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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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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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兔儿爷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



及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工


作,


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 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 招收学龄前


0-6


岁婴幼儿,并对


其实 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


< br>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


队、社会 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


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制度。公办学 前教育机构


(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


(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实行登记注册

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


实现审批制 度,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


机构。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审批机关,


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一)在各县(市、区)辖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审批,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农垦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和审批系统内各类学前教育


机构,并报总局 教育局备案。省森工总局各管局教育局负责登记注册系统


内举办的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 。农垦、森工在系统外举办的学前教育机


构由所在行政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p>



(三)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办学条


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报教育部统一编号 ,并在所属县


(市、


区)及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定级制度。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 前教育


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核定类别等级,加强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


并对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发展


规划和 布局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 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


机构的个人,应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 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符合国家


安全标准,并分别达到《黑龙江省城市幼 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


《黑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 黑龙江省民办幼


儿园设置标准》、《黑龙江省办园点设置标准(试行)》、《黑龙江省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



(四)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


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全国”、“双


语”、“艺术” 等字样。



(五)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 构章程、组织机构;


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 要求


的保育、教育计划。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 /p>


第八条举办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和程

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


< /p>


1.


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


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3.


拟任学前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及教师、


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资格证明、


健康证明, 包括非在编教职工的聘任合同等;



4.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工作规范》的卫 生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


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 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 消防验收意见等;



5.


符合法规要求 的拟办机构章程、


组织机构、


发展规划、


各项规章制度等;



6.


填写《黑龙 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7.


登记注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



)


登记注 册程序:



1.


由拟任学前教育机构主 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


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 br>


2.


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踏查,符 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


记注册,发放《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级教 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申请筹设



1.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在筹设前


2


个月向审批机


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原件)。内容应当包括:学前 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


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园性质、规模、形式(全日 制、寄宿


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


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



< p>
2


)举办者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


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

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


照或单位法 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交


复印件,验原件)。




3


)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房屋的


需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 交


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


明文件。租借园舍要有


3


年以上租借协议。




4



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交复印件,

< br>验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 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


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


)符合法规的学前教育机构章 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培养


目标、组织机构、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


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 序、幼


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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