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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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
,
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
从秦代开始
,
正式置御史府
,
秦汉以后
形成制度。
魏晋以后
p>
,
制度日臻完备
,
至隋唐时期
,
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
定
型化
,
日趋成熟。
宋
< br>元时期
,
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 br>,
到了明朝
,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
,
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
,
为明朝统治树
起了一根支
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
,
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
演变
<
/p>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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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
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
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
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
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
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
御史制度上的
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
中司和察院,
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
正是创设督察
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
从而完成了台、
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
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
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
门,
“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
,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
[1]
成为
全国最高监察
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
史各一人
(
正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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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下有左、
右
副都御史各一人
(正四品)
,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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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1111
都御史各两人
< br>(正
五品)
,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
负责对全国
各
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
非常
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
,
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
但
权力很
大,
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
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
加强皇权,
促成了明
王朝高度中央集权
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
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
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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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
督察院的
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
那么六科则
是对六部的业务
进行对口监察,
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
一人(正七
品)
,
左右给事中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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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
,
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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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责是
“常侍从、
规谏、
补阙、
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2]
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
监察作为主要职
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
但其专门化的
业务监察,
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
消灭可能造成
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
门办事进士及历
俸二年以上行人、
博士并推官、
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
[3]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
七品小官,
其升降都要由皇
帝来定度。可见,
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
以防止权臣跋扈,
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
以便
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
力。
其三
,
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
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
13
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
司,
并在其下设
41
个按察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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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为地方
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
,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
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
懿文太子巡抚陕西”
[4]
,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
“巡
行天下,安抚军民”
,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
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
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
因某种需要,
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
如宪宗五年
(
1469
1
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
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
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
(巡按御史)
等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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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
法律制度上的贡献。从朱元璋
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
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
公元
1439
年正式颁布了
《宪纲条例》
,
对监督官的
地位、
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
成为明代有深
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
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
、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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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
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
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这样,
督察院、
十三道监察御史、
< br>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二、独特之处
明朝监察制度健全
,
地位突出
,
监察内容非常广泛
,
与明以前的各朝代监察制度相比有其
独特之处。
主要表现在
:1.
监察权相对独立
我国监察权相对独立
,
由来已久
,
到了明朝
,
其独立
性更强。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形式上
要受都察院的节制
,
但行使职权时
,<
/p>
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
立行动
,
直接受皇帝节制
;
六科给事中更是独立一署
,
直接就六部事务向皇帝上奏。
同时
,
御史的
委任权属皇帝
,
而不是吏部。这就保证了御史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干扰
,
而具有权威。
2.
监察范
围广泛
,
权大威重
明朝上至官府
,
下至民间
,
无一不在监察之中。监察权的监察范围很广泛
,
行政、司法、军政、警政、财政、教育、考试及一切朝令和祭祀的典礼
,
都要受到监察。最
突出表现在
:(1)
监察范围涉及思想和学术领域
;(2)
拥有很
大的司法权
,
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
握
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
,
巡按御史亦可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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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官吏的陟黜任免有相当
大的法定
议定权。另外
,
明朝监察御史都有“风闻弹奏”和“大事奏裁、
小事立断”
[5]
的特
权
,
因此
,
他们可以无所顾忌
地弹奏惩治官员。
3.
位卑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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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薄赏厚
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
事中秩低
,
仅为七品、
从七品之职
,
有些甚至是秩仅九品的芝麻官
,
但他们上至规谏君主
,
奏劾勋<
/p>
戚旧臣
,
下至黎民百姓
< br>,
均在其纠弹范围之内。
监察官员的地位很微妙
,
位卑但赏厚
,
御史工
作有
成绩
,
则可以超擢为三品组织按察
使。
明朝顾炎武对此有所评价
:
“夫秩
卑而命之尊
,
官小而权
之重
,
此小大相制
,
内外相维
之意也”
[6]
。事实是
,
位卑则吝惜官位之念轻而敢于斗争
;
权重则
执行任务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
;
赏厚则立功之
心切而勇于奋进。故此明朝御史都能行其职权
,
不避权贵。
p>
4.
监察制度严格
,
不避权贵亲属
明朝监察制度严格
,
监察监督官员多能秉公执法
,
对贪官污
吏
,
惩处甚严
,
有些甚至剥皮示众。
对于皇亲国戚
,
亦不宽容。
宣德时
,
直隶巡按白圭弹<
/p>
劾武定候郭铉纵容家人抢占民田、拆毁民居、掠夺天津、屯田千亩一事
,
郭铉虽获宽宥
,
其家
人却受到严厉惩处。更难能可贵的是
,
明太祖朱元
璋不避权贵亲属
,
坚持实行“王子犯法
,
与庶
民同罪”原则。附马都尉欧阳伦
,
是朱元璋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
,
洪武
末年
,
他几次遣家人违禁
贩运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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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至绛骚
,
虽
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
,
辄呼有司科民车至数十辆。过
河桥
巡检司擅捶辱司吏
,
吏不勘
,
以闻”
[7]
。朱
元璋不以至亲曲宥
,
下令赐欧阳伦死
,
周保等伏诛。
5.
慎重人选
明朝监察官员位卑权重
,
因而吏部、都察院
,
甚至皇帝对其人选非常重视
,
除有严
格的选任、考课、签转制度规定外
,
对监察官员本身亦有严格要求
,
如清廉耿介、刚正不阿、
富有学识、熟谙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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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表率官常
,
识达大体等等。明朝言官大多
由学识渊博者充任
,
这保证了
监察官员
较高的素质。因此
,
他们能对朝廷大事和皇帝的过失
,
多所匡正。
6.
对监察
官员规定
严格纪律并制定互监制度
监
察官员权力很大
,
在其行使职权时
,<
/p>
并有法律保障。但也并非任
其无限发展
,
而是有所制约。
《大明会典·
卷二零九
》
对所有监察官员都有数条规定
,
内容
多为
“纪律”与“处务”方面。如禁嘱托
,
“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
,
不许于各
p>
衙门嘱托公事。违者如常人加三等
,
有赃者
,
从重论。
”核公文
< br>:
“凡监察御史
,
行过文卷
p>
,
从都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