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一日难再晨的上一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
煤安监政法字
[2001]108
号
< br>【失效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
242
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
2001.11.26
【实施日期】
2002.01.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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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
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
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
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
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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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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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
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
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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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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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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