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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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数字概述
数字主要包括汉语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
其中,
汉
字数字通常是指“一、
二、
三、
四、<
/p>
五、六,七、八、九、十”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数字
,
阿拉伯数字主要指“0、
1
、
2
、
3
、
4
、
5
、
6
、
7
、
8
、9”十个数字。不论是汉字数字,还是阿
拉伯数字,在
公文中的使用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用法。
二、公文中数字使用的常见瑕疵
在公文创制中,
由于写作主体对数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
/p>
规范意识、
标准意识不强,
审核程序不严
格、不规范,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错用、滥用、误用、混用及表达不够精
练等数字使
用不规范情况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普遍存在,如“2008
年”写作“08
年”,
“七八天”写作“七、八天”,“腊月十五”写作“腊月
15”,“一年
4
季”,
“1,300,000,000
人”等等,这些数字的不规范使
用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章的质
量和发文机关的形象,汉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
亟待重视和加强。
三、汉语数字的规范使用
<
/p>
(一)长期已来约定俗成的定型的词语、词组、成语、短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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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概、九州、三翻四次、八仙过海、<
/p>
零点方案、二一添作五、见其一未见其二、不管三七二十一、九牛二虎之力、行百里者半九
十,等等。
(二)星期、季度的表述及规范化简称、统称用语需使用汉字型数字,如:星期一,星
< br>期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二万五千里长征、十六届四中全会、七届三中全会等。
(三)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各民
族非公历纪年的表述,应使用汉字型
数字。如
:
万历十五年、丙寅年九月二十三日、戊子年四月十七日、腊月初八,正月十五,
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等。
同时,
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清楚
,
可在它们的后边用阿拉伯
数字进行括注。如康熙二十一年(<
/p>
1682
年)。
(四)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
用表示概数的,
须使用汉字数字,
且之间不能用符号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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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
“八九万套”不能写成
“八、九万套”。
(五)含有月、日简称以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使用汉字数字。如
果涉及到一月、
十一月、
十二月等因数字的重复性
或连续性可能引发歧义的,
要将表示月和
日的数字用间隔号“•
”隔开,并加引号。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
“一二•
九”运动
(12
月
9
月
)
,若写作“一二八
”事变、“一二九”事变,则可能理解为“12
月
8
日”、“1
月
29
日”,
进而也就违背了历史事实。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必使用间隔号,但
是否使用引号,
则视事件的知名度和社会的习惯性使用而定。
如“五四运动”、
“五一国际
劳动节”、“九一三”事件、“七七事变”等。
(六)
用“多
”“几”“余”“左右”“上下”“大约”等表示不精确数时,
使用汉语
数字。如:一百多次、九万左右、十余年、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
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
用
< br>“多”、
“约”等表示约数时,
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
,
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
:
全省农村信用社募集资金近
5000
万
元,
衣物
9000
多件,
用于支持灾区灾民灾后重建。
(七)
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时间用汉语数字,
党委
系统公文成文日期应按规定使用阿拉
伯数字。
如行政机关公文中
成文日期署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党委系统公文则署为
“2009
年
9
月
18
日”。同时,在签署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时,应注意“〇”与“0”的
区分,签署成文日期,只能使用“〇”,而不能使用“0”,如“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p>
不能写成“二
00
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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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阿拉伯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分、秒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
8
世纪、
公元前
36
5
年、
20
世纪
80
年代、
公元
1949
年
10
月
l
日、
23
时
15
分
55
秒等。
另外,
p>
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
:2007
年,一般
不写成
07
年。
(二)物理量数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
定计量单位。如:
700kg
、
82c
m
、
30℃等,且多位的阿拉伯数字,
不能换行。非物理量数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500
元,
12
个月、
50
名。
(三)统计表
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
数字。例如,<
/p>
18
、
-29
,
-23.5
、
56%
< br>、
1/9
、
1:700
等。
(四)
部队编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如
:56242
部队、
总
2389
号、
国办发
〔
2007
〕
12
号文、
T45/T34
p>
次列车、
HP
—
3
000
型电子计算机、
97
号汽油、<
/p>
维生素
C2
等。
(五)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
据版本一致外,一般要使用阿拉
伯数字。如
:
< br>见《金融学》中文
2
版,
208
页,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
1992
。
(
六)
5
位以上的数字且尾数多零的,
为避免跨行和兼顾美观,
一般可以用“万”、
“亿”
等单位计数。如
345000000
元,可写成<
/p>
3.45
亿或
34500
万。
(
七)
机关公文中的附件序号和页码标识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附件
1”、
“第
1
页”。
五、数字使用的注意事项
<
/p>
(一)
在公文中使用概数
(
模糊数
)
、
约数数字,
p>
应当只模糊一头,
而不能模糊两头。
如:<
/p>
“近百人”或“百人左右”,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80%以上”或“接近
80
%”,
不能写成“接近
80
%以上”,等等。
(二)人民币大写应采用汉语数字的大写形式
,
如
128.45
元
,
当写作“壹佰贰拾捌圆肆
角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