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余年寄山水
698次浏览
2021年02月12日 05:11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

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小狮子)


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的意见》,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


办法》,青海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 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 /p>



规范


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小学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基础教育工作会

< p>
精神,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


教育质量、促进 教育公平为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


扎实做好普通中 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深入推进依法治教,


建立健全科学、明晰、 便利的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


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 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原则。

< p>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


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 族、家庭、宗


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规范普通中小学招


生入学行为。



第四条


< /p>


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公平

公正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职责,要把公


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 招生入学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创造平等就学机会;及时 公开公


布招生入学政策、过程和结果等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增


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属地管理原则。

< p>
强化政府保障责任,落实“市


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管 理,增加公办


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


负责实施,坚决防止将政府的教育职责推向市场。



第六条



同步招生原则。

< p>
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要严格


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 招生方式等实


行同步招生,


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


测试、


面谈、


人机对话、


简 历材料、冬夏令营集训等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严禁违规争


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范围 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第三章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第七条



科学合理划分和调整学区范围



(一)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统筹考虑,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根据区域内学校


分布、学校规模、适龄人口数、交通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

< p>
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和调


整规则,依街道 、路段、门牌号等因素,合理划定和调整每


所学校的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和 相对就近入学。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方参 与、专家


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和调整

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提升学


区划分和调整工作的科学 性和公信力;学区划分和调整工作


中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乡镇(社区)、村(居)委会 的作


用,及时化解学区划分和调整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


学区划分和调整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审慎决定,


学区划分和调整方案基本成熟后,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集体研究决定;学区划分和调整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 期时间,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公办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可按照单校划片、对口直


升、多校划片、配套入学等方式确定学区范围;民办义 务教


育阶段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在该范围内招生


时各地不得设置障碍,确需跨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招生的,


须报审批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范户籍人口招生入学程序



(一)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截止招


生当年


8



31


日(含


8



31


日)前年满


6


周岁(条件不具


备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迟到


7


周岁,具体由各县级人


民政府确定,并及时向社会 公开招生入学年龄)的学区内户


籍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就近入学;做到小学一年级应招尽招 ,


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公办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


已 毕业学生复读。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切实简化、 优化入学


流程和证明要求,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

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限制户籍学龄人口入学报名。



(三 )每年招生计划、班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严格执行班额控制标准,避免出现新 的大班额;如学区内


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应当由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统筹调剂分流,


要视学位情况 安排在区域内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第九条



落实不同群体招生入学政策



(一)烈 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


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 象子女入学,港


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


女入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严格按照国家



我省



各市


州相关优待优惠政策执行。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不断完善以

< p>
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按照国家


和我省相关规定 ,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入学政策,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