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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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2日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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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2日发(作者:诡秘闺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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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


摘要


]



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 /p>


对原作品的依附



,

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


创性:


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


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 新的结果


,


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


,


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


此基础上指出


,


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

< p>
并没有侵犯原作者


的著作权


,

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关键词


]


:续写作品特性著作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


,


后四


十回的作者是高鄂


,


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


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 之的


,


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


,


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


但 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


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


,


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


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p>
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


由于纠纷


大多发 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


,


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 /p>


作中小说的续写


,


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


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


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



所谓续写作品


,


也叫后续作品


,


有学者认为:


“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

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


,


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 ]也有学者






1


/


13



的观点称:

“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


拓展


,


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


,


综合理论或


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


,


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


的全新的作品

< br>,


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


,


但可


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 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


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 作品


,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 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


,



称再创作作品


,


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 中虽


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


,


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


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 作品的内容为素材


,


创作出全新的作品


,


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


,

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


“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

< p>
,


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


作品


,


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



2


、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


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


,


这也是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


议的焦点。有人认为


,

< br>《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


须是独创的


,


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


创新性


,


是个尚存质疑的


问题


,

< p>
即使其具有创新性


,


也是要打些折扣的

< p>
,


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


的依附性


,


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相反的观点却认为


,


独创性是续


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

< p>
,


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


,



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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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 征


,


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


和其 他作品而独立存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


方面:

1


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立创新的结果。创作活动是人


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


,


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


,


具有鲜明


的个性特征。任何艺术形象的诞 生都要经过个人的积极的独立的思


维。人类的创作思维以大脑为载体

,


每个人的思维都是独特的、不可


替代的。


任何创作都明显体现着创作者个人的特殊才能、


气质和风格。

< br>在续写作品的创作中


,


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作者的 意图进行续



,


但却永远也不能脱离续 写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写者本


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


,


按续写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从某种意


义讲


,


原作品只是续写作品的一个背景、


一个衬托


,


续写作品作者是在


此背景上进行了自己独立 地创作和思维


,


创作了具有自己风格的续写

作品。续写者对原作的续写是延拓、是发展。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


或重复


,


而是一种新的创作


,


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


,


是续写者


独立创新的结果。在这里


,


作者独立思维独立创作并不意味着 续写作


品作者绝对没有利用别人的智慧、知识。因为


,


任何作者离开了已有


文明的哺育、


前人的智慧和 知识就不可能凭空创作出作品。


后人借鉴、


吸收前人的智慧是合 理合法的


,


是社会的发展、文明的传承、文化繁


荣的一种需要。



2


续写作品 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的


是一种联系

,


原作品是续写作品展开的一个前提、


背景或衬托


,


两者之




3


/


13





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


这些差异使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


内容上的


差异 。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在三要素上进行了延拓


,


使三要素继续向前


发展。


在人物形象上


,


人物可能有增有减


,


人物的性格、

经历也将有新


的变化


,


人物将成为 崭新的人物形象。


在故事情节上


,


续写 作品的故事


情节大多为续写者独立构思的情节


,


不同于原作的情节


,


是续写者的


创新


,


因为只有创新


,


才能吸引读者。至于环境


,


既可能借用原作品场


景的一部分


,


又可能转换到截然不同的场景 和社会背景之下


,


时空跨


度大


,


并且完全可以脱离原作的场景


,


由此可见


,


续写者对原作品三要

素进行的是延拓


,


而非临摹、抄袭或复制。原作品和续写作 品在三要


素上尽管有联系


,


有某些相同 或相交之处


,


但故事情节等主要方面则


很不相同


,


续写作品是对原作的延拓


,


延拓是发展变化


,


是创新


,


是再


创新


,


变化必然会造成极大的差异。思想上的差异。作品中不仅包含


形式、


内容还蕴含思想


,


同样的要素所反映的思想不同


,


也构成不同的


作品。续写作品有自己 的思想


,


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所表达思想的不同

< br>使二者构成了不同的作品。


3


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 离的。续写


作品对原作品有一定的依附性


,

但续写作品又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


立性表现在


,


续写作品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从创作主体上讲


,

< br>续作和原作由于作者的不同可以分割。从作品内容上讲


,


二者由于内


容的不同也可以分离。


无论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还 是对完整作品的


续写


,


续写作品和原作 都是可分的。


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作品而言


,


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


,


脱离原作


,


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


是能让读者有一个完整的理解的


,


尽管可能有某些不完美之处


,


但仍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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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失为一部独立的作品。续写作品的以上三个特征并不是孤立的


,


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


互相制约。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



,


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 现


,


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


的思维、构思 、


创造的独立性。而续写作品的反作用性仅仅为一种可


能性


,


而非必然性。


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既对 立又统一


,


学术界对此


一直存在争议。


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又对研究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


题存在极大 影响。



三、关于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


续写作品含有的独创性、


创新性


,


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


,


即使 其具有创新性


,


也是要打些折扣的。续写作品所具有的依附性倒


是比较明显而为公众所容易理解的。


所谓“续写作品”之“续” 之称



,


正好恰如其分地说明了后生作 品对前在作品的依附关系。这种依


附关系之深浅


,


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所构成的潜在威胁侵权程度是密切


相联的。由于其对原有作 品的依附性


,


降低了其独创性、创新性的含

金量


,


有时候


,

< br>它不但不能享有著作权


,


反而



还应承担对原有作品的侵权责任。[③]对此持反对观点:


< /p>


1


、续写作品应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为了兼顾社会利益


,


需要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

,


即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时


,


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


,


而不遵守著作权法的一


般原则


,


但要做 到“不损



害作品的正常利用


,


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限制在




5


/


13




< /p>


《著作权法》中包括两种: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在 特


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


而不必征得权


利人的许可。[④]《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


欣赏

,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


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 应保留其著作人身权


,


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 /p>


他权利。


续写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


一是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


已经发表的作品。续作是原作的子”产品“,原作的出版发行 得以存



,


续作者才可能接触到而作续 作;二是合理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少量


和适当的。少量是针对数量而言的

< br>,


即合理使用时对他人作品的占有


量应有一定的限制。续 作作品在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时


,


引用部分

< br>是论证所必须的


,


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占有较大比重; 在引用原作


品时


,


只限于他人作品中的 关键词句或段落


,


而不是大部分或全部


,



则即是侵权。由于续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形式复杂多样 性


,


要用


一个统一而具体的标准来限定 ”少量“是困难的


,


在实践中,”少量


“或合理与否只有依赖于法官和有关专家的鉴定。


适当是指合理使用

的方式必须合法


,


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p>


一方面


,


续作


作 者根据他人作品创作出续作时


,


已经向读者表明原作者的姓名、 作


品的名称


,


以示对作者署名权和有关 出版者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


,


续作者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原作品 的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创作出续作


,



会 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因此


,


续写作品为个人在对原作进行研究 和


鉴赏所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


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


而不侵犯


原作的 著作权。我国《民法通则》第


118


条规定

,


凡未经作者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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