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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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公诉意见书
公
诉
意
见
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
用,
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 br>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
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
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 br>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
2007
)第
< br>53
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
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
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
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
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
,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
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
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
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
/p>
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
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
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
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关于受贿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以及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 br>作了明确的
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既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
括利用职务上
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
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
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
他人谋取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p>
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
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
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
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
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
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
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
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
的,就
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
须同时具备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
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
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
之后、是否实现,
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
p>
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
2001
p>
年
7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
局长,
2002
年
3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
2004
年
12
月至
2005<
/p>
年
10
月主持工作),
< br>2005
年
10
月担任西双版纳
州
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
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
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
p>
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
陈
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
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
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
民币
91800
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臵税、
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
币
12038
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
11000
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
车,
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
< br>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篇二: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周家旺
案
由:受
贿
被告人:杜新灵
< br>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
2007
)第
< br>53
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
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
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
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
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
,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
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
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
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
过法庭
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
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
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
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
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
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
< br>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
关于受贿罪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以及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 br>作了明确的
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既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
括利用职务上
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
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
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
他人谋取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p>
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
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
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
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
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
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
明知他人送
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
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
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
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
“
p>
为他人谋取利益
”
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
/p>
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
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
是否实现,均不影响
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
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
2001
p>
年
7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
局长,
2002
年
3
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
2004
年
12
月至
2005<
/p>
年
10
月主持工作),
< br>2005
年
10
月担任西双版纳
州
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
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
己实施了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
灵的行为
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
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
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
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
民币
91800
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
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
民币
12038
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
11000
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
某某
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
< br>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