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
-------------------------------------------
--------------------
范文最新推荐
--
--------------------------------------------------
--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
摘要
]
:
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
/p>
对原作品的依附
性
,
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
创性:
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
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
新的结果
,
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
,
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
此基础上指出
,
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
并没有侵犯原作者
的著作权
,
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关键词
]
:续写作品特性著作
权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
,
后四
十回的作者是高鄂
,
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
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
之的
,
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
,
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
但
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
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
,
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
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
由于纠纷
大多发
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
,
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
/p>
作中小说的续写
,
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
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
同仁。
p>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
,
也叫后续作品
,
有学者认为:
“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
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
,
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
]也有学者
1
/
13
的观点称:
“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
拓展
,
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
,
综合理论或
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
,
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
的全新的作品
< br>,
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
,
但可
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
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
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
作品
,
与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
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
,
又
称再创作作品
,
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
中虽
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
,
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
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
作品的内容为素材
,
创作出全新的作品
,
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
,
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
“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
,
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
作品
,
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
、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
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
,
这也是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
议的焦点。有人认为
,
< br>《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
须是独创的
,
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
创新性
,
是个尚存质疑的
问题
,
即使其具有创新性
,
也是要打些折扣的
,
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
的依附性
,
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相反的观点却认为
,
独创性是续
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
,
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
,
p>
而
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
-----------------------------
范文最新推荐
-------------------------------------------
-----------
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
征
,
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
和其
他作品而独立存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
方面:
1
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立创新的结果。创作活动是人
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
,
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
p>
,
具有鲜明
的个性特征。任何艺术形象的诞
生都要经过个人的积极的独立的思
维。人类的创作思维以大脑为载体
,
每个人的思维都是独特的、不可
替代的。
任何创作都明显体现着创作者个人的特殊才能、
气质和风格。
< br>在续写作品的创作中
,
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作者的
意图进行续
写
,
但却永远也不能脱离续
写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写者本
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
,
按续写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从某种意
义讲
,
原作品只是续写作品的一个背景、
一个衬托
,
续写作品作者是在
此背景上进行了自己独立
地创作和思维
,
创作了具有自己风格的续写
作品。续写者对原作的续写是延拓、是发展。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
或重复
,
而是一种新的创作
,
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
,
是续写者
独立创新的结果。在这里
,
作者独立思维独立创作并不意味着
续写作
品作者绝对没有利用别人的智慧、知识。因为
,
任何作者离开了已有
文明的哺育、
前人的智慧和
知识就不可能凭空创作出作品。
后人借鉴、
吸收前人的智慧是合
理合法的
,
是社会的发展、文明的传承、文化繁
荣的一种需要。
2
续写作品
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的
是一种联系
,
原作品是续写作品展开的一个前提、
背景或衬托
,
两者之
3
/
13
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
这些差异使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
内容上的
差异
。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在三要素上进行了延拓
,
使三要素继续向前
发展。
在人物形象上
,
人物可能有增有减
,
人物的性格、
经历也将有新
的变化
,
人物将成为
崭新的人物形象。
在故事情节上
,
续写
作品的故事
情节大多为续写者独立构思的情节
,
不同于原作的情节
,
是续写者的
创新
,
因为只有创新
,
才能吸引读者。至于环境
,
既可能借用原作品场
p>
景的一部分
,
又可能转换到截然不同的场景
和社会背景之下
,
时空跨
度大
,
并且完全可以脱离原作的场景
,
由此可见
,
续写者对原作品三要
素进行的是延拓
,
而非临摹、抄袭或复制。原作品和续写作
品在三要
素上尽管有联系
,
有某些相同
或相交之处
,
但故事情节等主要方面则
很不相同
,
续写作品是对原作的延拓
,
延拓是发展变化
,
是创新
,
是再
创新
,
变化必然会造成极大的差异。思想上的差异。作品中不仅包含
形式、
内容还蕴含思想
,
同样的要素所反映的思想不同
,
也构成不同的
作品。续写作品有自己
的思想
,
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所表达思想的不同
< br>使二者构成了不同的作品。
3
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
离的。续写
作品对原作品有一定的依附性
,
但续写作品又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
立性表现在
,
续写作品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从创作主体上讲
,
< br>续作和原作由于作者的不同可以分割。从作品内容上讲
,
二者由于内
容的不同也可以分离。
无论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还
是对完整作品的
续写
,
续写作品和原作
都是可分的。
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作品而言
,
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
,
脱离原作
,
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
是能让读者有一个完整的理解的
,
尽管可能有某些不完美之处
,
但仍
--------------
-------------------------------------------------<
/p>
范文最新推荐
-----------------------
-------------------------------
然不失为一部独立的作品。续写作品的以上三个特征并不是孤立的
,
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
互相制约。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
p>
征
,
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
现
,
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
的思维、构思
、
创造的独立性。而续写作品的反作用性仅仅为一种可
能性
p>
,
而非必然性。
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既对
立又统一
,
学术界对此
一直存在争议。
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又对研究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
题存在极大
影响。
三、关于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
续写作品含有的独创性、
创新性
,
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
,
即使
其具有创新性
,
也是要打些折扣的。续写作品所具有的依附性倒
是比较明显而为公众所容易理解的。
所谓“续写作品”之“续”
之称
谓
,
正好恰如其分地说明了后生作
品对前在作品的依附关系。这种依
附关系之深浅
,
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所构成的潜在威胁侵权程度是密切
相联的。由于其对原有作
品的依附性
,
降低了其独创性、创新性的含
金量
,
有时候
,
< br>它不但不能享有著作权
,
反而
还应承担对原有作品的侵权责任。[③]对此持反对观点:
<
/p>
1
、续写作品应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为了兼顾社会利益
,
需要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
,
即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时
,
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
,
而不遵守著作权法的一
般原则
,
但要做
到“不损
害作品的正常利用
,
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限制在
5
/
13
<
/p>
《著作权法》中包括两种: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在
特
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
而不必征得权
利人的许可。[④]《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
欣赏
,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
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
应保留其著作人身权
,
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
/p>
他权利。
续写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
一是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
已经发表的作品。续作是原作的子”产品“,原作的出版发行
得以存
在
,
续作者才可能接触到而作续
作;二是合理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少量
和适当的。少量是针对数量而言的
< br>,
即合理使用时对他人作品的占有
量应有一定的限制。续
作作品在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时
,
引用部分
< br>是论证所必须的
,
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占有较大比重;
在引用原作
品时
,
只限于他人作品中的
关键词句或段落
,
而不是大部分或全部
,
否
则即是侵权。由于续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形式复杂多样
性
,
要用
一个统一而具体的标准来限定
”少量“是困难的
,
在实践中,”少量
“或合理与否只有依赖于法官和有关专家的鉴定。
适当是指合理使用
的方式必须合法
,
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p>
一方面
,
续作
作
者根据他人作品创作出续作时
,
已经向读者表明原作者的姓名、
作
品的名称
,
以示对作者署名权和有关
出版者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
,
续作者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原作品
的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创作出续作
,
不
会
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因此
,
续写作品为个人在对原作进行研究
和
鉴赏所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
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
而不侵犯
原作的
著作权。我国《民法通则》第
118
条规定
,
凡未经作者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