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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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
2020
年我市城区小学招生工作,
着力消除
大校额、大班额,切实解决
“
乡村弱
”
和
“
城镇挤
”
的问
题,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县
城区小学教育资源,
经县政
府同意,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实行政府统筹领导下的
“
免试、划学区、就近
”
入
学原则。
二、招生领导
为加强对城区小学招生
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
作稳妥、有序、顺利进行,依据机构改革实际,调整
萧县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萧县城区小学招
生工作督查组,负责对
招生程序、招生资审、招生结
果、招生公示等环节的督查,对违规违纪招生行为进
行查处。
三、招生办法
(一)正常情况入学
2020
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
6
周岁
(
2014
年
8
月
31
日前出生的)
。
凡年满
6
周岁学区内适龄儿童,
城区常住户籍与其父母户籍相一致(不得以其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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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等亲属的户籍和房产办理入学
),又与实际居住
地(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相一致的,
< br>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带领,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
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
地产权证)、儿童预防
接种证、儿童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小学办理
报名手续。
(二)特殊情况入学
1.
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在
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就
近入学。确认适龄儿童实际
居住地以法定监护人户口、
不动产权
证
(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
2.
出生即报入或随其父母落户在祖父母、或
外祖父母
同一户籍处(从无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提
供
城区房产证明,
经学校核实无误的,
可在祖父母
(或
外祖父母)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3.
城区出生,随父母落户在集体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
护
人、
县城有固定房产的,
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
法定监
护人无固定房产的按户籍地学区入学。
4.
城区常住户籍人员房屋拆迁户。
尚未安置的拆迁户,
p>
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原有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等有
效证件)、房产信息档案、儿童出生
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在原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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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置的,持原始档案材料和儿童
证明材料,在安置
地所在学区入学。
5.
城区常住户籍人员。已入住新购房屋但暂未办理不
动产权证
、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购房发
票(原件)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材料(
原件),
按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入学。因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
不
动产权证的,应提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据的抵押
证明材料及房产信息档案材料。
6.
城区居住公房未参加房改和自建住房未
能办理不动
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以不
动产登记信息为准)的住户子女就学,需提供监护人
身份证明材料及房产相关信息,经学
校核实无误,可
在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7.
户籍不在城区,法定监护人在城区购房且实际居住
城区
的适龄儿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
(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
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材料,
到居住地学区学校报名入
学。
1.
根据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做好
2016
年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基
〔
2016
〕
19
号)文件精神,进城
经商、务工人员(含
本县户籍,不包括白天在城区经商、务工,晚上回农
村居住的流动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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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务工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的,其随迁子女可
在城区居住地学
区学校入学。须提供如下材料:
(
1
)
户口簿:
进城经商、
务工人员与子女同一户籍的
户口簿。
(
2
)居住证明:
①
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在城区购房
且居住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
证)、购房
的相关材料;
②
进城经商、
务工人员在城区租房居住
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出具的房
屋租赁登记备
案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所住社区
证明等材料(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期限须半年以上)。
(
3
)务工证明:
①
在城区经商的,须提供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
;
②
在城区用人单位务工的,
须提供务
工
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合
同》(合
同期限须半年以上),身份证,近
3
个月的
社会保险相关手续、领取工资清单等证明材料。
2.
p>
现役军人、部队文职人员、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
残警察、烈士等子
女入学。根据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双拥办、军分区《关于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
/p>
法的通知》
(市教体〔
2017
〕
3
号)要求,凭户口簿、
< br>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公安英
模证、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证明
、文职人员证、住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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