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政事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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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政事堂制度
唐初制度,以三省长官
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议政场所即为门下省的政事堂。故
时人一般皆以三省长
官为真宰相,而真宰相参加政事堂商讨军国大政,乃有当然资格(注:
见《新唐书·百官
志》
,同书《宰相表》上。
)
。但唐代
宰相,一如隋代,自始就不限于三省
长官。
隋代柳述以兵部尚书
参掌机事,
裴矩、
裴蕴以黄门侍郎知政事,
已开他官兼任宰相之
风(注:
《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
总序》云,
“
(隋)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
并为辅弼。
”另参见《通典》卷二一《职官典》三,
< br>《历代职官表》卷三。
)
。到了唐代,此风
更盛,
《新唐书·百官志》云:
“故常以他官居宰相
职,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
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
曰‘参议得失’
,
‘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
< br>一,皆宰相职也。
”
(注:见《新唐书·百官志》
,同书《宰相表》上。
宰相于门下省政事堂
议政,
在唐高祖武德年间已成为制度,
但由政事堂议政发展为唐
代中央
最高权力机构,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却经过了一百年左右的漫长岁月。
p>
《旧唐书·职
官志》载:
“旧制,宰相常于
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
(高宗)永淳二年(公元
683
p>
年)七
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遂移政事堂于中书省。
p>
(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
723
年)
p>
,
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
也。
”
(注:
《旧唐书·职
官二》注。
)
贞观年间
,
由于中书出令与门下封驳之间发生流弊,
不是知非不纠,
p>
就是互相责难,
影响了
政府效能。
唐太宗看到了这种情况,
曾对黄门侍郎王珪说:
“国家本置中书、
门下以相检察,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
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
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
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
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
政也。
”
(注:见《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
《资治通鉴》卷
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
。
p>
)鉴于隋亡的教训,唐太宗整顿了中央政府的组织机构,凡“留
文武
总六百四十三员”
(注: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
< br>。
)
。为了防止政府
机构随意扩
大和官员冗滥,
唐太宗还用法律制度加以保证。
同时,他又提高
政事堂地位,
改
变国家总枢机构中政务活动的某些程序。
贞观以前,
诏敕虽多由中书出令,
但承受者多
,
拟
进者少,
故宰相议政,
多不在诏旨拟定以前,
而是在诏旨拟定之后。
诏敕
之下,
事先议论少,
事后检查多,所以政事堂之初设于门下,其
原因之一也在于此。
自武后光宅元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
(公元
684-723
年)
< br>,
为中书省政事堂时期。
这个时期,
政
事堂始正式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最高国务会议。
武后
光宅元年
(公元
684
年)
,
裴炎执政
事笔,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李华《中书
政事堂记》云:
“光宅元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
执事宰相笔
,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
(注:
《全
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绪辛丑年广雅书局刊
本第
**
册。
)
《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亦云;
p>
“永淳三年(即光宅元年)七月,中书令
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
政事堂合在中书,遂移在中书省。
”
(注:
《资治通鉴》卷二○六
《唐纪·高宗弘道元年(公元
683
年)
》载:十二月,丁巳,高宗崩。甲子,中宗即位。甲戌,<
/p>
以裴炎为中书令。
“故事,宰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
孙无忌为司空,房玄龄为
仆射,魏征为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
政事堂于中书省。
政事堂迁至中书省后,在制度上明显的变化
,是宰相于政事堂议决政务时,有轮流“秉笔”
或“执笔”之制。
《新唐书》卷一一七《裴炎传》云:
“旧,宰相议事门下省,号政事堂,长
孙无忌以司空,房玄龄以仆射,魏征以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至炎,以中书令执政事笔,
故徙政事堂于中书省。
”同书卷一二三《韦巨源传》亦云:
“神龙初,
(巨源)以吏部尚书同
中书门下三品。时
要官缺,执政以次用其亲,巨源秉笔,当除十人,杨再思得其一,试问余
授,皆诸宰相近
属。
”可见这个时期秉笔宰相之常务,乃有三项:
(一)诸宰相
议政时,主持
会议;
(二)会议之后,总其纪录;
(三)秉笔之日,坐政事堂办公。
其次,
武则天时改中书省为凤阁,
门下省为鸾台。<
/p>
凤阁鸾台即中书门下,
合政事堂实际已成
为一体,成为权力很大的相府了。
“垂拱三年(公元
687
p>
年)
,或诬告(刘)祎之受归诚州都
督孙万
荣金,
兼与许敬宗妾有私,
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
本立宣敕示祎之,
祎
之曰:
‘不经凤阁鸾台,
何名为敕?’
则天大怒,
以为拒捍制使,
乃赐死于家,
时年五十七。<
/p>
”
(注:
《旧唐书·刘祎之传》
。另见《资治通鉴》卷二○四《唐纪·则天后垂拱三年》
。
)以武
则天那样的专横残暴,欲以莫须有罪名惩处刘祎之,而诏敕未经凤阁鸾
台政事堂讨论议决,
致引起刘祎之的强烈抗议,可见政事堂的权力已经很大,地位已有显
著提高。
中国历代就是中央皇权的不断集中化,到了明清尤甚。
历史表明,政事堂作为唐代一项带有根本性质的政治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
政事堂的职权
。
毫无疑问,
开元以后,
政事堂已经合
中书门下两省而为一个权力机构,
它的职权无疑拥有中书门下两省之职权。
《唐六典·中书省》云:
“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
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
政者也。
”
(注:
《唐六典》卷九《
中书省》
,
《旧唐书·职官志》同。
)
《唐六典·门下省》又
云:
“侍中之职
: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
谓佐天子而统
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
也。
”
(注:
《唐六典》
卷八
《门下省》
。
《太平御览》
引
《唐六典》
“门下省”
条
“所谓”
作
“盖
以”
。
)可见中书门下职掌乃是“佐天子而统大政”<
/p>
,是“统和天人,以和万邦”
。这实际上是
宰相之职。如今政事堂“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
,职权之重,权势之隆,可
以想
见。诚如李华《中书政事堂记》所述:
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复道于社稷,无道
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臣不
可悖道于君,逆道于仁,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克一方之命
,变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
兵不可以擅兴,权不可以擅与,货不可以擅蓄,王泽不可
以擅夺,君恩不可以擅间,私仇不
可以擅报,公爵不可以擅私,此堂得以诛之。事不可以
轻入重,罪不可以生入死,法不可以
剥害于人,财不可以擅加于赋,情不可以委之于幸,
乱不可以启之于萌。法紊不赏,爵紊不
封,闻荒不救,见馑不矜,逆谏自贤,违道变古,
此堂得以杀之。故曰:庙堂之上,樽俎之
前,有兵,有刑,有梃,有刃,有斧钺,有鸩毒
,有夷族,有破家,登此堂者,得以行之。
(注:见《全唐文》卷三一六李华《中书政事
堂记》
,广雅书局刊本第二○○册。
《玉海》卷
一六一《唐政事堂》引李华《中书政事堂记》
:
“逆道
于仁”作“人”
;
“兵不可擅兴”作“擅
诛”
;
“权不可擅与”作“擅施”
;
“法紊不赏,爵紊不封”作“代紊不赏,削紊不封”
;等等,<
/p>
错漏几不可读。见清嘉庆年间刊本。
)
观此可知,
开元以后之政事堂,
p>
赋政四海,
允厘六职,
统和天人,
总齐机衡,
已为朝政之本。
< br>(二)
政事堂的组织。
政事堂分正堂与后院两部分:
p>
正堂为宰相办公室和会议厅;
后院为政
事堂
秘书处,分设五房办公,即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和刑礼房。
《古今图书集成·官<
/p>
常典》
载:
“唐之政令,
虽出于中书门下,
然宰相治事之地,
别号曰
‘政事堂’
,
犹今都堂也。
”
(注:
参见
《古今图书集成·
p>
官常典》
卷二五七
《公辅部》
杂录二引
《却扫编》
。
)<
/p>
《新唐书·
崔
元综传》云:
“元综,天绶初以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性恪慎,坐政事堂,束带,
终日不休偃。
”
(注:
《新唐书·崔元
综传》
。
《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亦作“天授初”
。
)
正堂之后,
列有
五房秘书处。
《新唐书·
百官志》
云:
“开元中,
张说为相,
又改政事堂号<
/p>
‘中
书门下’
,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
,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
曹以主众务焉。
< br>”
(注:
《玉海》卷一六一同。
)又,
《玉海》
“宋朝枢密院”条云:
“开元中,
设堂后五房,而机密自为一司,其职秘独宰相得知。
”
(注:见《玉海》卷一六七《宋朝枢密
院》条。
)由此可证政事堂秘书处五房官属,是设在中书门下正堂之后,为诸吏史治事办公
之地,入品者可为五房之长(注:参见金毓黻《后堂官考》
,载《文史杂志》第五卷
第七、
八期合刊。
)
。五房僚佐所掌虽
属秘书工作,但因其多为国家机密大事,权位很重。
《资治通
鉴
》卷二三七“唐纪·宪宗元和元年”载:
“堂后主书滑涣久在中书(胡注云:堂后主书,
即今之堂后官也)
,与知枢密刘光琦相结,宰相议事有与光琦异
者,令涣达意,常得所欲,
杜佑、郑絪等皆低意善视之。
”像滑
涣这样作势弄杖者,固属不多,但也说明五房僚佐地居
权要,宰相亦未可小视。
(三)参加政事堂会议人员。参加政事堂会议者,唐初为三省长官;高
宗以后,为中书门下
长官,或带“同三品”
、
< br>“平章事”
、
“参知政事”等衔官员。中书舍人和堂后五
房长官因工作
关系,经执笔宰相同意,亦可参加会议。
政事堂会议与朝议不同。
政事堂是宰
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权力机关,
必须宰相才能参加。
朝议
为皇帝临朝时与诸大臣之议论,
因此,
文武百官
品高品低者皆可与议。
朝议所议之事,
据记
载多为军务大事,
盖以军务关系国家至大,
必须皇帝临朝议
决。
《旧唐书·
严绶传》
云:
“
(元
和)九年,吴元济叛,朝议加兵,以绶有
弘恕之称,可委以戎柄,乃授山南东道节度使,寻
加淮西招抚使。
”
(注:见《旧唐书·严绶传》
。
)
是朝议军务之一例。
政事堂会议与
廷议亦不相同。
朝议由天子临朝议决,
廷议由宰相主持,
上自文武大臣、
六部
尚书、九卿诸监,下至侍
郎、御史等皆可参加廷议。
《旧唐书·刘文静传》云:
“文静自
以才
能干用在裴寂之右,又屡有军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每廷议多相违戾,寂有所
是,文
静必非之,
由是与寂有隙。
”<
/p>
(注:
《旧唐书·
刘文静传》
。
)
又据
《新唐书·
p>
姜晦传》
云:
“
(
晦)
为吏部侍郎,主选。„„处事精明,私相属诿,罪辄得,皆以为神。始,晦革旧示简
,廷议
恐必败,既而赃赇路塞,而流品有叙,众乃伏。
”
(注:见
《新唐书·姜晦传》
。
)
《旧唐书·王
唆传》载:
“时朔方军元帅魏元忠讨贼失利,归罪于副将韩思忠,奏请诛之。晙以思忠既是
偏裨,制
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独杀非辜,乃廷议争之。
”王晙当时为殿中侍御史。
《旧唐书·杜佑传》亦载有“公卿廷议”之事。可见参加廷议者,不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
p>
员亦可参加,这和参加政事堂会议只限于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四)
政事堂会议执行主席。
通常是中书令取旨后,
于政事堂召开宰相联席会议,
< br>开会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