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演进及借鉴意义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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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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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发(作者:会有天使替我爱你2)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演进及借鉴意义






< /p>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缘起于法律形成之初,几经发展,直至宋元明清时的巅峰。


我国古代暴力犯罪也不乏其独特的刑罚特征,


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


不仅促成了中


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


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


而且为我们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


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


为 现代


刑法


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


力犯罪服 务。





关键词



暴力犯罪;发展;刑罚特征;借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 安定因素也急剧增多,暴


力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公 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也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


应予以 严惩。


所谓暴力犯罪,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


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关于暴力犯罪,


在我国古代


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 规定,


而且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


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 国的形


成和发展,


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 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


中国


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 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


方 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起源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暴力犯罪 应该缘起于我国古代法律形成之时。也就是说,刚形


成的法律中就已包含了暴力犯罪的内 容。


我国法律在很早的时候叫做刑。譬如说,


《竹书纪


年》


说:



帝舜三年,


命咎陶阼刑。



就是说虞舜命令皋陶制 定法律。


再如,


《左传


·


昭公六年》


记载:



夏有乱 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 p>
这里的刑都是法律。






那么,古代的刑(法)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有多种说法。 第一,刑起于兵说。


《国语


·



语》说: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 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 ,是无隐也。



第二,定分止争说。管子说:

< br>“



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


未有 夫妇妃匹之合,


兽处群居,


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


疆者凌弱,


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 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


师之


……


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



故< /p>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之争

< br>也


……”


。商鞅也认为:



神农既没,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


而不治。是以 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


……


民众而 奸邪生,故立


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第 三,源于苗民说。当时的苗民不仅经济繁荣,而且法制发达,他们


最早制定了肉刑。制定 肉刑的动因就是当时暴力犯罪的猖獗。《尚书


·


吕刑》记载:< /p>



蚩尤惟


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 、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第四,源于


性恶



说。荀况是


主张性恶论者,他从人性的角度解释法律的起源,认为


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


不正,


悖乱而不治,


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


明礼义以化之,


其 法正以治之,


重刑罚以禁之,


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上述几 种说法虽然各自看法不一,但他们都承认一点,那就是,由于当时的侵、


伐、暴、乱引起 了社会秩序的震荡、混乱,直接导致了刑法的产生。换言之,暴力犯罪促使


了法律的产生 。


既然法律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打击暴力犯罪的,


那么当时的法律 中自然就会有


很多有关暴力犯罪的内容,甚至主要就是暴力犯罪的内容。如《尚书


·


舜典》上记载,当时


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 /p>



怙终贼刑



就 是暴力犯罪,


指因饥谨或复仇第二次杀人吃人或者一次杀


人吃人 三人以上的,要处以



贼刑



(也就是割断咽喉的死刑)。夏朝的主要犯罪种类有杀人


罪、

< p>
抢劫罪



贪污罪


,其中两 种就是暴力犯罪。






(二)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夏商周时期





《夏书》曰: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其中,昏是抢劫罪,墨是贪污罪,贼是杀人


罪。昏和贼就是当时的暴力犯罪。

< p>





商朝的暴力犯罪主要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左道乱政罪等。盘庚在动员臣下迁都于殷时,


便宣布: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 乃劓殄灭之,无遗有



(颠越不恭就是


狂妄放肆,


不守法纪,


不敬国王;


暂 遇奸宄就是危害政权,


犯法作乱,


内外盗贼)

< br>。


[



]


《礼



·


王制》曰:


“……


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其中包括有暴力乱名改作、左道以乱政


的内容。






西周时 期,暴力犯罪的规定就更加丰富、系统、规范了。西周的暴力犯罪主要有:(


1


)杀


害国王罪。《周礼


·


夏官


·


司马》曰:



放弑其君则残之。



当时,即使杀害国王的亲属,也要


处最重刑。


《周礼


·

< br>夏官


·


司马》曰:


< p>
杀王之亲者,辜之



(按郑玄注:



辜言枯之也,谓磔之



,< /p>


即碎割刑)。(


2


)杀人罪。自夏起,< /p>



杀人为贼



, 即处死刑。在先秦文献中盗与贼的内涵


是不同的,


< p>



一般指侵犯人身,盗指侵犯财物。周时,也有 抢劫杀人罪,如《尚书


·


康诰》


所说:



凡民自得最,杀越人于货



,后世



杀人越货


”< /p>


一词,即源于此。(


3


)故意伤人罪。当


时,过失伤人从轻处罚,但如系故意伤人,则予重罚。《周礼


·


秋官


·


暴杀戮》曰:

< br>“


凡伤人见


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




4


)强 盗财产罪。《尚书


·


康诰》曰:




民自得罪,寇攘奸宄


< br>(寇就指劫夺,奸宄也有寇盗的含义)。《易


·


睽》曰:



见舆曳,其牛


掣,其人天且劓。



正如清人王鸣盛在注《尚书


·

< p>
康诰》时所说:周时侵犯私有权特别是暴力


侵犯是



有诛无赦,必服其罪



的。






2


、春秋战国时期





此时,法家思想兴起,主张小 过必罚,轻罪重罚。魏国李愧在其制定的《法经》中,


把以暴力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盗犯罪 和贼犯罪


(窃盗不包括在暴力犯罪中)


规定在

< br>“


头版头篇




其法典体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蕴含的暴力犯罪条款如:杀


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凡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不仅如此,他还提

< p>
出了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这一思想对以后乃至今日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秦汉时期





到了秦汉时期,暴力犯罪又发 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主要表现为反叛、大逆、不道、


大不敬等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


罪名


的出现以及杀人、强盗等传统暴力犯罪更为细化和规范

< p>
化。








秦 朝,反叛大罪开始出现。



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 。


……


秦惠王车裂


商君以徇,曰:



莫如商君反者!



遂灭商君之家。



亲王政九年(前


2 38


年),



长信侯嫪毐


作乱






将欲攻蕲年宫



,遭到严重 镇压,首恶嫪毐



车裂示众,灭其宗



,主犯卫尉等二十




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




“……


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过四千余家



。次年,



相国


吕不韦坐嫪毐 免



自杀,其党羽或夺爵、或迁。为此,秦王下令



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


毐、不韦者,籍其门。



商鞅、嫪毐、吕不韦所犯之罪就是反叛、大逆、不道。关于杀 人罪,


进一步被区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贼杀指故意杀人;擅杀指尊杀卑、主杀 奴;盗杀


指因盗而杀,


兼有盗、


贼二罪 ,


处刑尤重;


斗杀是指在打架斗殴、


群 斗群殴中的暴力杀害)



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 p>
体现了当时的刑法理论水平,


特别是暴力犯罪的理论水平有所提

< p>
高。






汉朝的反逆大罪进一步发展,


开 始出现了



谋反


的罪名。


汉朝的杀人罪,


在秦朝的基


础上又分出了谋杀、使人杀人、复仇杀人等情形:(


1


)谋杀 是指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


特别是指二人以上的缜密筹划杀人。谋杀罪处弃市刑,谋杀 人未遂,减刑。据《汉书


·


恩泽


侯表》 :



章武嗣侯窦长生坐谋杀人未杀,免。




2


)使人杀人,即教唆人或指使 他人杀人,


犯者按共犯中的主犯从重处罚。一些有爵位的贵族高官也因使人杀人而弃市。 (


3


)复仇杀


人。在古代宗法制度下, 法律允许子孙或亲



族为亲复仇,无罪或者赦免。汉初刑法禁止 私


相报怨,但法令虽具而奉行不力,私相杀伤者,不绝于世。因此,后汉桓谭提出:



今宣申


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杀伤者 ,虽一身逃亡,皆徒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


雇山赎罪。


对于强盗罪,则分一般强盗和严重的群盗。史载武帝时,由于征伐无度,群盗


蜂起,



复聚党,阻山林,往往而群。



一般强盗可不致死,而群盗则往往处死。






4


、魏晋南北朝时期





此时,暴力犯罪的发展主要体 现在对最主要的暴力犯罪


——


强盗罪的概念的科学界

< p>
定上以及把主要的暴力犯罪纳入到



重罪十条



的体系中来。






晋朝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在其所 著的《律解》及向晋武帝奏上的《注律表》中对强盗


罪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并对其种类 进行了详细划分。他说,



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



,并


将强盗罪分为以下数种:缚守、恐曷、呵人、 持质、留难、擅赋、戮辱等。他又说,这些都


是以威势得财,或者与强盗之



名殊者也



,或者



罪相似者也



。此 外,他还对其他一些暴力


犯罪概念作了概括:


无变斩击谓之贼,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不和谓之强,


攻恶谓之略,等等。






从北齐开始,


最主要的一些暴力犯罪就被纳入到封建国家最最重点打击的


< br>重罪十条



当中来。这



重罪十条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 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


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这十条当中,


除了不敬、不孝之外,其他八条都涉及到暴力犯罪,甚至有些基本上都属暴力犯罪。其中,


反逆是指用暴力推翻封建政权的严重犯罪活动,大逆是指毁坏宫阙、宗庙、


皇陵的行为 ,当


然包括暴力行动;叛、降,都指叛逃投降敌国的行为,当然包括暴力叛逃投降行为; 恶逆指


殴打父母、


祖父母的行为,是家庭暴力;


不道指非理杀一家三人以上或支解人,属于严重的


暴力犯罪;不义指民杀官、下 级杀上级、学生杀老师的行为,内乱是家族内的乱伦行为,暴


力成分难以排除。笔者认为 ,



重罪十条



的出现不仅由于这些罪严重地违背了三纲五常,而


且因为这些罪具有很大的暴力成分在 内,才被严厉打击的。






5


、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特别是唐朝,对暴 力犯罪的规范已趋于成熟。这主要表现在犯罪理论、


法条规定和一些定罪量刑的原则上。






首先,犯罪理论上,《唐律疏议》对各种犯罪进行了概念界定、关键字词解释、历


史源流解释、儒家经典解释等,使刑法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



它对律文的解释,或阐明律意、剖析内涵;或解释字词、明确概念 ;或就某项原则制度进


行历史的追溯;


或设置问答、通过辩难解 析法律的疑义。


不仅体现了刑法学、诉讼法学的最


新发展,也反 映了法理学、历史法学、注释法学的杰出成就。



由于《律疏》 与律文具有同


等效力,因而在实践中成为司法官判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真正起到了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


规矩之得方圆



的作用。不仅如此,在


重罪十条



经过一定的发展、演变而形成

< br>“


十恶之罪




后,暴力犯罪被纳入到



十恶



的体系之内,这也应该说是其理论成熟的标志之一。






其 次,


在法条的规定上,


暴力犯罪规定的更加细密、


具体和完善:



1



谋反大逆罪。


《唐律


·


贼盗》:




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


妾、祖孙、兄 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大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


疾者,并免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


不足率人 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2



强盗罪。根据《 疏议》,



以威若力而取其财者



为强盗。该罪的处刑极为严厉,即使不得财,


也徒二年;得一尺者徒 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如持武器,虽不得财,也流三千


里,得五匹即绞,伤 人则斩;凡在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人强盗或容留强盗者,里正笞


五十,

< p>
三人加一等,


州、


县官亦视具体情况,

< p>
处笞刑或徒二年。


由于奴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


因 此略卖和诱奴婢同侵犯其他财产一样,


均按强盗论罪。


在强盗罪 中,


如系共谋则不分首从;


如首谋者临时不行,而行者又未进行 强盗活动,则分别首从,科刑。(


3


)杀人罪。唐律对


于杀人罪分为七种情况,即所谓



七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劫杀。

< br>其中谋杀、故杀、斗杀、劫杀都属于暴力犯罪。关于谋杀,唐律规定: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


已伤者绞,


已杀者斩。


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留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


仍为首。



按《疏


议》解释:



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



,因而需要 区分首从,造意者



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

< br>为首罪,合斩



。由于谋杀是伙同预谋杀人,情节严重, 社会危害性大,因而列于七杀之首。


谋杀未遂,一般按伤害罪处刑,但奴婢谋杀主、子孙 谋杀尊亲,均处死刑,以体现对纲常名


教的维护。再如故杀,按《疏议》解释:



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


< p>
,一般处以斩刑。


但主人故杀奴婢,


只徒一年。< /p>


还有,


劫杀是指



因劫囚而有杀人者,


皆合处斩,


罪无首从。

< br>……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 /p>





< /p>


再次,


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


也更加成熟 。


譬如,


在对待


十恶之罪



的反逆、


恶逆上,


不待既遂,


即使在预谋阶段、预备阶段,


也 按既遂处刑,


体现了对伦理犯罪加暴力犯罪的严


厉打击。再如, 对一般的暴力犯罪如强盗、杀人罪都根据不同的情节,具体分别处刑,力争


达到罪刑相当 。特别是在伤害罪方面,规定了



保辜



制度。如:



受足欧伤人者限十日, 以他


物欧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在限定的时间


内受伤者死去,


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因他故死亡,

伤人者只承担伤


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确定保辜的期限,


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


这是在刑法理论和制度


上的又一大进步,其影响深远。






(三)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巅峰






宋、元、明、清时期,暴力犯 罪已发展到巅峰阶段,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这个时期暴力犯罪猖獗,二是这个时 期法律对暴力犯罪处罚严厉、刑罚残酷。正所谓



刑罚


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宋、元、明、清时期已是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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