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谈《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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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唐律疏义》
关于隋唐,
我敢断言是每个炎黄子孙都会骄傲的时代,
诗词歌
赋、
衣食住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时期都
发展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
鼎盛,
那是时的都城长安,
更是国际化的大
都市。因此出于对隋唐的热爱,我便特别关注隋唐的一些东西,于是
乎
,
借以选修课的机会,继续着我对隋唐的浓浓兴趣,选择修听《隋
唐文化》
,使我对隋唐的饮食、宗教、服饰、建筑等方面都有一定的
涉猎,通过老师的悉心教授,使我对隋唐有了更深的了解。作为一个
不
完全的法律人,
或者说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却在执法机构工作的我—
—现阶段还在大学课堂里继续学习着法律,
基于特有的习惯,
喜欢用
法律特有的角度看待一些事情和现象,
也洗完能看到一些
与别人看到
不一样的东西,于是乎,关于隋唐,我就想谈谈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
或者说代表作《唐律疏议》
。
一、
《唐律疏议》简介
我们都知道,
唐初的法律制度基本是沿袭隋朝的。
唐
高祖武德六
年(
618
年)六月诏废隋
《大业律》
,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
对隋朝《大业律》
进行了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
《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
七年(
624
年)三月编成,四
月颁下
实施,此即为《武德律》
。贞观元年(
627
< br>年)三月,唐太宗
命令长孙无忌、
房玄龄等人,
参酌隋律,
以
“宽简”
“平允
”
和
“画一”
< br>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
637
年)正月颁布,
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比较轻,律条也
比较完备,确立了独
特的风格和体系,时唐律的奠基。永徽元年(
650
年)正月,唐高宗
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人修《
永徽律》
,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
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显庆二
年(
657
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
需要,
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武则天时期及以后有分别颁布了
许多
《唐律》
,但改动都不大,成就都未超出《永徽律》
。
《永徽律》共十
二篇,
依次为
《名例律》
、
《禁卫律》<
/p>
、
《职制律》
、
《户婚律》
、
《厩库律》
、
《擅兴律》
、
《贼盗律》
、
《斗讼律》
、
《诈伪律》
、
《杂律》
、
《捕亡律》
和
《断狱律》等共
500
条文。永徽三
年(
652
年)
,唐高宗又令长孙无<
/p>
忌等人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条
文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
卷,
永徽四年颁行。
《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统称为《永
徽律疏》
,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
(明末清初始称)
。
二、
《唐律疏议》在内容上的主要历史成就
《唐律
疏议》
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由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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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
隋朝统治者的
保证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
给唐初的统治者留下了
深刻
的印象。
所以他们在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
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
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封建统治体系。
其中,
立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的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个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
刑法典,是用于定罪
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有些像现在的国
家政策;
格就是
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范,
用作考核官员的职责
范围的规定
,
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
我个人理解和当代部门内部规范
差不多;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唐高宗命长
孙
无忌编写的
《唐律疏议》
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
威
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
< br>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这就影响了
唐律的实施效果。
《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就单
独的《律疏》而言,我个人认为,有些类似今天我国在出台一些法律
之后
,
为了更好的适用,
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
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往往会比法条本身更实用。因为《唐律疏议》
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
以后,
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以它作为标准,
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
分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编
撰的目
的,
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
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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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
作为封建法典,
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
体现着
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
法制度等内容,
“亲亲”和“尊尊”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制
度就是对封建阶级等级制度的很好体现。
尽管唐律本质上是维护封建
统治者阶级意志的,
但是他确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
律,甚至比之后的明末清初的一些法律也要宽简。
< br>《唐律疏议》首篇《名例律》如同现代刑法典的总则,表达了唐
律的基本精神和基
本原则,
其余十一篇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分则,
具体
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可以说
《唐律疏议
》是我国乃至世界最古老的法典,具有极高的价值。虽然
我国古代有法而没有法学,但是
通过《唐律疏议》能够看出许多封建
法律的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
刑。十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列于首篇,包括:谋反,某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内乱,不义。这十罪都是
指直接侵犯封建皇帝的统治和封建统治秩
序的行为,
犯十罪者,
皆处
以极刑,不
得享有赎、免等特权,
“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制度起源很早,
但在唐的时候唐统治者为加强统治,
在唐律
中对八议制度进行了更详备的规定。八议的对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
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
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
其他罪
行都
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这种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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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了登记和
阶级的差别。
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唐律疏议》中关于化外人的规定,
是我国最早的针对国际法冲突规范所做的规定。所谓“化外人”就是
我们今天
说的外国人。
《永徽律》
首篇
《名例律
》
中规定:
“诸化外人,
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一规定前
半部分体
现了属人主义倾向,
而后部分则是属地主义的反映。
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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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在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适用方面敢于规定属人法和属地法之间
做出选择,
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实在是了不
起的
作为。
这反映了唐朝在与外国交往的信心与实力。
同时也可以看出唐
朝政府对外政策的开放程度。
有史料可查,
唐长安城化外人最多的时
候多达十数万,
有很多化外人甚至可以入朝为官,
永徽年间有波斯王
子在唐朝政府为官,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三、
《唐律疏议》的影响
1
、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留了唐律,还保留了大量唐朝的令、格、
式的内
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
唐代阶级关系,
等级关系以及官制、
兵制、
田制、
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珍宝。
《永徽律疏》是中
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
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
的代表作,
在世界法制史
上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
有学者将其与欧洲
的《罗马法》相提并
论。因而可以说它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
律的内容承前启后,
在总结前人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
并且
开创了中国
古代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2
、对唐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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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之义疏自高宗时做成颁行后,
终
唐之世,
一直没有废止
过。玄宗开元以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
作用,一条是,义疏被后世
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的律令,宋代建隆年间的《宋刑统
》都是
《永徽律疏》的翻版;明代置元之后,重又仿唐朝立制,不惟篇章,
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也就是说,清律中有很大一部分也
是间接沿
袭唐律及其疏议的。
第二条渠道是,
义疏的方法被用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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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