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小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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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院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丙方(见证方):
甲乙双
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
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丙方作为见证
方相关事宜达成合同如
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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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自
愿
将
其
座
落
于
河
南
省
< br>登
封
市
,土地证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
方米(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砖木
混合结构房屋及其附属屋内
家具出售给乙方。
二、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独院成交价格为
元(大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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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按成交价格
全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分
两次支付给甲方。
1
、
甲乙双方签订独院买卖合同之后,
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乙
< br>方
银
行
账
户
转
p>
账
第
一
次
购
房
款
元
(大写:
)
人民币
到甲方银行账
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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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入住独院之后,
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乙方银行账户
转账第二次购房款
元(大
写
:
)
人
p>
民
币
到
甲
方
银
行
账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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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占用土地
权属清晰,无争议;未
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抵押;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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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
发生与
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
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
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当日
将该独院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和房屋钥匙交于乙方,自此甲方独院所有权(包括房屋拆迁<
/p>
补偿、土地使用转让等所有权)全部归乙方拥有。在政策允许
独院
过户的条件下,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在办
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
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独
院买卖合同》后,由于
甲方债权纠纷、抵押借贷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居住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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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负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交的全款。并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全
款
p>
50%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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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
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
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
,
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
优先效力。
八、
其他约定事项:
1
、
甲方有
义务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办理独院过户手续,
乙方应在
过户成功之
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二万元的辛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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