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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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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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在歌声里)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百六十 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


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 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


诉,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 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


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p>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


作用 ,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 p>


二、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 br>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


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


根据庭审情况,


在揭 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


减轻)处罚。





公诉人:×××
















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 字(


2007


)第


53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


开开庭审理 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


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 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


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


依法在刑事诉 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

< br>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


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


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


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 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 /p>


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


案 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


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 表如下公诉意见,


请合议庭对被告人


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 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


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触犯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


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 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



《全国法院审 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 /p>


取利益”


作了明确的界定:


刑法第三百八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


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 br>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


制约关系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


属自己主管的 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


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 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


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


如国家工作人员收 受他人财物时,


根据他


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要 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换言之,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


送财物是希望自 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


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的,构成受


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


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


也可 以是非物质利益;


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


之时


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


证据 ,


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


现如下:







首先,


被 告人杜新灵自


2001



7

< p>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


理局副局长,


2002< /p>



3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其


中,


2004


12


月至


2005



10


月主持工作)



2005



10



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


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


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实施了

<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

< p>
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


之,


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杜新灵的


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


灵所实施的一 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


的故意。







再次,


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矣某某


价值人民币


91800


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


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


12038


元。非法收受矣


某某送给的人民币


11000


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


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 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


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


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


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


就本节事实而言,


杜新灵 供


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


其一,


当时 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


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 ,


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


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 产


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


矣某某才拿了


1


万多元钱给杜新灵。


其二,


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


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 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


局副局长杜新灵,


正因为如此,


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


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 /p>


综上,


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


贿的基本特征 ,


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


被动性,应认 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


需 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


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 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


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


人房屋、


汽车等物品,


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


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


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


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 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


玷污和践踏 ,


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


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

< p>
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


,


因此


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


“对任 何腐败分子,


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清除腐败是党心民 心之所向,然


而,


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


无视国家法律,


明知故犯,


以身试法,


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克己奉公、

< p>
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被告人杜新灵曾于


1999< /p>



8




2001



12


月在 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


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

< p>
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


杜新灵,


不是利用人 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


而是进行索贿、


受贿。

< p>
今天,


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


完全是咎 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杜新灵


42


岁,是一个有着


20


年工龄、


14


年党 龄的

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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