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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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法考《法
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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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知识点,民
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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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第三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基础理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法人属于社会组织,这点与自然人相区别。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
财产和独立
的责任,这点区别于法人的成员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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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限责任。
(二)法人的学理分类
1
.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 br>(
1
)公法人,是指行使公权力为目的,并依公法组织起
来的法人。公法人得为法人,
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
的一面。
(
2
)私法人,是指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
(
1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法人,
为人的集合。如公司、合作社、协会等。
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
,还可以是中间法人。
(
2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为财产的集合。如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
(
1
)营利法人,是指以分配其经营获得的经济利益给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如公司等。
(
2
< br>)公益法人,是指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基金会、慈善组织
等。
(
3
)
中间法人,
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也不
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如校友会、
同乡会、
俱乐部等。
(三)法人的立法分类
1
.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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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不得向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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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
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
规定或者
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
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并向社会
公告。
(
1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需要登记的,
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事
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2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
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属
于社团法人、公益或中间法人。
需要登记的,
经依法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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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3
)捐助法人
是指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
捐助法人
资格。属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法人条件的,
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
组织等决策
机构,
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
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
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法人章程,
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捐助人等利
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
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
.特别法人
(
1
)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
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
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2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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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
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br>(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
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
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
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
序,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
照其规定。
营利法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 br>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br>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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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
因被撤销、
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
不复存在。但在清
算期间,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事业范
围的限制。如不
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肖像权等权利,如未取得特殊许可牌照不
得从事金融业务,如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
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
事权利同时发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法人的团体
意思为前提的;法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由他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三)法人的登记事项
法人以其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登记为住
所。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
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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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
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法人的终止
1
.法人终止事由
< br>(
1
)法人解散;
(
2
)法人被宣告破产;
(
3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
.法人解散
解散事由:
(
1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
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2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
3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4
)法人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br>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
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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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根据法人章
程的规
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
时,法人终止。
3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六)法人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
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法
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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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彻底否认法人的人格,而是在个案中否认成员的有限责任,令其对
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
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
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
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
法人或者设
立人承担。
三、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