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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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的意见》,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
办法》,青海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
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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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小学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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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基础教育工作会
精神,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
教育质量、促进
教育公平为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
扎实做好普通中
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深入推进依法治教,
建立健全科学、明晰、
便利的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
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
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
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
族、家庭、宗
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规范普通中小学招
生入学行为。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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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公平
公正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职责,要把公
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
招生入学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创造平等就学机会;及时
公开公
布招生入学政策、过程和结果等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增
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属地管理原则。
强化政府保障责任,落实“市
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管
理,增加公办
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
负责实施,坚决防止将政府的教育职责推向市场。
第六条
同步招生原则。
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要严格
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
招生方式等实
行同步招生,
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
测试、
面谈、
人机对话、
简
历材料、冬夏令营集训等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严禁违规争
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范围
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第三章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第七条
科学合理划分和调整学区范围
(一)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考虑,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根据区域内学校
分布、学校规模、适龄人口数、交通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
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和调
整规则,依街道
、路段、门牌号等因素,合理划定和调整每
所学校的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和
相对就近入学。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方参
与、专家
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和调整
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提升学
区划分和调整工作的科学
性和公信力;学区划分和调整工作
中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乡镇(社区)、村(居)委会
的作
用,及时化解学区划分和调整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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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区划分和调整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审慎决定,
学区划分和调整方案基本成熟后,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集体研究决定;学区划分和调整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
期时间,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公办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可按照单校划片、对口直
升、多校划片、配套入学等方式确定学区范围;民办义
务教
育阶段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在该范围内招生
时各地不得设置障碍,确需跨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招生的,
须报审批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范户籍人口招生入学程序
(一)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截止招
生当年
8
月
31
日(含
8
月
31
日)前年满
6
周岁(条件不具
备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迟到
7
周岁,具体由各县级人
民政府确定,并及时向社会
公开招生入学年龄)的学区内户
籍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就近入学;做到小学一年级应招尽招
,
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公办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
已
毕业学生复读。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切实简化、
优化入学
流程和证明要求,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
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限制户籍学龄人口入学报名。
(三
)每年招生计划、班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严格执行班额控制标准,避免出现新
的大班额;如学区内
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应当由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统筹调剂分流,
要视学位情况
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第九条
落实不同群体招生入学政策
(一)烈
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
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
象子女入学,港
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
女入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严格按照国家
、
我省
和
各市
州相关优待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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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不断完善以
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按照国家
和我省相关规定
,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入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