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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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4日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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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发(作者:十大民间故事)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


,


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

< p>
从秦代开始


,


正式置御史府


,


秦汉以后


形成制度。


魏晋以后


,


制度日臻完备


,


至隋唐时期


,


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


定 型化


,


日趋成熟。


< br>元时期


,


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 br>,


到了明朝


,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


,


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


,


为明朝统治树 起了一根支


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


,


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演变


< /p>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


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


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


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 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


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 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


御史制度上的 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


中司和察院,


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


正是创设督察


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


从而完成了台、


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


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 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


门,


“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 ,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1]


成为 全国最高监察


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


史各一人


(


正三品


)



其下有左、


右 副都御史各一人


(正四品)



左、



1111


都御史各两人

< br>(正


五品)


,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


负责对全国 各


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 非常


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 ,


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



权力很 大,


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


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


加强皇权,


促成了明


王朝高度中央集权 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


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


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


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


督察院的 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


那么六科则


是对六部的业务 进行对口监察,


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 一人(正七


品)



左右给事中各一人< /p>


(从七品)



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


其职责是


“常侍从、


规谏、


补阙、


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2]

< p>
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


监察作为主要职 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


但其专门化的 业务监察,


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


消灭可能造成


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 门办事进士及历


俸二年以上行人、


博士并推官、


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3]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


七品小官,


其升降都要由皇 帝来定度。可见,


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


以防止权臣跋扈,


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


以便 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


力。



其三 ,


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


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


13


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 司,


并在其下设


41


个按察分四。


按察司为地方


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


,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


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 懿文太子巡抚陕西”


[4]


,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 “巡


行天下,安抚军民”


,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 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


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


因某种需要,


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

如宪宗五年



1469



1


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 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


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


(巡按御史)


等互不


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


法律制度上的贡献。从朱元璋 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


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


公元


1439


年正式颁布了


《宪纲条例》



对监督官的

地位、


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


成为明代有深


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 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



“明< /p>


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


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


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这样,


督察院、


十三道监察御史、

< br>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二、独特之处



明朝监察制度健全


,


地位突出


,


监察内容非常广泛


,


与明以前的各朝代监察制度相比有其


独特之处。


主要表现在


:1.


监察权相对独立



我国监察权相对独立


,


由来已久


,


到了明朝


,


其独立


性更强。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形式上 要受都察院的节制


,


但行使职权时


,< /p>


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


立行动


,

< p>
直接受皇帝节制


;


六科给事中更是独立一署


,


直接就六部事务向皇帝上奏。


同时


,


御史的


委任权属皇帝


,


而不是吏部。这就保证了御史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干扰


,


而具有权威。


2.


监察范

围广泛


,


权大威重



明朝上至官府


,


下至民间


,


无一不在监察之中。监察权的监察范围很广泛


,


行政、司法、军政、警政、财政、教育、考试及一切朝令和祭祀的典礼


,


都要受到监察。最


突出表现在


:(1)


监察范围涉及思想和学术领域


;(2)


拥有很 大的司法权


,


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


握 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


,


巡按御史亦可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


;(3)


对官吏的陟黜任免有相当


大的法定 议定权。另外


,


明朝监察御史都有“风闻弹奏”和“大事奏裁、 小事立断”


[5]


的特



,


因此


,


他们可以无所顾忌 地弹奏惩治官员。


3.


位卑权重


,


禄薄赏厚



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


事中秩低


,


仅为七品、


从七品之职


,


有些甚至是秩仅九品的芝麻官

,


但他们上至规谏君主


,


奏劾勋< /p>


戚旧臣


,


下至黎民百姓

< br>,


均在其纠弹范围之内。


监察官员的地位很微妙


,


位卑但赏厚


,


御史工 作有


成绩


,


则可以超擢为三品组织按察 使。


明朝顾炎武对此有所评价


:


“夫秩 卑而命之尊


,


官小而权


之重

< p>
,


此小大相制


,


内外相维 之意也”


[6]


。事实是


,

< p>
位卑则吝惜官位之念轻而敢于斗争


;


权重则


执行任务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


;


赏厚则立功之 心切而勇于奋进。故此明朝御史都能行其职权


,


不避权贵。


4.


监察制度严格


,


不避权贵亲属



明朝监察制度严格


,


监察监督官员多能秉公执法


,


对贪官污 吏


,


惩处甚严


,


有些甚至剥皮示众。


对于皇亲国戚


,


亦不宽容。


宣德时


,


直隶巡按白圭弹< /p>


劾武定候郭铉纵容家人抢占民田、拆毁民居、掠夺天津、屯田千亩一事

,


郭铉虽获宽宥


,


其家

< p>
人却受到严厉惩处。更难能可贵的是


,


明太祖朱元 璋不避权贵亲属


,


坚持实行“王子犯法


,


与庶


民同罪”原则。附马都尉欧阳伦


,


是朱元璋女儿安庆公主的丈夫


,


洪武 末年


,


他几次遣家人违禁


贩运私茶


,


“所至绛骚


,


虽 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


,


辄呼有司科民车至数十辆。过 河桥


巡检司擅捶辱司吏


,


吏不勘


,


以闻”


[7]


。朱 元璋不以至亲曲宥


,


下令赐欧阳伦死


,


周保等伏诛。


5.


慎重人选

< p>


明朝监察官员位卑权重


,


因而吏部、都察院


,


甚至皇帝对其人选非常重视


,


除有严


格的选任、考课、签转制度规定外


,


对监察官员本身亦有严格要求


,


如清廉耿介、刚正不阿、


富有学识、熟谙法令


,


能表率官常


,


识达大体等等。明朝言官大多 由学识渊博者充任


,


这保证了


监察官员 较高的素质。因此


,


他们能对朝廷大事和皇帝的过失

< p>
,


多所匡正。


6.


对监察 官员规定


严格纪律并制定互监制度



监 察官员权力很大


,


在其行使职权时


,< /p>


并有法律保障。但也并非任


其无限发展


,


而是有所制约。


《大明会典·


卷二零九 》


对所有监察官员都有数条规定


,


内容 多为


“纪律”与“处务”方面。如禁嘱托


,

“凡都察院官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


,


不许于各


衙门嘱托公事。违者如常人加三等


,


有赃者


,


从重论。


”核公文

< br>:


“凡监察御史


,


行过文卷


,


从都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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