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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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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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河北野三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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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篇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案情介绍





张老汉所在单位

< br>86


年分配公房一套,


99


年单 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


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


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


无力购房,


于是向其

< br>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


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 /p>


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


《申请公证书》


的文件,


文件明确如下 内


容:


“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


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


房屋产权归


实际购置人张丙,< /p>


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


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


在该文件上,


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


且张甲张 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



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





协议 签订后,


张丙出资


3


万元并折合张老汉 的工龄等购房,


产权证在张老汉


名下。





2000


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


后果,


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


并亲笔签名,


很遗憾的是


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


保管不善,< /p>


在老人去世后,


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


后 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


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

< p>
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


2000


年。< /p>





2003


年张老汉去世,此时房产市值已达数十万元,张丙提出按此前的约定

和遗嘱继承该房,


办理过户手续,


要张甲张乙配合,


但张甲张乙提出要求共同继


承该房或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张丙准备起 诉。





张 丙找到我代理此案,经审查本案的关键证据《申请公证书》和《遗嘱》均


有瑕疵,《申请 公证书》并未公证,《遗嘱》落款时间又没有。但是从上述文件


中可以得出此案的基本事 实,


因此我认为该案的胜面还是比较大的,


即使对方以


《遗嘱》


形式有不符不认可,


但如果以“出资购 房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为基础,


即使此两份书面文件都有瑕疵,


只要能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出资购房取得产权


的约定”就很可能胜诉。





接手此案后,


又指导张丙进行了必要的取证工作,


然后到北京市某区法院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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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篇





法院以继承纠纷立案,在审理中, 被告提出了“《申请公证书》未公证”、


“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遗嘱》形式有问题 ,应无效”等观点,要求按法定


继承。


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曾经 有过“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


只是被告认


为此约定无效。





关于原 告在庭审中的相关观点,


经整理后形成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庭后交给法

院如下:














代理意见





北京杨文战律师依法接受张丙的委托代理其与张甲、张乙继< /p>


承纠纷一案。经过庭审及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我对本案形成


以 下看法:




本案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张 老汉的三位合法继承人,


被继承人


生前为取得购房机会,


免去长期支付房租之负担,


提议由三位继


承人 之一承担买房义务,


并以此为条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出资


购房 的继承人取得该房屋产权,


也即继承该房。


为此被继承人与


三位继承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文件,


内容为由原告出资购房并在被


继承人去世后由原告取得该房产权。



此后 ,


原告履行了付款及办理购房手续的义务,


在房款交付


后,


被继承人还又交给原告另一份自书遗嘱,


其 内容与四人原签


署的文件一致,以确认将该房由原告继承。


< /p>


2003


年初被继承人去世,原被告之间为此房的继承权诉至


贵院。



在庭审中二被告已明确承认曾在名 为


《申请公证书》


的文件


上签字表示放 弃购房与继承该房。


该文件虽名为


《申请公证书》



但文件中对财产的处理已做了相当清楚的表述,


而 且公证也不是


文件生效的必要形式与要求,未进行公证并不能否认文件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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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篇



力,


该文件实际上是一份协议,


被继承人为原告取得该房产权 设


置的条件就是原告出资购房,待被继承人去世后可完全取得该


房。后原告已完全履行了此项义务,文件所设立的条件已成立,


由原告取得该房是完全符 合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



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后,

< p>
被继承人出具的另一份自书遗嘱更


加证实了由原告继承该房是被继承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


虽然这份


遗嘱的落款时间丢失,

< br>但并不表示无法证实立遗嘱时间,


从遗嘱


的开头部分可以 看出被继承人自述“现年六十六岁”,从这段表


述中可以明确得出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时间 。



遗嘱之所以有时间要求,


其立法目 的是为了防止有数份矛盾


的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思表示,< /p>



本案来看,


与处分财产有关的遗嘱性文 件只有两份,


一份是由被


继承人自书,


并要求本案原被告共同签字的协议性质的文件,



份文件其实也 是一份自书遗嘱,而且本案被告对此已签字确认。


另一份是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买房义务后 ,


由被继承人自书的另一


份遗嘱,


这两 份文件内容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现在也没有与这


两份文件矛盾 的文件与之抵触,


因此,


虽然最后一份遗嘱的落款


时间丢失,并不代表该遗嘱无效。《遗嘱》与《申请公证书》的


内容能相互印 证。



此外,


即使遗嘱继承的关系不能 确认,


单从各方一致的意思


表示所达成的实际履行的协议的角度 来看,


此争议房产的归属也


是属于原告的。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确认在被继承人生前曾与原告达成一


致,


由原告出资以被继承人名义购房,


在被继承人生前此房由被


继承人居住,


被继承人承认此房的实际所有者是原告,


但原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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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篇



全实现对此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除了要履行付款义


务外,还要等待另外一 个条件的出现──被继承人不再使用该


房,也就是被继承人去世。而被继承人提供了购房 机会,取得的


权利是可以不用继续承担房租而终生居住此房,


所 做出的承诺就


是承认此房的实际所有者是原告。



实际上这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文件中所提及的赡养老

< br>人与购房无关,


所包含的意思是此房的取得原则是出资购房,


论是购房者还是非购房者,


都不能因此排除赡养义务。< /p>


只不过购


房者因为出资购房多承担了一份义务,

< br>最终取得了一项权利就是


房屋产权,


文件中提及只要原告 履行了出资义务,


这种产权的取


得连父亲也不可以提出异议。< /p>


当然这种权利的取得仍然是附有一


定义务的,

这项义务就是在父亲有生之年,


原告还要保证父亲对


此房的 居住权。


这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不定期的义务,


即不管父亲


在世的时间是长是短,


都必须保证其居住权。


时至被继承人去世,


就取得此房产权的条件而言,


原告都已完全 做到,


此房产权归原


告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就房屋产权的处置 而言,被继承人与原


告已达成权利义务的完全一致,


而且已经实 际履行多年,


包括被


告在内的所有人均无权对此项约定提出异议 。


就履行变更房屋产


权的义务而言,


由 于被继承人已经去世,


不可能由其亲自完成变


更产权事宜,


本案的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对于被继承人

< br>应当履行的这项义务,


理应积极配合予以完成,


这也是继 承人应


尽的义务。



至于被告所提及的 答辩理由,


是站不住脚的。


被告提及的被


继承人生前表示不愿把此房给原告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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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篇



综上所述,


争议房屋的产权理应由原告取得,


其它财产也应< /p>


由原被告依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请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2003


年底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 定“张老汉与子女达成的《申请公证书》


不具有赠与或遗嘱的性质,

《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要件,本案按法定继


承由三个继承人共同分割,分割 前先行给本案原告扣除其出资购房款。”





判决中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出资购房,

约定一定条件下取得产权的协议关


系”未做任何评判和表述。
















一起子女出资以父亲名义购房的产权风波(下)














上诉前情况介绍





对于一审判决,


我很不理解,


虽然说本案原告的证据确实有瑕疵,


比如严格


讲你可以说这两份文件都不具备法定的遗嘱的完全要件,


法院可以从严掌握按遗


嘱继承的条件。





但是对于我在庭审中提出的



张丙与张 老汉形成的一方出资购房供老人使


用,另一方待老人去世后取得房屋产权



的约定,属于一种协议性质的行为,可


以证实,


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应属有效的观点,


为 什么一审法官不做任何评判


呢?





当然,


对于当事人而言,

< p>
面临的是是否上诉的问题,


而当事人要考虑的是上


诉的机会有多大的问题,


当事人说曾经带着判决和资料找过同事在中院工作的亲


戚看过,也找过其他律师,都说上诉的机会不大。这个问题又摆在我的面前了。

< br>




法官怎么判决确实不是律 师能左右的,这一点我只能清楚地告诉我的当事


人,


就本案而言 ,


毕竟不是大案,


我也不能确保用什么手段让二审法院对此案有


足够的重视,但是,我告诉他:



我认 为,一审法院没有正面对我提出的全部观


点进行明确反驳,


这也 说明这是一审法院不能正式面对的地方,


也是本案的软肋。


既然 能证明存在这个关系,


这此关系又并不违法,


为什么法院不可以 依此判决?


这个问题现在你有机会让二审法官来回答你。


所以,


上诉是你唯一的机会,


如果


你不上诉, 此事就只能如此了。当然,二审法官怎么判,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我


只能说以目前的案情 和证据,


我认为把房产判决给你是有足够理由的,


上诉要付


出上诉费,但是可以争取一个机会,就当是赌博,输了是什么后果,多付些诉讼


费,赢了呢?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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