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努力工作-
×××人民检察院
公
诉
意
见
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百六十
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
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
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
诉,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
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
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p>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
作用
,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 br>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
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
根据庭审情况,
在揭
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
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
字(
2007
)第
53
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
开开庭审理
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
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
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
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
依法在刑事诉
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
< br>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
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
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
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
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
/p>
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
案
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
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
表如下公诉意见,
请合议庭对被告人
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
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
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p>
其行为已触犯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
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p>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
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
”
《全国法院审
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
/p>
取利益”
作了明确的界定:
刑法第三百八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
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 br>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
制约关系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
属自己主管的
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
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
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
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
如国家工作人员收
受他人财物时,
根据他
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要
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换言之,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
送财物是希望自
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
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的,构成受
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
p>
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
也可
以是非物质利益;
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
之时
p>
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
证据
,
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
p>
现如下:
首先,
被
告人杜新灵自
2001
年
7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
理局副局长,
2002<
/p>
年
3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其
中,
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0
月主持工作)
,
p>
2005
年
10
月
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
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
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实施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
之,
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杜新灵的
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
灵所实施的一
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
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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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
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矣某某
价值人民币
91800
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
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
12038
元。非法收受矣
某某送给的人民币
11000
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
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
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
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
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
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
就本节事实而言,
杜新灵
供
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
其一,
当时
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
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
,
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
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
产
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
矣某某才拿了
1
万多元钱给杜新灵。
其二,
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
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
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
局副局长杜新灵,
正因为如此,
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
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
/p>
综上,
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
贿的基本特征
,
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
被动性,应认
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
需
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
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
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
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
人房屋、
汽车等物品,
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
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
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
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
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
玷污和践踏
,
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
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
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
,
因此
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
“对任
何腐败分子,
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清除腐败是党心民
心之所向,然
而,
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
无视国家法律,
明知故犯,
以身试法,
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克己奉公、
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被告人杜新灵曾于
1999<
/p>
年
8
月
至
2001
年
12
月在
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
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
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
杜新灵,
不是利用人
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
而是进行索贿、
受贿。
今天,
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
完全是咎
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p>
被告人杜新灵
42
岁,是一个有着
20
年工龄、
14
年党
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