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辩论题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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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31日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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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酒的喝法-忐忑龚琳娜
2002
年
12
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工作中,每到逢年过节便有建委审批过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为事后表示酬谢,
而给建
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 和各类礼品。
刚开始时,
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
或者直接上缴单位纪委。但是,单位一些 人对他的做法不理解,背后
议论他假正经。后来,彭某对收受的红包不再上缴,而是全部捐赠给
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额、来源和捐赠去向。在彭
某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累计 收受他人现金约四十万元。
2006
年
5< br>月,彭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交待了所有受
贿事实和赃款去向。
经查实,彭某在担任建委副主任的三年半中共收
受他人现金
41
万余元,全部以无名氏名义 捐赠给了福利院或者希望
工程基金。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介绍:
小王 是外来务工人员,
2005
年
3
月进某单位工作,担任检验工一职,
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
2005
年
11
月< br>30
日,单位口
头通知小王不用再来上班。
次日,
小王还是像往常一样 按时来到单位,
但单位却再次口头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小王无奈,只得离开单位。
此后,单位 一直没有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通知小王上岗。
小王就工资、
加班费等待遇 问题申请仲裁,
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
了调解协议。
2006
年
1
月,单位以
“
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但劳动合
同尚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 br>”
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要求小王支付因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 的损失。
仲裁委支持了单位
的请求,裁决小王赔偿单位损失
5000
元。小王 不服,遂向法院提起
诉讼。
小王认为:自己并未擅自离职,而是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 同。单位一
直没有通知自己上岗,
并且已于
2005
年
11
月停止为自己缴纳外来从
业人员综合保险,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
单位已单方口头解 除了劳
动合同。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单位另行安排他人加班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br>
而单位却认为:
单位并没有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合同,
双方的劳动合同
并未到期,小王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王擅自离职,导致单位不得
不另行安排其他员工加班,
以完成本应由小王完成的工作任务,
因此
多支出的加班费用,应该由小王负责赔偿。
那么,
到底是单位口头解除合同,
还是小王擅自离职?到底应该由谁
来承担举 证责任呢?
正方:单位口头解除合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反方:小王擅自离职,小王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胡某与陈某是刑事技术警察
.
在一起砍毁
312
株桔树的破坏生产经营
案中,两人合作,经过现场勘查后,选取留有作案工具痕迹的树楂
40
余块,经过近一个星期 的分析,从收缴的上百把斧头中认定了作
案的斧头,并出具了刑事技术科学鉴定书
.
, 从而为破案提供了有力
证据,此案被破获
.
曾某是技术队的队长,系胡某和陈某的直接 领导
.
曾某未直接参与对斧头工具痕迹的鉴定,
但却以署有胡某与陈某为鉴
定 人的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主要内容写了一篇论文,
主要内容
为工具痕迹在砍毁桔树中的应 用,文中对部分事实做了虚构和重改,
并公开发表了论文
.
胡某与陈某认为曾某侵犯了 自己的署名权,遂向
法院提起诉讼
.
正方:曾某侵犯了胡某与陈某的署名权
反方:曾某没有侵犯了胡某与陈某的署名权
孙某夫妇年仅
2
岁的幼 儿突发高烧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
.
医院让
幼儿住在
301
病房, 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
.
由于过度劳
累,孙某夫妇都睡着了
.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
时候不见了
.
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 找,
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
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
.< br>孙某夫妇在遍寻
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
市
人民医院认为,
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
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
尽到 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
.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注:依据我
国 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
.)
正方: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反方: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案情介绍:
现 年
22
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
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 一起同居生活。
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
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
200 4
年
12
月
18
日,牛某借石某的
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 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
2005
年
7
月
20
日,牛某不慎将存折和卡丢失,当日即到某营业所挂
失,
营业员查了牛某提供的帐号余额后,
发现钱未丢失。
但由于牛某
是用石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开户手续,
营业员告诉牛 某必须将借身份证
那人找来,
并凭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挂失。
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 br>请
求石某帮忙挂失,
石某婉言拒绝。
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
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
2
月
22
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
某
2000
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
续。挂失单由牛 某保管。
3
月
3
日,石某在没有挂失单和挂失未到期
的情况下,从银 行取走了全部存款(五万元)。
正方:石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反方: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案情介绍:
2004
年和
2005
年,南京市高淳县发生 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
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
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警 方将此事反
映至高淳县检察院。检方研究认为,死者作为受害者,其生命健康权
同样应受到法律 保护。
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
,
作为救 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为死亡的流浪汉讨回公道。
接到检察建议 后,
高淳县民政局决定以社
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
向肇事司机和相关保 险公司索
赔。
2006
年
3
月
8
日高淳县检察院向 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
查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由民政局提起
2
名无名流浪 人员人身损
害赔偿诉讼,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
立墓碑。
2006
年
3
月
14
日高淳县民政局将驾驶员李某、
出租 车公司、
保险公司,分别作为第一、
第二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
令第三被 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0
万元人民币;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
183118.70
元人民币。
2006
年
4
月
19
日在高淳县
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
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维权诉讼的其中一
起案 件在高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6
年
12
月
18
日, 经过
8
个
月漫长的等待后,
南京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
驳回高淳 县民政局
的起诉。
法院认为,
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
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
高淳县民
政局不享有民事赔 偿请求。
一审败诉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日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2 007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高
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类似案件,
2005
年
9
月
18
日,洪某
驾二轮摩托,
在安徽桐城境内将无名流浪女撞倒在地,
随即驾 车逃逸。
随后,
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此处,
将流浪女碾轧致重
伤。
2006
年
4
月
17
日,安庆市永正法医鉴定所评定流 浪女的损伤已
构成一级伤残。
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民政局极为重视,
6
月
30
日,< br>该局作为无名流浪女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保
险公司和洪某、陈某 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458413.08
元。最终,三名附
带民事被告共同赔偿
162500
元
(
含医疗费
)
给桐城市民政局下属的社
会福 利院,由其对流浪女予以照顾。
同样事由,
出现不同判决结果。
民政局到底 有无权利替死亡流浪汉打
官司?
正方:民政局有权起诉。
反方:民政局无权起诉
正的球迷都知道,看球得有气氛
.
所以很多 有条件的球迷都喜欢扎堆
儿看球,比如酒吧,咖啡馆,甚至是专门看球的
球吧
,一块儿喊,
一块儿骂,一块拍桌子,那才叫真正过瘾
.
可是如果有人说,在 这些
公共场合放球
赛
,是违法的侵权行为
.
你信吗
某市某影院吃了回
螃蟹
,却触了霉头
――
被某电视台指责侵权
.
像
那些酒吧,咖啡馆一样,这家影院也从世界杯里 发现了
商机
,于国
内首开记录,首创影院
公映
世界杯,即本次世界杯期间,在放映一
场收费电影之后免费直播八场重要
赛
事,
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放映设备
进行播放
.10
日晚英格兰对巴拉圭的比< br>赛
成为影院首映的比
赛
,当
晚,座无虚席
.
某市这家影院的做法很快遭到了某电视台异议
.
媒体报道说,央视版
权处的有关人 士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在公共汽车,球吧等公共场所
播放世界杯给大家看,
要获得国际足联的 授权,
否则就侵犯了国际足
联的权益
.
如果影院公映世界杯用的是某电视台的 信号,那就涉嫌侵
犯某电视台的邻接权
.
而影院的负责人则认为他们公映世界杯是完全
免费的,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
正方:该影院此举构成侵权
反方:该影院此不构成侵权
题三:
某市儿童福利院有两名
14
岁的智障孤女,患有重度发育迟滞症,生活上完全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