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中英香港问题谈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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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英
香
港
问
题
谈
< br>判
始
末
19
世纪
后半叶,英帝国主义用炮舰外交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
约》、《北京条约》和《展拓
香港界址专条》三个不平等条约,逼迫
清政府将香港岛、九龙半岛尖端割让给英国,并把
九龙界限北至深圳
河的大片土地以及附近
200
多个岛屿租借给英国,为期
99
年。弱国
无外交,这是中华民族的耻辱。
新中国的成立使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结束了长期受侵略、被压
迫、遭凌辱的历史。中国历史迈进新的纪元,中国外交也揭开了新的
篇章。那时一个敏感而又紧迫的问题是,如何对待英国占领下的香
港,何时收回香港
对新中国更为有利。建国前夕,毛泽东、周恩来等
领导人客观地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
作出了“暂不收回、维持现
状”的决定。这个决策是极具战略眼光的。“暂不收回”并不
意味新
中国承认三个不平等条约或放弃香港,而是有更加深远的考虑;“维
持现状”有利于新中国打破帝国主义的封锁,使香港成为新中国“同
国外进行
经济联系的基地”。周总理讲得很清楚:香港总有一天我们
是要收回的。
1960
年代,中国政府对港澳工作又明确提出了“长期打算,充分
利用”的八字方针
,即对香港的未来要作长期打算,在可以预见的将
来,不采取足以改变香港现状的政策,
同时要充分利用香港的特殊地
位,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外交战略服务。香港成为新中
国与外部
世界联系、保持与西方世界对话关系的“桥梁”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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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年代末,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内来讲,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各
个领域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全国政局稳定,经
济繁荣。从国际上来讲,冷战格局开始打
破,不同制度国家之间的矛
盾大为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流。
< br>1980
年
1
月,邓小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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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国在八十年代的三大任务,即:
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
世界和平,实现祖国统一。
随着“九七”日益临近,对于外国
投资者而言,如何处理新界租
约是个十分现实的问题。而英国出于保护其在港既得利益的
考虑,则
一心想通过某种方式延续对香港的统治。坦率地讲,英国是极不愿意
把香港归还给中国的。但面对一个强大的中国,英国没有其他选择。
1982
年
9
月
22
日
,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拉开了中英关于
香港问题谈判的序幕。
9
月
24
日,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
人。撒切尔夫
人坚持“三个条约有效论”的立场,并断言由中国取代英国的管治,
“香港就会崩溃”,就会危及中国“四化”建设。针对这种论调,邓
小
平针锋相对地回答:“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
余地。坦率地讲,主权
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成熟
了,应该明确肯定:
1997
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国要收回的
不仅是新
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中国和英国就是在这个前提下
来进行谈判,商讨解决香港问
题的方针和办法。”邓小平说:“至于
说一旦中国宣布
1997
年要收回香港,香港就可能发生波动,我的看法
是小波动不可避
免,如果中英两国抱着合作的态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就能避免大的波动。我还要告诉夫人
,中国政府在做出这个决策的时
候,各种可能都估计到了。我们还考虑了我们不愿意考虑
的一个问
题,就是如果在
15
年的过渡
时期内香港发生了严重的波动,怎么办?
那时,中国政府将被迫不得不对收回的时间和方
式,另作考虑。如果
说宣布要收回香港就会像夫人说的‘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我们要
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做出决策。”邓小平还说:“我们等待了
33
年,再加上
15
年,就是
48
年,我们是在人民充分依赖的基础上才能
如
此长期等待的。如果
15
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
们,
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邓
小平铿锵有力的表态,迫使英国不得不在中方建议
的基础上同中方就
香港问题进行谈判。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
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82
年
9
月撒切尔夫人访华至
198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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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双方就有关香港主权的
原则问题和一
些程序问题进行了商谈;第二阶段从
1983
年
7
月到
1984
年
9
月,双方就具体问题进行了
22
轮谈判。整个谈判过程曲
折,充满了激烈的交锋与较量。
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谈判的基础
。中方要求英方放弃不平等条约,
承认中国对整个香港地区的主权,以此作为基础,同中
方磋商如何保
持香港繁荣稳定及政权交接的技术性问题。但英方仍然坚持“三个条
约有效”论,后来又主张在英国放弃对香港名义主权的基础上,达成
某
种修改后的条约,以延续英国对香港的管治权。由于英方坚持错误
立场,第一阶段谈判曾
一度处于僵持状态,未取得任何进展。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则按照既定方针,为妥善解决香港问题作
出
新的努力。
1982
年
12
月,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
宪
法》第
31
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
政区
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中
国收回香港后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认真听取香
港各方面人
士意见,拟订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即“
12
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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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作为第二阶段谈判的基础,或者在必要时单独予以公布。
英方在获悉这些情况后,
1983<
/p>
年
3
月撒切尔夫人致函中国总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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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英国不反对中国以其对香港拥有主权的立场进行谈判,“只要英中
两国政府能就确保香港未来繁荣与稳定所作的行政安排达成协议,并
能为英国议会、香港
人民和中国政府所接受,她愿意向议会建议:整
个香港的主权应交回中国。”
4
月,中方复函表示,中国政府同意尽快
举行正式
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