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公诉意见书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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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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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洒遍)


受贿犯罪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 用,


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 br>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


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


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 br>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


2007


)第

< br>53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


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


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 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


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 ,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


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 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


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 /p>


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 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


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


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

< p>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 p>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关于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



为他人谋取利益


< br>作了明确的


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


括利用职务上 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


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 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

<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 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


”< /p>


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


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 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


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 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


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 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


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 的,就


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


须同时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


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


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 之后、是否实现,


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


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


2001



7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


局长,


2002



3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


2004



12


月至


2005< /p>



10


月主持工作),

< br>2005



10


月担任西双版纳 州


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

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 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


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


陈 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


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 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


民币


91800


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臵税、


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 币


12038


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


11000


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 车,


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

< br>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篇二: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周家旺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 br>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


2007


)第

< br>53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


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


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 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


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 ,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


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 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


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 过法庭


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 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


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 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


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


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

< br>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 p>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关于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



为他人谋取利益


< br>作了明确的


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


括利用职务上 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


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 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

<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 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


”< /p>


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


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 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


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


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


明知他人送 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


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 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


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 /p>


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


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


是否实现,均不影响 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


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


2001



7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


局长,


2002



3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


2004



12


月至


2005< /p>



10


月主持工作),

< br>2005



10


月担任西双版纳 州


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

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 己实施了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 p>
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


灵的行为 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


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 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


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


民币


91800


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


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 民币


12038


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


11000


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 某某


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

< br>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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