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关照洋-机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
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
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
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
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
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
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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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
务风险,根
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
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出
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
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
(
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
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
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
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
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
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
记
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
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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