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2—2011)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消防员电梯
》
(TSG T7002
—
2011)
第
2
号修改
单
(
征求意见稿
)
【说明:
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
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
如将
“
维修
”
修改为
“
修
理
”
,
“
型<
/p>
式试验合格证书
”
修改为
“
型式试验证书
”
等,对照表
中未予一一列入。
】
1.
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
装、
改造、
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
< br>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
第一条
定期检验行为,
提
高检验工作质量,
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的有效落实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
三
)
第十三
条
为
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
修
理
、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
监督管理,
规范消防员电梯
安装、
改造、
重大
修理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
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
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
《特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
特
种
< br>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制定本规则。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
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 br>C
所列项目
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检验时如认为附
对于在用电梯,按
照附件
A
规定的
件
B
列出而附件
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
存
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在
不符合,
经检验机构批准后,
检验人员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
/p>
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
项目,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
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
备检验人
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取得
国家质检总
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
局颁发的相应资格
证书后,
方可以从事批
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
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
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
2
名具有
相应资格
的人员进行,
检验人员
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
应当向申请
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
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
以下简称受检
位
(
以下简称
受检单位
)
出示检验资格标
单位
)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
识。
现场检验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
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
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调整等工作。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经检验,
< br>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
“
不
合格
”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
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的电梯,
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
/p>
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修改后内容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
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
当判定为
“
不合格
”
,检验机构应
当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
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
为不合
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
或者修理
(
不含改造、
重大修理
)<
/p>
后可
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
二条
2.
附件
A
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3.6
3.7
—
3.9
3.10
3.11
3.12
3.13
3.14
—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原文内容
3.6
断错相保护
C
3.7
主开关
B
3.8
驱动主机
B
—
3.9
制动装置
C
3.10
紧急操作
B
3.11
限速器
B
3.12
接地
C
3.13
电气绝缘
C
3.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
4.11
随行电缆
C
4.12
井道照明
C
4.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4.14
底坑水位限制
C
4.15
底坑空间
C
4.16
限速张紧装置
B
4.17
缓冲器
B
调整到
2.8
3.6
主开关
B
3.7
驱动主机
B
增加:
3.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
测试装置
B
调整到
3.7<
/p>
、
3.8
调整到
3.7
3.9
限速器
B
3.10
接地
C
3.11
电气绝缘
C
3.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增加:
3.13
< br>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删除
4.11
井道照明
C
4.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4.13
底坑水位限制
C
4.14
底坑空间
C
4.15
限速张紧装置
B
4.16
缓冲器
B
修改后内容
续表
条款号
4.18
5.5
5.7
6.2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
8.1
8.2
8.3
8.4
8.5
8.6
11.5
11.2
11.1
—
11.3
原文内容
4.18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C
5.5
对重的固定
C
5.7
轿厢铭牌
C
6.2
端部固定
C
7.1
水平滑动门
C
7.2
门地坎距离
C
7.3
门间隙
C
7.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7.5
门的运行和导向
C
7.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7.7
紧急开锁装置
B
7.8
门的锁紧
B
7.9
门的闭合
B
—
8.1
作业场地总要求
C
8.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8.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8.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8.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
8.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11.5
平衡系数试验
C
11.2
耗能缓冲器试验
C
11.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
11.3
轿厢限速器
—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修改后内容
4.17
对重方空间的防护
B
5.5
对重块
B
5.7
轿厢铭牌和标识
C
6.2
绳端固定
C
7.1
门标识
C
删除
7.2
门间隙
C
7.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7.4
门的运行和导向
B
7.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7.6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
置
B
7.7
门的锁紧
B
7.8
门的闭合
B
< br>增加:
7.9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
< br>的开启
B
删除
8.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8.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8.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调整到
3.8
8.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11.1
平衡系数试验
B(C)
删除
1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增加:
1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
验<
/p>
B
11.4
轿厢限速器
—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续表
条款号
11.4
—
11.8
11.9
11.10
3.
附件
A
中的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条款号
1.1(2)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原文内容
11.4
< br>对重限速器
—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
11.8
电梯速度
C
11.9
上行制动试验
B
11.10
下行制动试验
A(B)
修改后内容
11.5
对重限速器
—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增加:
11.8
应急救援试验
p>
B
11.9
电梯速度
C
11.10
上行制动试验
B
11.11
下行制动试验
A(B)
1.1(3)
1.1(4)
1.1(5)
1.1(2)
电梯整机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1.1(2)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
其参数范
或者报告书,
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
/p>
围和配置表
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3)<
/p>
……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
如
1.1(3)
……
轿
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果有
)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如果有
)
、
驱动主机、
控制柜等安
全保护装置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
驱
动主机、
控制
和主要部件的型号,
以及
这些安全
柜、
层门和玻璃轿门
(
如果有
)
的型号和编
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
(
门锁
号<
/p>
(
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
装置
除外
)
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
注
)
,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
机制造
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
参数
(
如直径
、
数量等
)
,
并且有电梯整机
章以及出厂日期;
制
造单位的公章
(
或者检验合格章
)
p>
以及制
造日期;
1.1(4)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
1.1(4)<
/p>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
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
如果有
)
、
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
如果有
)
、
轿厢
(
如果有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
驱动主机、
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
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
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以及限
(
如果有
)
的型式试验证书,
以及限速器和
速
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1.2(
3)
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
(
机器设备
间
)
、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
工
1.1(5)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
< br>程勘测图,
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
置图,
其顶层高度、
底坑深度、
楼层
< br>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表明其通道、
间距、
井道内防护、
安全距离、
井道
< br>通道门、
顶层高度、
底坑深度、
楼层间距、
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
井道内防护、
p>
安全距离、
井道下方人可以
要求;
对防火前室
—
环境的要求,
井
进入的空间、
层门的可接近性
、
防火前室
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
环境、
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
足
安全要求;
续表
条款号
1.2(2)
原文内容
1.2(2)
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1.2(6)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
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
号、
产品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等内
容,
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
者检验合格
章以及竣工日期。
1.3
(3)
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
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
验合格证
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
试证书
(
如发生更换
)
;
删除
1.2(6)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
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
证明文件、
产品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并
且有
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安装
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p>
1.3(3)
加装或者
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
或
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试
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
钳的调试证书
(
如发生更换
)
;
p>
1.3(4)
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
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IC
卡
系统的下述资料:
①
加装方案
p>
(
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
;
②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
明产品型号、
出厂编号、
技术参数、
所
匹配的电梯型
号,
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
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包括安装、
使
用、
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
关的说明
删除
修改后内容
1.2(6)
1.3(3)
—
—
2.1(4)
2.3
2.1(4)
从电梯门关闭以
后起,
电梯应能
在
60s
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
的层站
2.3
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
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
(
即应急或
备用
)
电源组成。
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
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
们互相之
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的电
梯运行。第二电源供电时,从电梯门
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
60s
内从消
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
3.1(1)<
/p>
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
方便地使用通道。
< br>……
……
。
3.1
(3) ……
。
门外侧应当标明
“
机房重
地,
闲人免进
”
,
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2.3
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
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
(
即应急或备用
)
电源组成。
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
应进行防火保护,
它
们互相之间以及与
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重量的
电梯运行。
p>
3.1(1)
通往机房
(
< br>机器设备间
)
的通道保
持通畅,
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
(3)…
…
。
门外侧
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
p>
标志:
“
电梯机
器
——
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3.1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3.5(1)
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
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
(
或多
个入口
)
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
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3.6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
相保护功能;<
/p>
电梯运行与相序无
关时,
可以不装设错相
保护装置
—
修改后内容
3.5(1)
机房
(
机器设备间
)
p>
设有永久性电气照
明;
在靠近入口
(
或多个入口
)
处的适
当高度设
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
(
机器
设备间
)
照明;
调整到
3.8(2)
3.7(1)<
/p>
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
标明制造单位名
称
、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
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p>
3.5(1)
3.6
—
3.8(1)
3.8(2)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
< br>调整到
3.7(2)
声和振动;
3.8(2)
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
删除
色;
3.8(3)
< br>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
损
(
适
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3.7(3)
曳引轮不得有裂纹,
p>
轮槽不得有缺损或
和定期检验
)
,如果轮槽的磨损
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
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
应当进行
能力时,应当进行曳
引能力验证试验;
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3.8(1)
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
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
p>
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3
.8(6)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
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
“
旁路
”
字样,
并且标明
旁路装置的
“
旁路
”
< br>状态
或者
“
关
< br>”
状态;
②
< br>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
(
包括动力操作的自
动门的任何运行
)
;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
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
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
闪烁灯起作用;
③
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
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
旁路
层门和轿门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
旁路层门关闭触
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
当独立的监控
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
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
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
共用的情况;
3.8(7)
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
当轿厢在开
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
测检查
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
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
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
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3.8(3)
—
—
—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8(8)
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
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
(
或者释放
)
失
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能防止电梯
的正常启动;
3.8(9)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
求:
①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
号、规格、编号、技术参数,铭牌和
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相符;
②
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p>
3s
后自动
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
开
门;
③
当
电梯处于检修运行、
紧急电动运
行、
电
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
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p>
④
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
当该
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
该装置不能启
动救援运
行;
3.8(10)
分体式能量回馈
节能装置设
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规格、编号、技
术参数、所匹配的电
梯型号,
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文
件相符
—
—
—
—
—
—
3.9(1)
< br>3.9(1)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
力的制动器
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删除
<
/p>
3.9(2)
电梯正常运行时,
切断制动
器电流
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
现,当电梯停止时,
如果其中一个接触
调整到
3.8(3)
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
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3.9(3)
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
制动时制动
闸瓦
(
制动钳
)
紧密、
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
(
制动盘
)
上,电梯运
行时制动闸瓦
(
制动
调整到
3.7(4)
钳
)
与制
动轮
(
制动盘
)
不发生摩擦;并且
制动闸瓦
(
制动钳
)
以及制动轮
(
制动盘
)
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3.9(2)
3.9(3)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10(1)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
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
电梯驱
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
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
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
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调整到
3.7(5)
③在电梯驱动主
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
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
能
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
制动
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
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
易于观察到轿厢是
否在开锁区
11.8(1)
在机房内或者
紧急操作与动
3.10(3)
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
态测试装置上
设有
明晰的应急救援
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程序;
3.11(3)
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或者
3.9(3)
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
限速器动作出现
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
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
位封
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
灵活等现象;
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
3.9(4)
对于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
进行动
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
应当
提供由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的
限
校验报告
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3.10(3
)
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控
制制动器的电路的接地故障应当
:
①
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
—
②
在第一
次正常停止运转后,
防止驱
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3.13(1)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
有铭牌,标明制造
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
识,铭牌和
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3.13(2)
在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
态
测试装置上标注有电梯整机制造
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动作试验和判定方法,
该方法与型式
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
致
3.10(1)
3.10(3)
3.11(3)
—
—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4.4(1)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m
时,其间应当设
置高度不小于
1.80m
、
宽度不小于
0.35m
的井道安全门
(
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
4.6
导轨
< br>(1)
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
导轨支架,
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
如果间距大于
2.50m
应当有计算依据
< br>)
,端部短导轨的
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4.6(2)
支架应当安装牢固,
焊接支架的焊
缝满足设计要求,
锚栓
(
如膨胀螺栓
)
固定
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4.6
(3)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
量
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
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
mm
,
不设
安全钳的
< br>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2.0mm
;
4.6(4)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
偏差,
轿厢导
轨为
0
< br>~
+2mm
,对重导轨为
0
p>
~
+3mm
4.11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
层器钢带、
限位与极限开
关等装置干涉,
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
地面和轿
厢底边框接触
4.14
底坑水位限制
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
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可能影响
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建筑物可以采用
以下方式之一:
(1)
直接将底坑的水排出井道外,但应考<
/p>
虑防止雨季时的倒灌,排水管在外墙位
置可设单向阀;
(2)
当不能将底坑的水直接排出井道外
时,建筑物应当设置排水井和排水泵等
排水设施,
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
,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
—
s
修改后内容
4.4(1)
高度不小于
1.80m
、
宽度不小于
0.35m
;
4.6
导轨
(1)
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
焊接支架
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
锚栓
(
如膨
胀螺
栓
)
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
件
上使用
(2)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量
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
有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mm
,不设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
不大于
2.0mm
;
(3)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
轨为
0
~
+2mm
,对重导轨为<
/p>
0
~
+3mm
4.4(1)
4.6
4.11
删除
4.14
4.13
底坑水位限制
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
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
可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
4.15(3)
4.14(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
4.15(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
厢最低部件
之间的
自由垂直距离
不
低部件之间的距
离不小于
0.30m
小于
0.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