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演进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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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演进及借鉴意义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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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缘起于法律形成之初,几经发展,直至宋元明清时的巅峰。
我国古代暴力犯罪也不乏其独特的刑罚特征,
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
不仅促成了中
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
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
而且为我们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
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
为
现代
刑法
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
力犯罪服
务。
关键词
暴力犯罪;发展;刑罚特征;借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
安定因素也急剧增多,暴
力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公
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也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
应予以
严惩。
所谓暴力犯罪,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
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关于暴力犯罪,
在我国古代
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
规定,
而且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
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
国的形
成和发展,
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
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
中国
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
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
方
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起源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暴力犯罪
应该缘起于我国古代法律形成之时。也就是说,刚形
成的法律中就已包含了暴力犯罪的内
容。
我国法律在很早的时候叫做刑。譬如说,
《竹书纪
年》
说:
“
帝舜三年,
命咎陶阼刑。
”
就是说虞舜命令皋陶制
定法律。
再如,
《左传
·
昭公六年》
记载:
“
夏有乱
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
这里的刑都是法律。
那么,古代的刑(法)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有多种说法。
第一,刑起于兵说。
《国语
·
鲁
语》说:
“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
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
,是无隐也。
”
第二,定分止争说。管子说:
< br>“
古
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
未有
夫妇妃匹之合,
兽处群居,
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
疆者凌弱,
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
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
师之
……
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
”
故<
/p>
“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之争
< br>也
……”
。商鞅也认为:
“
p>
神农既没,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
,
“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
而不治。是以
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
……
民众而
奸邪生,故立
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
第
三,源于苗民说。当时的苗民不仅经济繁荣,而且法制发达,他们
最早制定了肉刑。制定
肉刑的动因就是当时暴力犯罪的猖獗。《尚书
·
吕刑》记载:<
/p>
“
蚩尤惟
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
、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
第四,源于
“
性恶
”
说。荀况是
主张性恶论者,他从人性的角度解释法律的起源,认为
“
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
不正,
悖乱而不治,
p>
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
明礼义以化之,
其
法正以治之,
重刑罚以禁之,
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p>
”
上述几
种说法虽然各自看法不一,但他们都承认一点,那就是,由于当时的侵、
伐、暴、乱引起
了社会秩序的震荡、混乱,直接导致了刑法的产生。换言之,暴力犯罪促使
了法律的产生
。
既然法律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打击暴力犯罪的,
那么当时的法律
中自然就会有
很多有关暴力犯罪的内容,甚至主要就是暴力犯罪的内容。如《尚书
·
舜典》上记载,当时
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
/p>
“
怙终贼刑
”
就
是暴力犯罪,
指因饥谨或复仇第二次杀人吃人或者一次杀
人吃人
三人以上的,要处以
“
贼刑
”
(也就是割断咽喉的死刑)。夏朝的主要犯罪种类有杀人
罪、
抢劫罪
、
贪污罪
,其中两
种就是暴力犯罪。
(二)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夏商周时期
《夏书》曰:
“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
其中,昏是抢劫罪,墨是贪污罪,贼是杀人
罪。昏和贼就是当时的暴力犯罪。
商朝的暴力犯罪主要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左道乱政罪等。盘庚在动员臣下迁都于殷时,
便宣布:
“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
乃劓殄灭之,无遗有
”
(颠越不恭就是
狂妄放肆,
不守法纪,
不敬国王;
暂
遇奸宄就是危害政权,
犯法作乱,
内外盗贼)
< br>。
[
②
]
《礼
记
·
王制》曰:
“……
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
其中包括有暴力乱名改作、左道以乱政
的内容。
西周时
期,暴力犯罪的规定就更加丰富、系统、规范了。西周的暴力犯罪主要有:(
1
)杀
害国王罪。《周礼
·
夏官
·
司马》曰:
“
放弑其君则残之。
”
当时,即使杀害国王的亲属,也要
处最重刑。
《周礼
·
< br>夏官
·
司马》曰:
“
杀王之亲者,辜之
”
(按郑玄注:
“
辜言枯之也,谓磔之
”
,<
/p>
即碎割刑)。(
2
)杀人罪。自夏起,<
/p>
“
杀人为贼
”
,
即处死刑。在先秦文献中盗与贼的内涵
是不同的,
“
贼
”
一般指侵犯人身,盗指侵犯财物。周时,也有
抢劫杀人罪,如《尚书
·
康诰》
所说:
“
凡民自得最,杀越人于货
”
,后世
“
杀人越货
”<
/p>
一词,即源于此。(
3
)故意伤人罪。当
时,过失伤人从轻处罚,但如系故意伤人,则予重罚。《周礼
·
秋官
·
暴杀戮》曰:
< br>“
凡伤人见
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
”
(
4
)强
盗财产罪。《尚书
·
康诰》曰:
“
p>
凡
民自得罪,寇攘奸宄
”
< br>(寇就指劫夺,奸宄也有寇盗的含义)。《易
·
睽》曰:
“
见舆曳,其牛
掣,其人天且劓。
p>
”
正如清人王鸣盛在注《尚书
·
康诰》时所说:周时侵犯私有权特别是暴力
侵犯是
“
有诛无赦,必服其罪
”
的。
2
、春秋战国时期
此时,法家思想兴起,主张小
过必罚,轻罪重罚。魏国李愧在其制定的《法经》中,
把以暴力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盗犯罪
和贼犯罪
(窃盗不包括在暴力犯罪中)
规定在
< br>“
头版头篇
”
,
其法典体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蕴含的暴力犯罪条款如:杀
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凡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不仅如此,他还提
出了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这一思想对以后乃至今日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秦汉时期
到了秦汉时期,暴力犯罪又发
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主要表现为反叛、大逆、不道、
大不敬等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
罪名
的出现以及杀人、强盗等传统暴力犯罪更为细化和规范
化。
秦
朝,反叛大罪开始出现。
“
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
。
……
秦惠王车裂
商君以徇,曰:
p>
„
莫如商君反者!
‟
遂灭商君之家。
”
亲王政九年(前
2
38
年),
“
长信侯嫪毐
作乱
”
,
“
将欲攻蕲年宫
”
,遭到严重
镇压,首恶嫪毐
“
车裂示众,灭其宗
”
,主犯卫尉等二十
人
“
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
”
,
“……
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过四千余家
”
。次年,
“
相国
吕不韦坐嫪毐
免
”
自杀,其党羽或夺爵、或迁。为此,秦王下令
“
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
毐、不韦者,籍其门。
”
商鞅、嫪毐、吕不韦所犯之罪就是反叛、大逆、不道。关于杀
人罪,
进一步被区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贼杀指故意杀人;擅杀指尊杀卑、主杀
奴;盗杀
指因盗而杀,
兼有盗、
贼二罪
,
处刑尤重;
斗杀是指在打架斗殴、
群
斗群殴中的暴力杀害)
,
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体现了当时的刑法理论水平,
特别是暴力犯罪的理论水平有所提
高。
汉朝的反逆大罪进一步发展,
开
始出现了
“
谋反
”
的罪名。
汉朝的杀人罪,
在秦朝的基
础上又分出了谋杀、使人杀人、复仇杀人等情形:(
1
)谋杀
是指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
特别是指二人以上的缜密筹划杀人。谋杀罪处弃市刑,谋杀
人未遂,减刑。据《汉书
·
恩泽
侯表》
:
“
章武嗣侯窦长生坐谋杀人未杀,免。
”
(
2
)使人杀人,即教唆人或指使
他人杀人,
犯者按共犯中的主犯从重处罚。一些有爵位的贵族高官也因使人杀人而弃市。
(
3
)复仇杀
人。在古代宗法制度下,
法律允许子孙或亲
族为亲复仇,无罪或者赦免。汉初刑法禁止
私
相报怨,但法令虽具而奉行不力,私相杀伤者,不绝于世。因此,后汉桓谭提出:
p>
“
今宣申
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杀伤者
,虽一身逃亡,皆徒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
雇山赎罪。
”
对于强盗罪,则分一般强盗和严重的群盗。史载武帝时,由于征伐无度,群盗
p>
蜂起,
“
复聚党,阻山林,往往而群。
p>
”
一般强盗可不致死,而群盗则往往处死。
4
、魏晋南北朝时期
此时,暴力犯罪的发展主要体
现在对最主要的暴力犯罪
——
强盗罪的概念的科学界
定上以及把主要的暴力犯罪纳入到
“
重罪十条
p>
”
的体系中来。
晋朝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在其所
著的《律解》及向晋武帝奏上的《注律表》中对强盗
罪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并对其种类
进行了详细划分。他说,
“
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
”
,并
将强盗罪分为以下数种:缚守、恐曷、呵人、
持质、留难、擅赋、戮辱等。他又说,这些都
是以威势得财,或者与强盗之
“
名殊者也
”
,或者
“
罪相似者也
”
。此
外,他还对其他一些暴力
犯罪概念作了概括:
无变斩击谓之贼,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不和谓之强,
攻恶谓之略,等等。
从北齐开始,
最主要的一些暴力犯罪就被纳入到封建国家最最重点打击的
“
< br>重罪十条
”
当中来。这
“
重罪十条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
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
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这十条当中,
除了不敬、不孝之外,其他八条都涉及到暴力犯罪,甚至有些基本上都属暴力犯罪。其中,
反逆是指用暴力推翻封建政权的严重犯罪活动,大逆是指毁坏宫阙、宗庙、
皇陵的行为
,当
然包括暴力行动;叛、降,都指叛逃投降敌国的行为,当然包括暴力叛逃投降行为;
恶逆指
殴打父母、
祖父母的行为,是家庭暴力;
不道指非理杀一家三人以上或支解人,属于严重的
暴力犯罪;不义指民杀官、下
级杀上级、学生杀老师的行为,内乱是家族内的乱伦行为,暴
力成分难以排除。笔者认为
,
“
重罪十条
”
的出现不仅由于这些罪严重地违背了三纲五常,而
且因为这些罪具有很大的暴力成分在
内,才被严厉打击的。
5
、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特别是唐朝,对暴
力犯罪的规范已趋于成熟。这主要表现在犯罪理论、
法条规定和一些定罪量刑的原则上。
首先,犯罪理论上,《唐律疏议》对各种犯罪进行了概念界定、关键字词解释、历
史源流解释、儒家经典解释等,使刑法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
p>
“
它对律文的解释,或阐明律意、剖析内涵;或解释字词、明确概念
;或就某项原则制度进
行历史的追溯;
或设置问答、通过辩难解
析法律的疑义。
不仅体现了刑法学、诉讼法学的最
新发展,也反
映了法理学、历史法学、注释法学的杰出成就。
”
由于《律疏》
与律文具有同
等效力,因而在实践中成为司法官判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真正起到了
“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
规矩之得方圆
”
的作用。不仅如此,在
“
重罪十条
”
经过一定的发展、演变而形成
< br>“
十恶之罪
”
以
后,暴力犯罪被纳入到
“
十恶
”
的体系之内,这也应该说是其理论成熟的标志之一。
其
次,
在法条的规定上,
暴力犯罪规定的更加细密、
具体和完善:
(
1
)
谋反大逆罪。
《唐律
·
贼盗》:
“
诸
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
妾、祖孙、兄
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大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
疾者,并免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
不足率人
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
(
2
)
强盗罪。根据《
疏议》,
“
以威若力而取其财者
”
p>
为强盗。该罪的处刑极为严厉,即使不得财,
也徒二年;得一尺者徒
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如持武器,虽不得财,也流三千
里,得五匹即绞,伤
人则斩;凡在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人强盗或容留强盗者,里正笞
五十,
三人加一等,
州、
县官亦视具体情况,
处笞刑或徒二年。
由于奴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
因
此略卖和诱奴婢同侵犯其他财产一样,
均按强盗论罪。
在强盗罪
中,
如系共谋则不分首从;
如首谋者临时不行,而行者又未进行
强盗活动,则分别首从,科刑。(
3
)杀人罪。唐律对
于杀人罪分为七种情况,即所谓
“
七杀
”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劫杀。
< br>其中谋杀、故杀、斗杀、劫杀都属于暴力犯罪。关于谋杀,唐律规定:
“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
已伤者绞,
已杀者斩。
p>
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留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
仍为首。
”
按《疏
议》解释:
“
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
”
,因而需要
区分首从,造意者
“
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
< br>为首罪,合斩
”
。由于谋杀是伙同预谋杀人,情节严重,
社会危害性大,因而列于七杀之首。
谋杀未遂,一般按伤害罪处刑,但奴婢谋杀主、子孙
谋杀尊亲,均处死刑,以体现对纲常名
教的维护。再如故杀,按《疏议》解释:
“
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
”
,一般处以斩刑。
但主人故杀奴婢,
只徒一年。<
/p>
还有,
劫杀是指
“
因劫囚而有杀人者,
皆合处斩,
罪无首从。
< br>……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
。<
/p>
<
/p>
再次,
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
也更加成熟
。
譬如,
在对待
“
十恶之罪
”
的反逆、
恶逆上,
p>
不待既遂,
即使在预谋阶段、预备阶段,
也
按既遂处刑,
体现了对伦理犯罪加暴力犯罪的严
厉打击。再如,
对一般的暴力犯罪如强盗、杀人罪都根据不同的情节,具体分别处刑,力争
达到罪刑相当
。特别是在伤害罪方面,规定了
“
保辜
”
制度。如:
“
受足欧伤人者限十日,
以他
物欧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
在限定的时间
内受伤者死去,
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因他故死亡,
伤人者只承担伤
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确定保辜的期限,
p>
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
这是在刑法理论和制度
上的又一大进步,其影响深远。
(三)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巅峰
宋、元、明、清时期,暴力犯
罪已发展到巅峰阶段,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这个时期暴力犯罪猖獗,二是这个时
期法律对暴力犯罪处罚严厉、刑罚残酷。正所谓
“
刑罚
世轻世重
”
,
“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宋、元、明、清时期已是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