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项目纳税问题研究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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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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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芳菲)


国际工程项目纳税问题研究



国际工程项目纳税问题研究






NUMPAGES 134



PAGE 8








4






9


第一章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概述


101.1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研究背景、内容和


研究目的



131.2


国际工程项目与国际税收



131.2.1


国际工程项目与税收管辖权

141.2.2


国际工程项目与国际税收原则、


惯例


151.2.3


国际工程项目与国际税收协定


18


第二章



国际工程项目涉及的主要


税种及简介


182.1


国际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主要税种


192.2


公司所得税简介



222.2.1


传统税制



232.2.2


归集抵免制



232.2.3


双税率制



362.3


个人所得税



362.3.1


征税方法



372.3.2


税率设计



382.3.3


征税项目



462.4


增值税



462.3.1.


增值税类型



472.3.2.


增值税征税范围



482.3.3.


增值税的抵扣方法



482.3.4.


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492.5


关税



502.4.1.


关税税则分类



502.4.2.


关税减免政策



51


第三章



国际工程项目纳税分析



513.1


国际工程项目涉税主体、征税


4>


对象


523.2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环境



533.2.1


税收政策环境



533.2.1.1


居住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环境

< br> 553.2.1.2


非居住国税收政策环境



553.2.1.2.1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573.2.1.2.2


各国税种的差异


< br>573.2.1.2.3


各国税负的差异



613.2.2


税收管理环境



613.2.2.1


居住国对外投资税收管理环境

< br> 623.2.2.2


非居住国税收管理环境



643.2.3


税收法治环境



643.2.3.1


居住国对外投资税收法治环境

< br> 643.2.3.2


非居住国税收法治环境



663.3


国际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主要纳税问题


663.3.1


关于法人居民身份的


认定问题


683.3.2


法人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评析


683.3.3


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70


第四章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


704.1


国 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


714.1.1


税收筹划的原始阶段



714.1.2


税收筹划的发展阶段



724.1.3


税收筹划的市场化阶段



724.2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战略


744.3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通行方法



744.3.1


运用纳税主体的差别



764.3.2


运用税率的差别



764.3.3


运用税基的差别


< /p>


774.3.4


运用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


774.3.5


运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794.3.6


运用反避税方法的差别



794.3.7


运用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


804.3.8


聘用当地会计公司或税务咨询公司


参与企业 税务筹划



804.3.9


重视驻在 国会计年度和财政年度的有关规定


814.3.10


业务人员 应了


解本国、项目国经济法规和国际公约


< br>814.3.11


运用会计方法的多样性


< p>
834.3.12


跨国承包商可以根据项目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割税基< /p>



834.3.13


运用恰当的融资形式



834.3.14


选择恰当的交易分类形式


844.3.15


合理避税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844.3.15.1


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844.3.15.2< /p>


每个项目要设计


多个税收筹划方案


85 4.3.15.3


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国外纳税资料,及各种减免税证



854.3.15.4


要了 解东道国的反避税条款


864.4


国际工程项目主要税种的税 收


筹划


864.4.1


关税的缴纳与税收筹划



864.4.1.1


关税的分类



864.4.1.2


关税的税收筹划



874.4.1.3


关税操作案例



934.4.2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税收筹划

< br> 934.4.2.1


我国国内税收环境



954.4.2.2


境外减免税处理



964.4.2.3


企业所得税筹划途径



1074.4.2.4


企业所得税筹划实例



1084.4.3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税收筹划


1084.4.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


本规定


1104.4.3.2


个人所得税缴纳与筹划案例


1104. 4.4


增值税的缴纳与税收筹




1114.4.4.1


增值税环境



1114.4.4.2


增值税缴纳与筹划案例

< br>


114


第五章



政府税收政策对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的影响


1145.1


发达国家鼓励对


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启示


1145.1.1


美国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1165.1.2


法国鼓


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1175.1.3


日本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1195. 2


发达国家


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效应


1195.2.1


刺激了对外投资需求的增大,间接促进了


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



1205.2.2


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



1225. 3


发达国家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对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启示



1245.4


中国对国际工程项目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1245.4.1


国际服务贸易的扩大化和自由化发展趋势要求我国政府对国际 工



程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255.4.2


改善贸易构成,提高国际工程项目竞争力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激励



1255.5


鼓励对外工程劳务输出的税收政策改革趋向



1255.5.1


在资本输出中性政策基础上有条件地引入间接抵免制度


1285.5.2



对不同投资方式规定不 同的税收政策



131


第六章




0>




133


参考书目






< /p>


从中央


1999


年提出实施“走出去”战 略,仅仅


8


年时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


事业发展迅猛,据商务部合作司统计,


2006


年,我国国际工 程项目完成营业额


300


亿美元,新签合同额

< br>660


亿美元,近十年累计完成营业额


1658


亿美元,累计签订


合同额


2519


亿美元,成绩喜人。但同时,随着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增长,在微观


的工程项 目建设层面,遇到税



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在增加,直接导致 企业成本上升,利润流失,竞争力下


降,这方面问题妥善解决与否,将直接影响我国对外 承包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


场份额,影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质量和效果。



据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对外投资回报率、社会贡献率远远低于 国际工程


承包商的平均水平,其中一个因素是我们的税务管理滞后。在国际税收方面,有 些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知彼也不知己,对当地税制、涉税主体、征税对象、缴税依


据,以及如何在当地缴税、缴多少税、减免税条件、国际税收原则、国际税收协定


等相关问题、相关知识都不甚了解。即使一些精通我国税务知识的财务人员,到了

国外,对工程项目面临的涉税问题,也会一筹莫展,更谈不上税收筹划了,致使企


业 的税收权益受损。近年来,政府财税部门相继编写、编译了一些介绍外国税制的


书籍,这 有助于企业初步了解国外的税收情况。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外承


包工程企业非常 需要一本浅显易懂、紧贴实际、有实用性的国际税收管理指南,帮


助他们解决前面提到的 问题。但国内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较少,若等到项目实施时


再去学习和应用当地国税法, 临时抱佛脚会措手不及,导致具体办税时无法与项目


所在国税务管理部门沟通,企业很难 对项目进行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在这种背景


下开展国际工程项目纳税问题研究,正是为 了解答上述疑问,力求满足该行业加强


税务管理方面的需求,以期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 贯彻中央“走出去”战略过程中


能方便地步入国际税收管理之门,依法正确处理税收事宜 ,同时促进国家合理调整


税收政策,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更好更快地“走出去”。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课题研究将亚洲和非洲工程承包市场作 为重点,是基于我


国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分布特点考虑的,这两个市场占中国对外承包工程 合同总额的


85%


,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 这两大市场实施的过程中都遇到


了方方面面的税务问题,作为本次课题研究承接单位的中 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


司,其执行的


100

多个国外项目也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在


行业内具有代表性。 该集团是我国水电建设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我国从事国际工


程项目的骨干企业之一,< /p>


2005


年位居“全球最大


225


家国际工程承



包商”第

68


位,


2006


年位居商务部对 外发布的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30


强中


的第


4


位,目前在


30


多个国家承建着


100


多个项目,涉及水电、火电、 公路、机


场、灌溉、市政、房地产、水处理等工程建设总承包或投资领域,相应地在国外 接


触到的、遇到的税收事宜比较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 /p>


鉴于此,中国会计学会电力分会布置给该集团本研究课题。该集团领导高度重


视,亲自过问并提出指导意见。本课题组成立后,为保证资料、案例的翔实,先后

组成四个课题调研小组,分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主战场亚洲、非洲进行税务调


研, 获得了第一手资料。在课题的研究、编写过程中,我们还专门请教过国家税务


总局、财政 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等在国际税收领域有一定


知名度的专家、学 者,他们大都表示出对该课题的高度关切,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


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对资料的整理、分析、提炼,形成了如下的课题内容,共分成六 个部分


:


第一部分


: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概述。介绍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研究背景、内容、


研究目的、 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原则、涉及的主要税种。国际工程项目税收领域


涉及的问题面广, 直接与各国的法律法规、经济发达程度等关联,该章力求把复杂


的问题浅显地表述出来, 有助于读者理解和掌握国际工程项目与国际税收相关的基


本问题。



第二部分


:


国际工程项目涉及的 部分国家税制简介。各国税制都是一个独立的


法规体系,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 方,汇总起来可以说浩如烟海。该章把


国际工程项目涉及的几个主要税种


: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分别


进行了 介绍,并结合个别国家的税制进行了深入论述,供读者充分了解各税种的特


点和纳税程序 、计算方法等。



第三部分


:


国际工程项目纳税分析。该章对国际工程项目的涉税主体、征税对


象、 税收环境、遇到的主要纳税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供读者进一步了解国际


工程项目税 收相关问题,为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第四部分


: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走出国门的时间并


不长,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缺乏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是导致产生众多税


收法律风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该章对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税收


筹划的通行方法作了清晰的介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列举税收筹划案例,力求通


俗易 懂,便于从事国际项目的财务、税务、合同谈判、项目管理人员都能抓住税收


筹划要点, 指导实际业务工作。



第五部分


:< /p>


政府税收政策对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的影响。该章通过列举发达国家


的税收政策,结合在国际工程一线的税务工作经验,从有利于中资工程承包企业海


外发展 并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出发,比较分析外国税收政策的特点,提出我


国税收政策调 整的建议。



第六部分


:

< p>
结论。通过前五章的论述,得出了三方面的结论


:


从法律角度为企业


指明了纳税方向,从操作角度告知了企业纳税的方式方法,从发展角度 提出了调整


国家税收政策的建议。



本课题研究,得到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集团有关领导、集团会计学会、


有关工程局 及许多同仁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课题研 究成果得到了有关专家、学者的初步肯定,他们认为该课题紧贴对


外承包工程这个行业, 站在政府和企业结合点看问题,提出了客观、公允的意见和


建议,既考虑了国家利益又考 虑了企业利益,既考虑了国内又考虑了国外,对于国


内同行业“走出去”具有重大的应用 价值,对政府制定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具有学术


上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某些客观条件所限 ,书中不妥之处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


正。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会计学会课题组



2007



6



26




第一章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概述



国际工程项 目税收是指本国


(


居住地国


)


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而产生的跨


国纳税活动。其研究内容就是因实 施上述工程所产生并涉及的全部税务方面



的事宜。国际工程项 目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技术与服务贸易


范畴,但在技术、劳务输出的同 时也涉及到资金、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资本、货


物的输出。因此国际工程项目纳税问题 研究的范畴既涉及到技术与服务贸易税收,


也涉及到货物贸易税收。由此类跨国经济行为 而产生的跨国税收行为,其所包含的


税务事项,我们统称之为国际工程项目税收。在税收 上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


一方


面是国家 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


另一方面则是跨国经济行为相关的 税收管


理,如


:


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 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各国税制等。



国际工程项目纳税问题 既与本国税收有关,也与国际税收密切相联,受到本国


涉外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共同影 响和制约。其中主要是受到项目承包商本国税收


制度和政策的制约,同时也受到项目所在 国


(


东道国


)


或地区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


制约,而本国或东道国税收制度或政策同时均受制于国际税 收准则、惯例或原则、


规范等。



1.1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研究背景、内容和研究目的



中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世界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世


界很多国家承接到各式各样的工程。对于全球公开发包的每年大约


1.5


万亿美元


(


来源于商务部主管并公开发行的《国际经济 合作》杂志


)


的国际工程承包大市场来


说,中资企业面临很多机遇和挑战。



国际工程承包可能会遇 到各种风险,其中,由于各国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


不平衡、国与国之间税收制度差别 等因素影响,可能会遇到复杂多样的税务问题,


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显而易见。鉴于此,为 保障和维护中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经济


利益,对涉及国际工程项目的税收问题作深入的 研讨,为该行业企业在“走出去”


战略过程中正确处理税收事宜,提高国际工程经济效益 ,扭转不断降低的国际市场


份额,将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 /p>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劳务输出


(



)


额约占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四分之


一 ,发展中国家劳务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国际工程承包。



中 国对外贸易中的技术、服务贸易近十年占整个国际贸易的比重,见表


1-1:



1-1 1997



2006



6


月中国对外贸易 中的技术、服务贸易占整个国际贸易


的比重表



年份



比重


(%)


年份



比重


(%)


1997


13.41


2002


12.21


1998


13.09


2003


10.66


1999


13.65


2004


9


2000


11.92


2005


8.9


2001


12.53


2006


9.4


从上表可以看 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技术、服务贸易比重从


1997


年至


2006


年总的趋势在不断下降。在货物贸易出现技术含量低、出 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




的情况下,应 调整中国贸易发展结构,提高技术、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额


度,


这是中国对外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




激励将对此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伴随着中国企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实力的增强,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


国际竞争力 的大型企业集团,为跨国经营创造了条件。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通过


自身的优势,特别 是在效率和成本优势下向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积极开拓,经过多年


的发展,不仅成为中国国 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世界对外承包工程市场


上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国际市 场经济运行具有规范化、法制化的特点,我国对外


承包工程企业要从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 、长远利益出发,摈弃偷逃税等短期行为,


结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 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


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合理合法降低国际贸易税 收的支出,以达到利润最大化


的目的,这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 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建国际工程, 根据国际惯例,必须作为工程所在国的


纳税主体向该国纳税。工程项目是国家经济的组成 部分,每个国家都对此经济行为


的纳税做了规定,包括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纳税程 序、纳税期限、减免税、


违章处理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与国际业主签订建造合同的同 时,就形成了税务


注册、登记的责任,也具备了纳税的要件,在整个工程建设、质保维修 期间,都要


按照工程所在国家税收法律的要求,履行纳税的义务。



国际工程纳税是涉外税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


配,也涉及到企业或项目的税负问题,同时还涉及到项目管理和技术、劳务人员的

< p>
个人税负问题。各国税收政策的不科学或交叉、冲突等,可能致使纳税人承受双重

< br>或多重税负,不利于一国对外投资项目的开发。



针对 上述问题,本课题的研究目的


:


首先是了解国际工程纳税知识, 国际税收


一般特征,深入分析国际纳税的方法、程序等,引导企业正确纳税,开展纳税筹


划,完善税收管理措施,避免重复纳税和不合理税负,提高国际工程的经济效益,


有效促进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的发展


;


其次是 期望促进国家调整税收政策,以适应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企业对外投资、技术和服务贸 易发展的需要。



1.2


国际工程项目与国际税收



1.2.1


国际工程项目与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其境内税收领域所拥有的不受任何限制


和约束的权力。税收管辖权通常按属地和属人原则建立,据此可分为三种类


型,按属地原则


( Territoriality Princip le)


依照本国主权达到的地域范围确立


的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 权


(


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

< p>
,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


为两种类型


(< /p>


一种是居民管辖权,是指征收国对其境内所有居民的全部所得行使征


税权力


;


另一种是公民管辖权,是指征收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


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是否在国内


)


。除美国实行三权并行外,世界各


国一般是以一种管辖权为 主,以另一种管辖权为补充,也有单一行使一种管辖权的


(


即地 域管辖权


)


。这样,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就会发生冲突,在一 定程度上就造


成了相互之间的差异,引起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矛盾,因此国际税收中 的税收


管辖权也就是指主权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力。现将


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情况如下列示,见表


1 -2





1-2


世界主要国家


(


地区


)


税收管辖权一览表



税收管辖权



国家或地区



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中国、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国国、印度、斐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


亚、日本、 韩国、新西兰、瑞典、瑞士、巴基斯坦、新加坡、泰国、斯里兰卡、西


萨摩亚、哥伦比亚 、萨尔瓦多、洪都拉斯、秘鲁、奥地利、比利时、希腊、西班


牙、土耳其、英国、爱尔兰 、卢森堡、摩洛哥、荷兰、法国、俄罗斯、加拿大等



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中国香港、文 莱、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


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 拉圭、委内瑞拉等



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罗马尼亚、菲律宾



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美国、墨西哥



1.2.2


国际工程项目与国际税收原则、惯例



世界各 国在处理国际税收问题时,通常都共同遵循下列两项基本原则


:


一是维


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本国的组织和个人还是外国的组织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所在国


(


税收来源地


)


的法律,不得有损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


二是平等互


利原则,体现在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上,要求各国间税收 关系权利平等,在具体的


税收分配规则的制定上,要体现互惠互利。


各国政府在遵循上述原则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各方均< /p>


认同的国际惯例


:


主权独立国家都拥有征 税权


;


都以收入净额为税基课征所得税,即

跨国收入允许扣除的只能是跨国成本费用


;


对投资所得课征 预提税,包括跨国的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


;< /p>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许多国家都通过


国内税法尤其是通过双 边或多边税收协定,采取免税法或税收抵免方法,将收入来


源国和居住国的征税权加以约 束,双方互让互利


;


实行税收饶让鼓励投资,即居住

< p>
国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所享受的减免税款,视同已经在国外缴纳而准予抵免

;


实施转移定价


(Transfer Pricing)< /p>


税制防范国际避税,即对关联企业转让价格按照


正常交易价核定、 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应税所得征税


;


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规范


国与国税务关系,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是公认的优先国际惯例


;


外交税收豁


免,是各国依据有关协议、公约在税收上相互给 予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人员


的外交特权礼遇,一般限于进出口关税及附加和所得税


;


国民税收无差别待遇


;


利用


仲裁方式处理国际税收冲突,仲裁是处理国际税收冲突具有权威性的终结 程序。



1.2.3


国际工程项目与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为了协调与其有关的国际经济


活动中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 得或财产征税等方面问


题,通过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对缔约国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的书面税收协


议。其重要性和目的在于


:


根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各国可以充分行使居民


(


公民


)


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


可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有效防范国际逃税< /p>


;


有利


于落实税收无差别待遇和税收优惠 问题。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充分运用已签订的税


收协定,对我国未与之签订税收协定但是 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国际工程承


包企业应积极向我国驻外商务参赞机构呼吁,提 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建议,维护企业


的经济利益。目前,已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 国家有


80


余个国家,并且


还在不断增 加之中,已签订的详见表


1-3





1-3


我国对外签定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一览表


(


截止


2007

< p>


1


月底,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序号



国家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序号



国家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1


日本



1983.9.6


1984.6.26


1985.1.1


42


斯洛文尼亚



1995.2.13


1995.12.27


1996.1.1


2


美国



1984.4.30


1986.11.21


1987.1.1


43


以色列



1995.4.8


1995.12.22


1996.1.1


3


法国



1984.5.30


1985.2.21


1986.1.1


44


越南



1995.5.17


1996.10.18


1997.1.1


4


英国



1984.7.26


1984.12.23


1985.1.1


45


土耳其



1995.5.23


1997.1.20


1998.1.1


5


比利时



1985.4.18


1987.9.11


1988.1.1


46


乌克兰



1995.12.4


1996.10.18


1997.1.1


6


德国



1985.6.10


1986.5.14


1985.7.1


47


亚美尼亚



1996.5.5


1996.11.28


1997.1.1


7


马来西亚



1985.11.23


1986.9.14


1987.1.1


48


牙买加



1996.6.3


1997.3.15


1998.1.1


8


挪威



1986.2.25


1986.12.21


1987.1.1


49


冰岛



1996.6.3


1997.2.5


8.1.1 199


9


丹麦



1986.3.26.


1986.10.22


1987.1.1


50


立陶宛



1996.6.3


1996.10.18


1997.1.1


10


新加坡



1986.4.18.


1986.12.11


1986.1.1


51


拉脱维亚



1996.6.7


1997.1.27


1998.1.1


11


芬兰



1986.5.12


1987.12.18


1988.1.1


52


乌兹别克



1996.7.3


1996.7.3


1997.1.1


12


加拿大



1986.5.12


1986.12.29


1987.1.1


53


孟加拉



1996.9.12


1997.4.10


1998.1.1


13


瑞典



1986.5.16


1987.1.3


1987.1.1


54


南斯拉夫



1997.3.21


1998.1.1


1998.1.1


14


新西兰



1986.9.16


1986.12.17


1987.1.1


55


苏丹



1997.5.30


1999.2.9


2000.1.1


15


泰国



1986.10.27


1986.12.29


1987.1.1


56


马其顿



1997.6.9


1997.11.29


1998.1.1


16


意大利



1986.10.31


1989.11.14


1990.1.1


57


埃及



1997.8.13


1999.3.24


2000.1.1


17


荷兰



1987.5.13


1988.3.5


1989.1.1


58


葡萄牙



1998.4.21


2000.6.7


2001.1.1


18


原捷克



1987.6.11


1987.12.23


1988.1.1


59


爱沙尼亚



1998.5.12


1999.1.8


2000.1.1


19


波兰



1988.6.7


1989.1.7


1990.1.1


60


老挝



1999.1.25


1999.6.22


2000.1.1


20


澳大利亚



1988.11.17


1990.12.28


1991.1.1


61


塞舌尔



1999.8.26


1999.12.17


2000.1.1


21


保加利亚



1989.11.6


1990.5.25


1991.1.1


62


菲律宾



1999.11.18


2001.3.23


2002.1.1


22


巴基斯坦



1989.11.15


1989.12.27


1990.1.1


63


爱尔兰



2000.4.19


2000.12.29


2001.1.1


23


科威特



1989.12.25


1990.7.20


1989.1.1


64


南非



2000.4.25


2001.1.7


2002.1.1


24


瑞士



1990.7.6


1991.9.27


1990.1.1


65


巴巴多斯



2000.5.15


2000.10.27


2001.1.1


25


塞浦路斯



1990.10.25


1991.10.5


1992.1.1


66


摩尔多瓦



2000.6.7


2001.5.26


2002.1.1


26


西班牙



1990.11.22


1992.5.20


1993.1.1


67


古巴



2001.4.13


2003.10.17


2004.1.1


27


罗马尼亚



1991.1.16


1992.3.5


1993.1.1


68


哈萨克斯坦



2001.9.12


2003.7.27


2004.1.1


28


奥地利



1991.4.10


1992.11.1


1993.1.1


69


印度尼西亚



2001.11.7


2003.8.25


2004.1.1


29


巴西



1991.8.5


1993.1.6


1994.1.1


70


阿曼



2002.3.25


2002.7.20


2003.1.1


30


蒙古



1991.8.26


1992.6.23


1993.1.1


71


突尼斯



2002.4.16


2003.9.23


2004.1.1


31


匈牙利



1992.6.17


1994.12.31


1995.1.1


72


伊朗



2002.4.20


2003.8.14


2004.1.1


32


马耳他



1993.2.2


1994.3.20


1995.1.1


73


巴林



2002.5.16


2002.8.8


2003.1.1


33


阿联酋



1993.7.1


1994.7.14


1995.1.1


74


吉尔吉斯



2002.6.24


2003.3.29


2004.1.1


34


卢森堡



1994.3.12


1995.7.28


1996.1.1


75


委内瑞拉



2001.4.17


2004.12.23


2005.1.1


34


韩国



1994.3.28


1994.9.27


1995.1.1


76


斯里兰卡



2003.8.11


2005.5.22


2006.1.1


35


俄罗斯



1994.5.27


1997.4.10


1998.1.1


77


阿尔巴尼亚



2004.9.13


2005.7.28


2006.1.1


36


巴新



1994.7.14


1995.8.16


1996.1.1


78


阿塞拜疆



2005.3.17


2005.8.17


2006.1.1


37


印度



1994.7.18


1994.11.19


1995.1.1


79


格鲁吉亚



2005.6.22


2005.11.10


2006.1.1


38


毛里求斯



1994.8.1


1995.5.4


1996.1.1


80


墨西哥



2005.9.12


2006.3.1


2007.1.1


39


克罗地亚



1995.1.9


2001.5.18


2002.1.1


8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003.9.18


2005.5.22


2006.1.1


41


白俄罗斯



1995.1.17


1996.10.3


1997.1.1


82


摩洛哥



2002.8.27


2006.8.16


2007.1.1


第二章



国际工程项目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简介



2.1


国际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主要税种



据 统计,目前劳务输出


(



)

< p>
额约占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


25%


,发展中国家的 劳


务输出主要采取国际工程承包的形式,虽然劳务出口是一种无形贸易,但涉及到所


得税问题


;


伴随着国际承包工程还有机械设 备、建材等有形贸易,又涉及到对国际


商品课征增值税和关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国际工 程项目在国内、国外两方面都涉


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这使得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关注 国际市场、海外投资环境


等的同时,也日益关注税收问题。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


23


种税 。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流


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特定目 的税、行为税类等。由于企业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不同,需要缴纳的税种各有不同,相 应的税收管理也有差异。



1>


现行政 策下,我国对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基本不征收流转税,对外承包工程


企业需要向国内缴纳 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在税收管理上,与在国



内进行生产 经营的企业基本相同,需要相应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纳税


申报、税款缴纳等职责 。



由于跨国承包商不仅要依照本国税收法规向本国纳税,还 需要依照工程所在国


的税收法令依法向当地纳税,国与国之间税法规定客观存在差异和利 益冲突,国与


国之间经贸往来的相互间税收待遇必须且只能由有关国家政府通过共同协商 谈判,


达成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去求得解决。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涉及工程的税种主要


有收益税、流转税、财产税、杂项税等四类。其中收益税主要包括


:


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流转税主要包括


:


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关税、许可证税、印


花税


;


财产税 主要包括


:


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杂项税是某些国 家或地


方政府可能以各种名目征收的各种税费


,


或者以摊派名义征收的各项服务设施的费


用等。由于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 段,所以税制体系和税率设置都不尽相同,


但主要涉及工程的税种不外乎以上四大类。< /p>



2.2


公司所得税简介



各国对国际工程项目征收公司所得税


(Company Tax )


的依据主要有两个


:


一是依


据设立机构的性质,二是依据收入来源地原则。国际税法规定,一国对收入、所

< br>得、投资、财产等行使征税权力只能是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从依据企业性质


征税方面来看,一国政府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具有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公司、企


业或其 它经济组织及其个人


;


从依据收入来源地方面来看,一国政府行 使征税权的


对象主要是针对来自该国地域范围内的收入、所得、财产等。



目前,各国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做法


:


一是实施外国税收抵免


(Foreign Tax


Credit)


,即非居住国允许该项目或该公司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抵扣,居住国政


府征税时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


所得税额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


二是实施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


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税额,视 同已经缴纳,不再按本国规定


的税率予以补征。依照国际税收抵免的通例,除了在非居住 国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按


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以外,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投资的税 负和在居住国投


资的税负,通过抵免以后,一般都是相等的。因为即使非居住国税负本来 低于居住


国的税负,居住国在计算总的税额时,仍然要补足征收。这种税负拉平的趋势, 常


常使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受到影响。因为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


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而作为发达国家的居住国,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对非居住国所减、免的税款加以

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落空。投资者并没有


从 中得到实惠,只不过将发展中国家所减、免的税款,



转到资本 输出的发达国家,增加了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而已。为了使发展中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减 、免税的优惠措施,不因被投资国家补征而变得无效,可以采


用税收饶让的办法。根据这 个办法,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作为居住国,不仅对本国


居民已纳的非居住国税款给予抵免 ,而且对作为非居住国的发展中国家,给予本国


居民的减税或免税,也视同已纳税款给予 抵免。在一些欧洲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


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往往在一定的范围内


(


例如只限于


预提 税


)


,以某种方式接受税收饶让的方法。上述两种方式的实施是 为解决国际重


复课税。目前,大部分国家采用限额抵免方式。限额抵免的具体做法有三种


:


分国


限额法、综合限额法、分项限额 法。从抵免所针对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


看,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 抵免,是指居住国在对其居民征税采用税收


抵免法对其国外税额进行抵免时,被允许抵免 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


东道国


(

< br>来源地


)


缴纳的税款。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居民境外 所得征税采取抵免


法进行抵免时,其抵免的税款并不是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 ,而是其所


属子公司、孙公司等缴纳后而由其承担的税负,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属 一个


法人实体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间接抵免还可再分为单层


(


简单


)


间接抵免和多层间


接抵免。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在实施直接抵免的同

时,还采用单层和多层间接抵免制。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实行的就只有直接抵免


制 度。税收饶让抵免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才能实现。目前,我国政府已与


世界上很 多国家签订了饶让抵免的税收协定,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外投


资,在对外投资方 面所实施的饶让抵免相对较少。



在是否设立公司的因素中, 公司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主要是担心公


司所得税与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 造成沉重的税负负担。为此有必要了解世界


主要地区的所得税税收制度,这样在有些国家 就可以放心地设立公司法人而同时又


能享受较轻的税负。


< /p>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预提所得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按预提方式

< br>(



由所得支付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支付所得时为其代扣代 缴税款


)


课征的一种所得税。


一国居民 公司从境外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消极投资所得时,一般


须以预提税的方 式缴纳所得税,国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也涉及此类税负。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公司所得税有三种主要形式


:


传统税制 、归集抵免


制、双税率制。



2.2.1


传统税制



以会计实体理论和近代公司法为基础,在对待纳税人上实行公司与股东完全分


开的原则,既然公司和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就应分别纳税。公司获利后,补偿


为取得 收入的费用和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后,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税,股东按



收到的股利额缴税。这种税制有利于鼓励公司保留利润。



2.2.2


归集抵免制


< p>
为使留存利润与分配利润得到公平对待,许多国家放弃了传统税制,转向实行


税收归集抵免制


(Imputation System)


。归集抵免制分为全额归集抵免制和部分归


集抵免制。全额归集抵免制指公司缴纳的全部 公司所得税都可以在分配股



部分归集抵免制指有一部分公司税 不能得到抵免,息时从中得到抵免。相应地


,


尽管不会消除重叠征税,但可使其得到缓解。



2.2.3


双税率制



双税率制即实行两种不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种是未分配利润的公司所得税


税率,另一种是分配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对未分配利润的所得税税率按较高税


率征收 ,对分配利润的则按较低所得税税率征收。股息获得者,照常缴纳个人所得


税。这种税制 对公司支付股利是一种鼓励。



传统税制方法简单清楚,但没 有考虑重叠征税问题。由于有利于鼓励公司保留


利润,因而有利于扩大再投资。另一方面 ,跨国公司也可以利用减少股息分配帮助


股东合理避税。抵免制度考虑到了重叠征税,对 这种现象进行了调和,既减轻了股


息负担,又不影响保留利润,但会减少税收收入,使个 人所得税变得复杂。双税率


制使重叠征税现象直接在公司税中处理,同样可以缓解重叠征 税。但公司所得税本


身变得复杂了一些。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传统税制。欧盟国家采用抵免 制和双税率制


的比较多。



下面以亚 洲国家


(


属于英联邦


)


马来西亚为例,介绍其所实行的公司


(


即企业


)



得税制。马来西亚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归集抵 免制。中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于


1985


< br>11



23


日签署了税收协定, 该协定于


1986



9



14


日起生效。也就是


说, 两国居民公司若已经就其来源于对方间的所得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则股东就


可以用这些 已经源泉扣缴的税款冲减其应纳税额。



目前,在马来西亚经 营的公司,无论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对其应税所


得征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 /p>


28%



2007


年降为


27%



2008

< p>
年最终降到


26%


。从


2 004


年开始,如果小规模和中等规模的公司缴付的注册资本低于


250


万马币,那


么第一个


50


万马币应税收入按


20%


征税。这个税率适 合居民公司。马来西亚所得


税法中对如下行业的公司缴纳所得税有特别规定


:


出租、采矿、船舶和飞机运营、


普通保险、石油业 、银行业、贸易协会、信托等。这里不多述,现仅就普通行业的


公司所得税作一简介。< /p>



马来西亚对居民公司的判定标准


:< /p>


凡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要有一次在马来


西亚境内召开的对公司 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会议,不论它是在何地注册成立的,



都属于居民纳税人。



马来西亚对应 纳税所得的基本规定指出


:


对非居民公司只就其来源于马来西亚


的所得征税,对居民公司征税则包含公司全部的收入范围,允许扣除的项目只限于


公司在总所得的形成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来源于某种特定的所得


来源,并且是在基本期间内实际发生、支付或消费的。税务局在征纳税款时并不承

认会计核算上的固定资产折旧,而是按税务标准核定资本津贴。



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减同一纳税年度其它来源的所得,未弥补的部分可以向


以 后年度结转,用公司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直到全部亏损都得到弥补为止,如果


公司股权 变更超过


50%


,则公司的经营亏损不能够冲减以后年度的应税 所得额。



马来西亚税法对外国公司的居民子公司和分公司在 征税方法和适用税率上均一


视同仁,但子公司要受到税收减免的适用性和会计准备金方面 的限制,而分公司则


可将全部税后利润汇出国外。集团公司的每一个子公司都作为独立实 体纳税,不得


对计税亏损进行集团减免,也没有集团申报的概念。不论是否存在争议,公 司都必


须在接到纳税通知书


30


天内缴 纳公司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应纳税款


10%


的罚

< p>
金。



马来西亚税务方面的反避税措施


:


根据


1967


年所得 税法第


140


节的规定,如果


税务局有 理由认定一笔交易会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征税范围,可以不承认该笔交易。


比如说,如果税 务局认为一笔关联方交易的转让价格不能反映其真实价格,存在集


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利 润转移,可以将其视为非法,将作必要的纳税调整。但关联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利 息等项实际开支,只要凭据合理,通过了税务局的质


询,其成本就可以在税前列支,在计 算所得税时得以正常扣除。



非居民的对外承包工程承包商< /p>


(


税务局简易认定标准,就是指未在当地注册成

< br>为公司的外国承包商


)


,根据马来西亚的规定,其在当地 履行的合同项目,其中提


供服务的所得应缴纳


10%

< p>
的非居民承包商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若其公司中


有雇员,则还要另外缴纳


3%


的预扣税。预扣税并非最终应纳税额,非居民承包商


应当向税务局申报, 并提供财务报表,以确定其最终应纳税额,实行多退少补。非


居民从事与项目科技有关的 技术咨询、设计、可移动资产出租等业务,其预扣税为


总款项的


10%;


特权收益预扣税为


10%;


利 息收益预扣税为


15%




提交纳税申报单的程序


:


一份完成的

< p>
C


表格,由税务部门发布


;


一套正确的纳税


计算支持进度表和账目明细单。按照分离式表的要求,下列细节也必须 与申报单和


审计账目附在一起,比如


:


利息限制的计算


;


法律和专业费用


;< /p>


投保额度


;


认可坏账的

< br>条件


(


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确认是否为收回债务而 采取了法律行动、确认数


额是否包括在以前年度总收入内


);< /p>


捐赠和捐献明细、杂项开支说明清单、差旅费


(

< br>出差人姓名及与公司的关系


)


细节说明

< br>(


每次出差的日期、描述、持续时间、数额


和目的


);


管理费用


(


接受 者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地址,接受者是否是个人、联合


公司还是控股公司、描述服务性 质和协议复印件或委任信


);


租借


/< /p>


租赁费用明细数



;

委托承包或分包合同,若是支付给非居民承包商,要确认是否代扣所得税


;


股利


分配情况,要求向税务局提供原始的股利凭据,不接受复印件。如果 不完成上述细


节,三分之一或更多的费用将作为私人开支或不允许税前列支。

< p>


公司在填列收入申报表时,不但要求填报评估年在马来西亚获取或累积 的收


入,还要填列在马来西亚收到的来源于马来西亚之外的每笔收入,并且要按要求提< /p>


供所有单据、有审计师签署的账目和相关评估年的所得税计算表格


(


这些资料至少


需保存


7



)


。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列完毕并递交到税务 局,否则可能致使公


司被罚款。向税务局递交纳税申报表时还必须一并提交评估年审计师 签署的复印


件、相应评估年税收计算的复印件


(


资本津贴的支持性表格等


)


,并应同时缴清欠


税。



所得税申报案例


:


某国际工程


A


有限公司


2004


年的税收计算



基础期从


2004



1



1


日到


2004



1 2



31




马币



账面净利润


205,344


纳税 所得额调整项


(



):


折旧


124,000


法律费


150


捐赠


(


非减免


) 7,750


银行利息


9,500


) 8,998


差旅费


(1/4


招待费


14,131


车辆维修费和养路费


46,760


过期利息


244


------------


小计


: 416,877


纳税所得额调整项


(



):


上年调整额


550


固定存款利息


12,000


处置车辆收入


5,000


----------


小计


: 399,327


纳税所得额调整项


(



):


资本津贴


93823


---------


小计


: 305,504



:


收到利息


12,000



:


支付利息


3,096


---------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314,408


应纳税额


(28%)........ 88,034.24


通过上述案例,对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计算过程就一目了然了。



马来西亚公司所得税实行自我评估系统。目前,马来西亚境内的公司都已开始

< p>
执行所得税自我评估系统。自我评估是由纳税人计算出并支付自我所得税的方式,

< br>纳税人被赋予计算自己纳税额的责任,它是从先前的官方评估系统进行一种总过程


的变化。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单给税务局,税务局再进行评估,然后发布评估通知


给纳税 人,并在通知中注明应纳税额,纳税人根据税额支付税款。按自我评估系统


要求,纳税人 要在规定时间自行完成应纳税额的计算,并支付全部税款,同时向税


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 。同时,要求纳税人预计本年度的应纳税额,并在预计的基础


上按月支付本年度的应纳税 额。每家公司在评估年基础期开始前


30


天要按规定向


税务局提供纳税估计。如果新公司已经开始经营,本年度应纳税估计可以在经营开


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根据自我评估系统规定,本年度公司应纳税额的估计不应少


于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


85%


,但允许公司在一个评估年的基 础期中第


6


个月和第


9


个月对原始税收估计进行修正。修正申请必须使用税收评估修正的指定表格,税务


局接着将向公司发布一份修正后的分期支付通知。如果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


纳税 估计,那么税务局将向公司发布一份分期支付的指示,对没有提供税收估计的


公司,税务 局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从每个评估年基础期的第二个月开始,公司必须


在每月

< p>
10


号前支付月分期纳税估计额,逾期未付,将在原有纳税额基础上征收< /p>


10%


的罚款。如果实际纳税额超过估计纳税额或修正纳税额


30%


以上时,那么对实


际纳税额的


30%


和超过额之间的差额要征收


10%


的税收罚款。



请参阅如下案例


:


某国际工程


A


有限公司


2005


年度纳税情况



马币



实际纳税额


800,000


提交的估计纳税额


500,000


------------


实际与估计间的差额


300,000

实际税额


30%


部分



(30%*800



000) 240,000


------------


税务罚款基数


60,000


应缴的税收罚款



(10%*60,000) 6,000


马来西亚税法中的 资本津贴


:


根据马来西亚


1967


所得税法第


3


章,资本津贴是


对特定固定资产磨损而给予补助的一种术语。折旧是一种用于会计中的术语,意思

是固定资产的损耗或贬值。因为税收目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能扣减利润。事实上,


资 本津贴,是用直线法


(


并指定税率


)< /p>


计算,代替了折旧。资本津贴有两种类型


:



种是初始津贴,对一个纳税者来说,在一个评估年基础期内,第一次具有资本开支< /p>


资格的贸易,初始津贴只准计入一次,其数额等于


20%


的资本开支


;


从事矿业,森

林原木的采伐,或工程,道路结构和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业,其初始津贴额等于


30%


的资本开支


;


具有资本开支资格的设备 和机械的供应商,初始资本津贴等于资本开


支总额的


60%;< /p>


重型设备的初始和年度津贴固定为


20%


。在具体执行上必须具备了下


列条件,才准予计提初始资本津贴


:


具有资格的开支



必须是首次发生、 具有资格的开支必须是已经发生了的、到基础期末申请者必


须仍然是资产的拥有者、资产 必须使用在经营上。另一种称为年度资本津贴


:


其计

< p>
算要按照原始价格且具有资本开支资格的成本来计算


(

即在直线法基础上


)


。法律规


定, 即使一种资产是临时废弃了的,仍然继续给予资本津贴。但这种规定仅仅适合


:


该资产在废弃前和废弃期间仍在使用中,并经常维修以准备再投入使用


(


相当于国


内的季节性或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 br>)


。如果某种固定资产的处理价值超过了税收


记录价值, 那么超过部分作为平衡费用,其数额只限于纳税人以前对该资产要求的


资本津贴的实际总 额


(


相当于国内的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需要纳税


)


。如果一种固


定资产的处理价值低于税收记录价值 ,那么亏损部分称为平衡津贴


(


相当于国内的

< br>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可以抵减应纳税额


)


。如果资产在 购买后两年内被处理,税


务局可以通过余额费用形式,在处理的基础期评估年中,通过平 衡费用的形式收回


先前给予该资产的资本津贴。


< p>
例如,某国际工程


A


有限公司

2004


年购买了一辆汽车,花费


25



000


马币,并于


2006


年出售,价格为


20

< br>,


000


马币。先前要求的资本津贴

如下


:(


金额单位


:


马币


)


总资本津贴



剩余价值



2004 9



000 16



000


2005 4



000 12



000


通过余额费用方式收回资本津贴


:


2004 9



000


2005 4



000


----------


13



000

此数据将加在


2005


评估年的总收入中。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资本津贴的计算


:


只有一个评估年基础期分


期付款的原始数额才符合资本津贴要 求,分期付款的利息部分是不符合要求的。



例如

< p>
:


某国际工程


A


有限公司


2004


年根据分期购买协议获取一辆货车

(


金额


:




)


现金价


: 30



000



:


支付押金


10



000


余额通过

< p>
24


个月分期支付


20



000


定期费用

< p>
(10%*2



=20%) 4



000


24


个月分期支付总余额


24



000


资本数额



利息



合计



月分期支付数额


20



000/24 4000/24


=833.33 =166.67 1



000


假设在


2004


年评估期间总分期支付期为


10


期,那么总的资本分期支付为


833.33*10=8333.33


2004


评估年允许的资本津贴数额计算如下


:


支付押金


10



000


资本分期支付数额


8



333


-------


18



333


资本津贴金额


:


初始资本津贴


(20%)


根据


18



333


计算


3



667


年度资本津贴根据


18



333


计算


3



667


-----------


7



334


假定在


2005


年资本分期支付


:8 33.33*12


次支付


=10



000


2005


评估年允许的资本津贴 数额为,



结转余额


18



333


2005


期间支付数额


10



000


----------


28



333


资本津贴


:


初始资本津贴


(20%)


根据


10



000


计算


2



000


年度资本津贴


(20%)


根据


28



333


计算


5



667


-----------


7



667


如果资产处理在关联方之间,购买者被认为以资产账面价值


(


减去折旧后的金



)


获得了资产,并按 一贯方式继续要求资本津贴,不管真实处理价格。卖出方被


视为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已经处 理了该资产,不会再有余额津贴或费用。



如果一辆非商业机 动车辆的价格超过


50



000


,那么资本津贴最大限额不能超



50



000


。然而,如果非商业机动车辆价格为 小于等于


150



000


,资本津贴的最


大限额为


100


000


或资本津贴为其车辆成本,选较低的一个。



申请资本津贴的步骤,必须提交下列表格


:


一份固定资产调节进度表、一份固


定资产的详细附录、一份固 定资产处理明细表


(


包括平衡费用、平衡津贴

< br>)


、一份分


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支付表和一份分期付款 购买固定资产的明细、一份资本津贴


计算表





资本津贴只能被相同途径的商业 收入抵消。当某一评估年有未完全抵消的或者


因为商业损失不能抵消的资本津贴,可无限 期的结转到未来的期间,用以后的相同


途径的商业收入完全抵消,没有时间的限制。但当 商业性质改变或被接管


(


股权变


更超过


50%)


或永久的停业,任何未被吸收的资本津贴将成为损失。 应注意


:


资产


在卖掉的当年仍然可以 要求资本津贴


;


作为商业用途的资产如果被卖掉、抛弃、损


毁或者改变用途,将被视为处置并要考虑平衡费用或平衡补贴,被处置资产的处置

< p>
价值将由处置时的市场价值来决定


;


如果是被火灾 等毁损的,处置价值将由市场价


值和收到的保险赔偿价值两者中较高者来决定

< p>
;


如果一项资产,比如


:


机动车获得后


使用的时间少于两年,那么以前期间要求的资本津贴将不允许扣减,并要加 回到当


年利润中来


;


一部分非商业机动 车的资本津贴不允许减免并要加回到利润中来。



通过上述对 马来西亚企业所得税的介绍,可从中了解到归集抵免制的运作方


法。


2.3


个人所得税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


( Personal Income Tax)


在开征的初期,多数


采用比例税制,并 且实行按项目分别课税的分类所得税制


;


随着个人所得税制的完


善,逐步发展为按累进税率课征及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 br>


2.3.1


征税方法


< /p>


目前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

< br>分类课征、综合课征、混合课


征。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 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


税制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基本发展趋势。综合所得 税制相比较于分类所得


税制在调控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优点是明显的,既全面考虑纳税人 的各种收入,具


有广阔的税基,又顾及纳税人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便于更合理地确定纳 税起点和


必要的纳税扣除


;


能够全面反 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更好地体现税收量能负担


的原则。美国是典型的一直实行综合 所得税的国家。法国、德国等最初采用分类所


得税,后来仿效美国,将所得税改为综合所 得税。从欧洲的现状看,所有西欧国家


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均为综合所得税制。二战末 期,葡萄牙、意大利、比利时、


西班牙、希腊等国实行过混合所得税制,但先后转向了综 合所得税制。随着综合税


制在欧洲各国普通推行,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转向综合课 税模式,亚洲、大


洋洲的国家,绝大部分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制度。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 税制选择的


是分类税制模式,各项收入按类别纳税。



2.3.2


税率设计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对综合收入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而对不列入


综合收入计征的专项所得项目,按照所得的性质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征收。


20

< p>
世纪


80


年代以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税率,最低一 般在


7-10%


左右,最高达


70%< /p>


,而且税


率档次较多。


80


年代中期以来,受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的影响,以美国税制改革为


开端,西方发 达国家相继进行了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缩小级距为


主要内容的改革,目 前这一趋势已波及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德国


2005


年,个人


所得税的最高比率为


42%


,最低比 率为


15%


,分别比


1998


年比率下降了


11%



10.9%


。另外,为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冲击,西方国家纷纷实行“指数< /p>


化”的方法,依据物价上涨指数来调整各个税率级次适用的计税所得范围,而税率


结构不变,以保证课税的合理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


率两种制度,即对工薪所得使用


5%-45%


的九级超 额累进税率


;


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营所 得、企


5>


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者经营所得使用

< br>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对个


人的其他所得使用


20%


的比 例税率。



2.3.3


征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是个人所得范围的界定,从当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


向分析,都倾向于以“纯资产增加说”作为其课税依据。该学说认为凡能够增加人


们负税 能力的经济收益均构成课税基础。对临时性、偶然性、恩惠性所得均予以课


征,奉行“宽 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另外,目前西方


各国面对企业普遍存 在的滥用免税的附加福利取代工薪、奖金的状况,改变了过去


附加福利免税的优惠办法。 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在确定征税项目时,将


附加福利也包括在内,并将其作为 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重要途径之一。依据现行


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共有如 下几种


: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


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


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马来西亚的个 人所得税法,由于马来西亚属于英联邦国家,


它的税制在同属英联邦的国家中具有代表性 。



根据马来西亚


1967


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


一个人在每个评估 年的收入


,


应该是依据从马来西亚获取的收入

< br>,


或身在马而获取的国外收入来征税。体现出马


来西亚同 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雇佣收入情况下 ,通常根据雇主和雇员提交的报税表格中的资料信息,或根



(


在商业情况下


)


会计记录,由税务机构 来决定所得税。税金根据应税收入的对应


税率来计算。应税收入不需要和账面利润相同, 由于某些开支费用不允许从利润中


扣除,所以需要对账目利润进行一定的调整。



首先要区分资本性收入和收益性收入对纳税的影响

< br>:


资本性收入是一次获得而


收益性收入是反复获得。



资本性收入包括


:

销售固定资产获取的收入、股票销售收入、保险公司赔偿


金、中奖

< br>;


收益性收入包括


:


贸易净 利润、工资、奖金、佣金和补助、银行存款利息、财


产租金、股利、顾客给的小费、公司 支付的个人住房租金、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等。



如果一项收益属于资本性收入,那么根据所得税法,该收益不需要纳税。进行

收入衡量的时间段称为基础期,基础期是指一个日历年或一个财政年度或更短



的期间,而个人的应税收入基础期是指一个日历年


(



1



1

日至


12



31

< br>日


)


。纳税人有责任向税务局提供准确的纳税申报单。在 自己估税下,税务局不再


发出估税通知,纳税人提呈的报税表,便是估税通知。



居民个人的应税收入要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自行填报 年度纳税


申报表,报税程序如下


:


第一步由个人填报收入年度申报表,申报表的表格通常在次年


2


月由税务局发


行。不管是否应纳税,表格必须在


4



14


号之前填报并呈报给税务局。纳税申报


表的种类


: FORM BE---


由雇佣收入和其它非商业收入的居民个人提交


; FORM M----


由非居民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若有欠税,也必须同一时间缴清。如 果无法在到期日


前提交或完全没有呈报税表者,最高会被罚款


3 000


马币。



纳税人可以在截止日 期前


30


天内书面申请延长提交申报表的时间,说明申请


延长的日期、



申请延长的合理原因,



根据分期支付 计划提供一份应税收入评估或


税收扣除声明。



如果纳税人发现实际税额超过了自我报告的评估税额,在第一次批准的延长日


前三周内必须提交一份修正评估。如果实际收入超过评估后应税收入的


30%

< p>
,将被


罚款。对仅有雇佣收入的个人来说,一份完整的申报表


FORM BE


必须附上。


第二步由雇主在每年


2


月初向税务局提供

< br>EA


表。



第三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提交了 申报表给税务局后,税务局要发布一份评估通知


(FORM J)


,个人不管


提出什么异议,在评估通知中规定的税额应该在发布日后

< br>30


天内支付,否则按应


付税款的


10%


罚款。纳税人有权对税务局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可以写信到税

< p>
务局,阐述理由。税务局接着可以提供一份


FORM Q---

< p>
给特别委员会的所得税申请


通知以供他填写并提交。



针对特殊评估年的提前评估。在某人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在断绝收入的时


候或断绝收入当日,或者是某人即将离开马来西亚,并且当他离开马来西亚时不太

< p>
可能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情形下,可以就其收入情况提前评估。



如果没有税号,首先要填报并向税务局提交信息函,才可以获得纳税申



报表


FORM B/BE



FORM P


。应纳税的非居民必须到税务局索取所得税申报表


FORM M


,并在


30


天内填报给税务局。



税收退还。如果支付税额超过应纳税额,或者如果税收清算后评 估减少,那么


纳税人可以书面申请税收退还,向税务机构注明纳税人的全名、税号、身份 证号码


和当前地址。



公司的义务是 完成并整理年度申报表。公司的年度申报表和雇员的薪金申报表


等相关复印件,必须于< /p>


30


日内在发布该表格的税务局整理归档。公司有新雇员


时,在雇佣开始后一个月内,公司必须通知税务局。通知内容必须包含新雇员的下


列资料


:


姓名、身份证号码


(


非居民为护照号码


)


和地址、公司税号 、



雇佣开始日


期、



银行账号、工作性质和雇佣期限。



如 果雇员终止雇佣关系,要求公司在预计


终止日前一个月内通知税务部门。



如果雇员计划离开马来西亚,要在离开日的一个月前提交通知给税务局。对 已


经离开和即将离开雇佣职位的雇员,和即将离开马来西亚超过


3


个月期限而没有返


回计划的雇员,要求公司保留支付给该雇员 的所有金钱,直到相关税务部门发布了


税收清算证书。公司若没有通知税务局雇员终止雇 佣或离开马来西亚,那么雇员的


应纳税将由公司承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管辖权,首先要判定居民状况,即判定“居民”和“非居

民”。居民在马来西亚或汇款到马来西亚的收入应该按比例纳税。非居民在马来西


亚 的收入应该按照


28%


的比例交纳所得税,非居民在马来西亚收 到的任何国外收入


都可以免除所得税。在马来西亚工作不超过


6 0


天的非居民可以免税。



如果某人 满足下列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那么他就可以认为是在一个评估年基


础期的马来西亚居民


:


于一个基础年在马来西亚的时间共计或超过了


182



;


在一个

< p>
基础年内他停留在马来西亚的时间少于


182


天, 并且该期限连接上一年或者下一年


的另一个


182


天的期限或更多连续的天数的期限,并且,下列临时离开马的情况将


构成持续 期限部分,如到国外从事其服务职业相关的服务,或在国外参加会议或研


讨会或学习,因 为疾病或其它的直系亲属疾病而离开马来西亚就医,总共不超过


14

天的交际参观拜访


;


在一个基础年内停留在马来西亚的时间 等于或大于


90


天,


并且


4


个基础年中前


3


个基础年 内他在马来西亚都等于或大于


90


天,那么他也是


居民


;


法律意义上的马来西亚居民

< br>;


如果该居民在某基础年的前


3


年都是马来西亚法


律意义上的居民,那么在该基础年的下一年也是马来

< br>


西亚居民。



马来西亚居民 收到的任何国外汇款和收入都应该向马来西亚缴纳所得税。然


而,若该收入在来源国已经 缴过税,并且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议,居民可以要求税


收减免。一般而言,非居民无权要 求任何个人减免,并且按照通用税率


28%


征税。



应纳税的非居民如果没有收到所得税表格


,


必须向税务局索取所得税申报表,


并且在


4



30


号之前填报并呈报给税务局或者 要在表格标注日期的


30


天内交给税


务 局。



如果某外国人受雇佣在马来西亚


,


在其到达马来西亚两周内


,


必须通 知税务局非


居民部门或最近的税务单位。非居民在马来西亚收到的任何国外收入都可以免 除所


得税,仅就在马来西亚国内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 /p>


非居民下列情形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


在马来西亚工作不超过


60


天、减免的


红利、银行利息和贷款的银行利息、在马来西亚船上从事航运工作、退休金。



个人税收减免和税收折扣方面的规定。在马来西亚的居民纳税人有权从总应税

< br>收入中要求个人税收减免。居民个人在一个评估年应税收入的减免按照前一年度现


行的法律要求进行减免。目前允许个人税收减免的规定如下


(


金 额


:


马币


):

?


个人减免扣除基数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8000


?


医疗费用

< p>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 多


5000


?


基本的残障设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多


5000


?


残疾人减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000

< p>
?


学业


(


教育

< p>
)


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最多


5000


?


严重疾病的医疗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多


5000


?

< br>妻子减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300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