的,
激烈或不那么激烈。终究存在
一种
侵害,在那里,个人能完全克服这种情感。我设想一种标的物丢失的情况,在此,我
是否将
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之于我不是人格的问题,在此,这是一个纯计算的问题;由
于我放弃
了诉讼,我并未失去我自己和我的权利。
然而,当对手
的个人责任与客观不法相连,就完全
不同于蓄意的不法,
不同于
侵害我的故意。
因为这种侵害不再是纯粹侵害财产,
且它不再关
涉利益问题,而是关涉到我的人格,当我拒绝斗争时,这同样是怯懦的表现。依我之见,
在
这种权利被故意侵害的情况中,
进行斗争是一种个人对自己的
义务,
一种对集体的义务。
个
人显得是
国家的代表来反对不法,被分配了任务,在其权限内拒绝不法。
然而,
我的先生们,
这仅仅关系到在此被涉及到的个人吗?公正的道德愤怒以何为依据去克
服这种软
弱和痛苦?这纯粹是一种习惯的个人的伤害吗?啊,
不是!
这是
指,
同时总是权利
本身,权利,权利陛下被伤害、被嘲笑、被侵
犯。因此,这种打击将之从首先关涉到的标的
物传递到个人,
从
个人传递到权利。
因为个人为其权利本身承担着责任,
正好这个
思想将用
这种方式唤起冲动。
我们的诗人曾多次利用这个素材,
一个德国诗人克莱斯特在
《米歇尔
·<
/p>
科
尔哈斯》
(
M
ichel Kohlhaas
)
中为我们展示了在与不法作斗
争的人类
--
不法是我们所了解的悲
惨
情况之一
--
他,那个男人,与全体
个人一道,败于糟糕的习惯
--
在我看来,败于悲惨的命
运。同样,这在《威尼斯商人》中伴随着夏洛克;他想主张其权利,整个威尼斯不认同这一
p>
点;当他不能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时,他最终同样悲惨地毁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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