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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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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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快乐小猪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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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


、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



答:


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 的各项


权利和义务外,


农业部颁发的


《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


规定:


“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


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



在国家政策、

< br>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 、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根据


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


、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



答: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

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


“农牧淦业部(现农业部)主


管全国养蜂生产,


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

< p>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


门,

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


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


配备专职或兼职管 理人员。



“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


门负 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


作,疏通产销 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


济效益。


”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范围和责任。因此,


建议养 蜂人遇到什么问题,


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


(有些地方是林业 部门)



行处理。



3


、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



答: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


对遭蛰者造成伤害,


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


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


持已见纠缠不清。


那么,

< p>
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通则。第


127


条规定:


“饲养的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


-------------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


项规定,


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蜜蜂蛰伤了无辜者,


养蜂人要负民事责任和经济赔


偿。但是,如果国为被蛰人自己的原因,例如被蛰人不听 养蜂人的劝阻,擅自走


进蜂场无理取闹或打开蜂箱造成蜂蛰,


或 牛、


马等牲畜跑进蜂场,


养蜂人驱赶不


走,


胡跑乱踢踏翻蜂箱导致围攻或致伤或致死,


应另当别论,< /p>


养蜂人可根据事故


情节依法力争,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拒付经济赔 偿。



4


、如何避免或减轻因蜂蛰造成 的责任和损失?



答:


蜜蜂蛰刺人或其 它牲畜、


家禽等,


在一定程序上并不完全以养蜂人的意


志所为,


但是,


经过采取一些必要的积极措施,


是可以减轻一些事故责任和损失


的。


例 如您的蜂群不要摆放在公路及其它一些公众场所。


在公众场所放蜂不仅易


于发生蛰伤行人、


游人的责任事故,


且您同时还侵犯了 公众设施,


在追究责任时


往往会数责并处,

您的责任及损失也会大大增加。


这里还建议养蜂人,


在蜂场 周


围应加设一圈拦人挡畜的遮挡物(或木栏、或铁丝线等)


,甚 至应该在您的蜂场


外围挂一块警示牌,上书“蜜蜂易蛰人,请游人远离蜂场”之类的公示 语。根据


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


由于您加了栏杆 或警示牌,


已部分尽到了


防范责任,纵然发生了蛰人、蛰畜事件 ,在量责及确定赔偿金时,可相应减少。


不幸发生蜂蛰事故时,


养蜂人应积极救护处理,


其态度是否积极,


措施是否得当,


在事故处理时法庭是要重点考虑的。



5< /p>


、因责任事故进行赔偿时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


因蜜蜂造成蛰刺伤害事故需要进行赔偿时,


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通则》第


119


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


者生前赡养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法规解释,还应赔偿受 伤


害人住院期间


2


名护理者的护理费和 伙食补助费用。



6


、外出放蜂南要办理哪些手续?


< /p>


答:外出放蜂追花夺蜜,除要办理“检疫证明”外,还必须办理“养蜂证”


-------------


-------------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


“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


本单位或乡


(镇)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介绍信,


向所在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领取


养蜂证。养蜂证由农业 部统一设计,由县印发。



7


、机动车运蜂车厢内可否坐人?


< /p>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三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载人,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


可以附载 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载物高度超 过车厢


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 三)


货运汽车挂车、


拖拉机挂车、


半挂 车、


平板车、


起重车、


自动倾卸车,< /p>


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


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


车辆 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


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鉴于以上规


定, 用汽车短途运蜂是车厢内可乘坐


1-5


名押运人员,超过人数时 可到车辆管理


机关予以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找车运蜂时,


尽量选用高栏板汽车,


装车时要留出


坐人的空 间,高度一定要低于车厢栏板。



8


、什么情况下如何对蜂群进行检疫?



答: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


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 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


并将情


况如实填 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检疫有效期限为


3


个月。凡在 省内放


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


”鉴于此项规定,在本省内小转 地放养,可免除检疫;


到外省转地放养时,


每检疫一次连续


3


个月内有效,


可不受转地次数影响;


也可


以理解为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论转场到何地都是有效的,无须 再次重复检疫。



9


、过境栏车检疫合法吗?



-------------


-------------


答:


个别检疫单位以创收为目的,


上路 栏截过路运蜂车强行检疫收费,


这是


一种乱收费的现象,


是不允许的。


每当遇到这种情况,


只要您手中 握有有效检疫


证明,可予以拒绝检疫,更不必付款。如因此被强行扣车,您可采取行政或 法律


程序进行诉讼,找回造成的损失。



10


、蜜粉源开花期是否允许施喷农药?


< br>答: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农、


林、


牧、


果、


蔬种植 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


必须施药时,


至 少应在


3


天以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


及时采取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


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 管部门应侩



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11


、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


持环境、有益生物和 珍稀物种。


”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


其加 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12


、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 严格规定,


不仅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防止农药中毒事故” 提


出了要求,并且确定了禁用范畴。第二十六条规定:


“使用农 药应当遵守国家相


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 法和安全


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 br>“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


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




13


、如何防止蜜蜂农药中毒?



答:


蜜粉源花期农药中毒,


是目前令养蜂人 最为头痛的问题这一,


如何加以


防范呢?一是注意与蜜粉源主加 强联系,


弄清所有蜜粉源的归属是哪个单位或个


人,向其解释清 楚蜜蜂采花(授粉)的作用及意义,取得对方支持;二是花期前


应动员蜜粉源主彻底杀虫 治病,


严防开花期间施用农药;


三是在花期必须施用农


药时,


要施药者提前


3


天告知,


以便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


四是充分做好蜂群防


-------------


-------------


毒解毒准备工作,


例如落实好备用场地,


备足 解磷定、


阿托品、


甘草等解毒药物,


以 备急用。



14


、发生农药中毒后,如 何确定责任?



答:


蜜蜂发生农药中毒 后,


在积极解毒抢救蜂群的同时,


还应及时找出中毒

< p>
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中毒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


一是施药方,


再是养蜂方,


养蜂 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


办理合法的放


蜂手续;

< p>


二是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


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场


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


< p>
三是在得知施药通知后,


通讯时采取防范措施。


施 药方的责任感则在于:



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 花前施药搞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


学施药;


二要在花期虫 害严重必须施药时,


须提前


3


天通知附 近的养蜂场,


使之


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


一旦发生中毒事故,


在追究中毒责任时,


可根据


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


行量责,


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


须寻求证人或 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的


认定。正常情况下,如查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 ,施药者明知附近


有人放蜂,


且又没有通知,

< br>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毒时,


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


反之,< /p>


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毒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 p>


15


、发生中毒事故后,如何进行索赔?



答:


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 议时,


双方


(养蜂受损方和施药


方)< /p>


可行协商赔偿事宜。


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

< br>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


进行审理。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 损方——养蜂人)必须做


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之一就是 保护好中毒现场,


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


关部门尽快到现场拍照 、


取证、


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


准备工作之二就是


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


这个问题比较复 杂,


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


可还好说,

< br>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


------ -------


-------------


药面积有多大 ?施药品种是哪种?各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


为了弄清这


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有疑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


存、化验 ,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


中不仅确认责任人 (被告)


,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


索 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16


、放蜂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界定?



答:养蜂人在公路旁(或路基或路下,路沟外)放蜂,被过往车辆撞击,造

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需要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 事人的违章


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及违章行为在交 通事故中的作用,


认定当事


人的责任。



第十九行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有违章行为


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 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


行为共同造成交 通事故的,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



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两方负同等责任。


”由


此,


养蜂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请尽快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公安部门会


依据事 实判定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17


、养蜂人可否在公路上放蜂、搭棚、装车?



答:


外出放蜂出于方便的原因,


有些养蜂人总是喜欢在路边放蜂、


搭棚或装、


卸车,殊途同归不知这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第站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


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推物作业、搭 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


活动。


”第六十七条 规定:


“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因此,养蜂人放蜂须得离开公路(可摆蜂箱到公路外侧)


,不得 在路基或路沟没


放蜂、装卸蜂车,否则不幸被过往车辆撞击受伤时,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18


、运蜂装车时,蜂车应装到什么 标准为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址条 明确规定:


“机动车辆载


-------------


-------------


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驾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须均衡


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 型


货运汽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4


米,


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长度前端 不准


超出车身,后不准超出车厢


2


米, 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


和大型拖拉机挂车 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2.5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


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


后端不准超出车厢


1


米;


(六)


载重量不满

< p>
1000


公斤的小


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 后三轮摩托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2


米,宽度不准超出 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


50


厘米;< /p>


(七)载物长度未超车厢栏板进,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

< p>
准遮挡号牌、


转向灯、


制动灯、

< br>尾灯。


鉴于此规定,


装车时一定不要超高、


超宽,


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9


、运蜂途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进行赔偿?



答:运蜂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进行


赔偿,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 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 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 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 付给。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本人因误工 减少的固定收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


3< /p>


倍以上的,


按照


3


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


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 均收入计算。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 。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 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


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 伤残等级,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


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 ,赔偿


20


年。但


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


-------------


年,最低不少于


10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p>


5


年计算。



( 六)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

< p>
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


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10< /p>


年。对


不满


16


周岁的,


年龄每小


1


岁减少

< p>
1


年;



70

< p>
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


1


岁减



1


年,最低不少于

< p>
5


年。



(九)


被抚养人生活费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


没有其他生


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 br>16


周岁的人抚养到


16


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


20


年,但


50


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


1

< p>
岁减少


1


年最低不少于


1 0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对其他被


抚养人抚养

5


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只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计算,凭据支付。



20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处理?


< /p>


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第九、第十三条规定了发生 交通事故


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理的义务,即: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 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


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


,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


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和人应当予以协助。



“当


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的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 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


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 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


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


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


任 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车辆。


< br>


21


、过境、过路费该不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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