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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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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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姨妈的后现代生活)


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


2020


年我市城区小学招生工作,


着力消除


大校额、大班额,切实解决



乡村弱





城镇挤



的问


题,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县


城区小学教育资源,


经县政 府同意,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实行政府统筹领导下的



免试、划学区、就近




学原则。



二、招生领导



为加强对城区小学招生 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


作稳妥、有序、顺利进行,依据机构改革实际,调整

< p>
萧县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萧县城区小学招


生工作督查组,负责对 招生程序、招生资审、招生结


果、招生公示等环节的督查,对违规违纪招生行为进


行查处。



三、招生办法



(一)正常情况入学



2020


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


6


周岁



2014



8



31


日前出生的)



凡年满



6


周岁学区内适龄儿童,


城区常住户籍与其父母户籍相一致(不得以其姑姑、

< p>




1







9





叔叔等亲属的户籍和房产办理入学 ),又与实际居住


地(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相一致的,

< br>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带领,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


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 地产权证)、儿童预防


接种证、儿童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小学办理


报名手续。



(二)特殊情况入学



1.

< p>
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在


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 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


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户口、


不动产权 证


(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



2.


出生即报入或随其父母落户在祖父母、或 外祖父母


同一户籍处(从无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提


供 城区房产证明,


经学校核实无误的,


可在祖父母


(或


外祖父母)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3.


城区出生,随父母落户在集体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




人、


县城有固定房产的,


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


法定监



护人无固定房产的按户籍地学区入学。



4.


城区常住户籍人员房屋拆迁户。


尚未安置的拆迁户,


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原有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等有 效证件)、房产信息档案、儿童出生


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在原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已





2







9





经安置的,持原始档案材料和儿童 证明材料,在安置


地所在学区入学。



5.


城区常住户籍人员。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不


动产权证 、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购房发


票(原件)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材料( 原件),


按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入学。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


不 动产权证的,应提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据的抵押


证明材料及房产信息档案材料。



6.


城区居住公房未参加房改和自建住房未 能办理不动


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以不


动产登记信息为准)的住户子女就学,需提供监护人


身份证明材料及房产相关信息,经学 校核实无误,可


在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7.


户籍不在城区,法定监护人在城区购房且实际居住


城区 的适龄儿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


(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材料,


到居住地学区学校报名入 学。



1.


根据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做好


2016


年进城务工人员

< p>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基



2016



19


号)文件精神,进城 经商、务工人员(含


本县户籍,不包括白天在城区经商、务工,晚上回农


村居住的流动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





3







9





务工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的,其随迁子女可


在城区居住地学 区学校入学。须提供如下材料:




1



户口簿:


进城经商、


务工人员与子女同一户籍的


户口簿。




2


)居住证明:



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在城区购房


且居住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 证)、购房


的相关材料;



进城经商、


务工人员在城区租房居住


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出具的房 屋租赁登记备


案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所住社区


证明等材料(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期限须半年以上)。




3


)务工证明:



在城区经商的,须提供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 ;



在城区用人单位务工的,


须提供务 工


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合


同》(合 同期限须半年以上),身份证,近


3


个月的

社会保险相关手续、领取工资清单等证明材料。



2.


现役军人、部队文职人员、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


残警察、烈士等子 女入学。根据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双拥办、军分区《关于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 /p>


法的通知》


(市教体〔


2017



3


号)要求,凭户口簿、

< br>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公安英


模证、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证明 、文职人员证、住址证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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