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与演进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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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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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中国70周年阅兵)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一)法起源的经济原因

法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
在人类原始社 会漫长的历史中,
没有阶级、
私有制,
也没有代表复杂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的国家和法 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的产生和发展
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
作用的。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 的提高,
产生了私有财产,
出现了三次社会
大分工,
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 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
恩格斯认为,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
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
:
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
约束起来,
借以 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用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不久便成了
法。

(二)法起源的政治原因

除了经济因素在法的产生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外,< br>法的产生也是当时阶级划分和阶级
斗争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 分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
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
形成了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 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
作为统治
阶级的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这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三)法起源的社会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更加复杂和增多,
原始社会中的
极为简单的习惯已无法 适应处理这些事务的要求,这就需要产生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四)法起源的意识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

总之,法的产生,除 了经济、政治原因外,还有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原始社会的
习惯转变为阶级社会的法的具体形式存 在着很大差别。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由个别到一般、
由自发到自觉,
是 人类认识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也是法起源和发展的
规律。
先自发产生了氏族习惯,< br>后来发展为国家自觉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
先出现对特定
人、特定事的调整,然

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二)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具备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

法 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
即习惯和习惯法,
然后才发展为成文
(制定)
形式,
即成文法。
在这一过程中,
文化的因素
(尤其是语言和文字的成熟状 态)
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三)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法在氏族 习惯的母体中孕育生长,
而氏族习惯融原始的道德、
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于一
体,它们 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法律规则的专门化、
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
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法日益脱离
宗教、
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但这一分离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达到完
全纯粹的状态。



第二节法的演进

一、法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的本质 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从总体上认识,
奴隶制法
具有一些共同特 征:

1.
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这是奴隶制法的核心作用;

2.
奴隶制法还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3.
奴隶制法的刑罚手段极其残酷,长期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公元 前
18
世纪的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
449
年 的
《十二铜表法》
等是奴隶制法典的代表。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

1.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

2.
封建制法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
维护 专制王权是
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

(三)资本主义法

1.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建立在资本 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上层建筑,
它首先是资产阶级
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它首先又是垄断集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维护资本主 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财产权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
)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进行 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
“代议制”
政府,
实行资产阶级专
政。
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
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政权的,
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3
)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 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
在形式上,
人人都处于
“平
等 ”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
,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

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
人权都属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资本主义法对保障平等、自
由和 人权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但是资产阶级的平等、
自由与人权原则又受到其阶级利
益的局限,它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人权,只有形式上的意义。

(四)社会主义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
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
基础的,
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从第 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已经创制了革命的法制。< br>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 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
代之以保护人民的法律、
法令,
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而形成的。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社会 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
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
人类 法治文明的成果。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
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
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还
体现 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
因此,它是阶级性、
人民性与正义性的统一。
社会
主义法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而是在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二、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 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
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
和历史传统以及 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
称。
法系的划分主要是依法律的历史传统进行的,
但是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
也十分复杂。
按一些比较法学家的观点,
世界上存在并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五大法系是中华法系、伊斯
兰法系、印度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资本 主义法律影响
最大。

(二)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
(前
221< br>—前
206)

到隋唐时期成熟。
中国法律史上自春秋战国时
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
成文法在各国颁布,
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秦朝的法律制 度从
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
已经比较完备,
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 则。
此后
,
经过西汉和东汉,
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
法律思想和法律制
度更趋成熟,并自成体系。其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永 徽律及其律疏,又称
《唐律疏
议》
,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 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
律制度。曰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
(< br>相当于中国的部)
、地方的县
(相
当于中国的省)

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有
:
第一,法律以君
主 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


法合一。

(三)英美法系

1.
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
海洋法系等。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
中世纪的法律,
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一个多义词,
这里
特指公元
11
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一种法律。
2.
普通法系的分布


普通法法系的分布范 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及美国(路易斯安那除外)
、爱尔
兰、加拿大(魁北克除外)< br>、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这些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包括中国的香 港地区。

(四)大陆法系

1.
概念

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曰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
法系等。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是在罗马法基础上,以
1804
年《 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
它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它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
以民法为典型,
以法典
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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