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2—2011)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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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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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乐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消防员电梯 》



(TSG T7002



2011)



2


号修改 单


(


征求意见稿


)



【说明:


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 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


如将



维修



修改为



修 理





型< /p>


式试验合格证书



修改为



型式试验证书



等,对照表 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 装、


改造、


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

< br>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


第一条



定期检验行为,


提 高检验工作质量,


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的有效落实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



)


第十三




为 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




、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


监督管理,


规范消防员电梯 安装、


改造、


重大


修理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


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

< p>
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


《特种










< br>设








例》


,制定本规则。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


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 br>C


所列项目


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检验时如认为附


对于在用电梯,按 照附件


A


规定的


B


列出而附件


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 存


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在 不符合,


经检验机构批准后,


检验人员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 /p>


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


项目,按照附件

< p>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


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


备检验人 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取得 国家质检总


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


局颁发的相应资格 证书后,


方可以从事批


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


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


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


2


名具有


相应资格


的人员进行,


检验人员


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


应当向申请 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


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


以下简称受检



(


以下简称 受检单位


)


出示检验资格标


单位


)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


识。


现场检验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


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


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调整等工作。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经检验,

< br>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




合格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


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的电梯,


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 /p>


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修改后内容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 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


当判定为

< p>


不合格



,检验机构应 当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


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 为不合


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


或者修理


(


不含改造、


重大修理


)< /p>


后可


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


二条




2.


附件


A


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3.6


3.7





3.9


3.10


3.11


3.12


3.13


3.14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原文内容



3.6


断错相保护


C


3.7


主开关



B


3.8


驱动主机


B




3.9


制动装置


C


3.10


紧急操作


B


3.11


限速器



B


3.12


接地


C


3.13


电气绝缘


C


3.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4.11


随行电缆


C


4.12


井道照明


C


4.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4.14


底坑水位限制


C


4.15


底坑空间


C


4.16


限速张紧装置


B


4.17


缓冲器


B


调整到


2.8


3.6


主开关



B


3.7


驱动主机


B


增加:


3.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


测试装置


B


调整到


3.7< /p>



3.8


调整到


3.7


3.9


限速器



B


3.10


接地


C


3.11


电气绝缘


C


3.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增加:


3.13

< br>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删除



4.11


井道照明


C


4.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4.13


底坑水位限制


C


4.14


底坑空间


C


4.15


限速张紧装置


B


4.16


缓冲器


B



修改后内容



续表



条款号



4.18


5.5


5.7


6.2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11.5


11.2


11.1




11.3


原文内容



4.18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C


5.5


对重的固定


C


5.7


轿厢铭牌


C


6.2


端部固定


C


7.1


水平滑动门


C


7.2


门地坎距离


C


7.3


门间隙


C


7.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7.5


门的运行和导向


C


7.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7.7


紧急开锁装置


B


7.8


门的锁紧


B


7.9


门的闭合


B




8.1


作业场地总要求


C


8.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8.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8.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8.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


8.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11.5


平衡系数试验


C


11.2


耗能缓冲器试验


C


11.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11.3


轿厢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修改后内容



4.17


对重方空间的防护


B


5.5


对重块


B


5.7


轿厢铭牌和标识


C


6.2


绳端固定


C


7.1


门标识


C


删除



7.2


门间隙


C


7.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7.4


门的运行和导向


B


7.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7.6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



B


7.7


门的锁紧


B


7.8


门的闭合


B

< br>增加:


7.9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

< br>的开启



B


删除



8.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8.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8.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调整到


3.8


8.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11.1


平衡系数试验


B(C)


删除



1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增加:


1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


验< /p>



B


11.4


轿厢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续表



条款号



11.4




11.8


11.9


11.10



3.


附件


A


中的



检验内容与要求




条款号



1.1(2)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原文内容



11.4

< br>对重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11.8


电梯速度


C


11.9


上行制动试验


B


11.10


下行制动试验


A(B)


修改后内容



11.5


对重限速器



安全钳联动试验


B


增加:


11.8


应急救援试验


B



11.9


电梯速度


C


11.10


上行制动试验


B


11.11


下行制动试验


A(B)


1.1(3)


1.1(4)


1.1(5)


1.1(2)


电梯整机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1.1(2)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


其参数范


或者报告书,


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 /p>


围和配置表


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3)< /p>


……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



1.1(3)


……


轿 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果有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如果有


)



驱动主机、


控制柜等安 全保护装置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 动主机、


控制


和主要部件的型号,


以及 这些安全


柜、


层门和玻璃轿门


(


如果有


)


的型号和编


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


(


门锁


号< /p>


(


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


装置 除外


)


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



)


,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


机制造 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


参数


(


如直径 、


数量等


)



并且有电梯整机


章以及出厂日期;



制 造单位的公章


(


或者检验合格章


)


以及制


造日期;



1.1(4)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


1.1(4)< /p>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


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


如果有


)



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 p>
(


如果有


)


< p>
轿厢


(


如果有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


驱动主机、


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


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


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以及限


(


如果有


)


的型式试验证书,


以及限速器和


速 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1.2( 3)


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


(


机器设备



)


、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 工


1.1(5)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

< br>程勘测图,


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


置图,


其顶层高度、


底坑深度、


楼层

< br>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表明其通道、


间距、


井道内防护、


安全距离、


井道

< br>通道门、


顶层高度、


底坑深度、


楼层间距、


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


井道内防护、


安全距离、


井道下方人可以


要求;


对防火前室



环境的要求,


进入的空间、


层门的可接近性



防火前室


道和底坑的防水、排水要求;




环境、


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 足


安全要求;



续表



条款号



1.2(2)


原文内容


< p>
1.2(2)


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1.2(6)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


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


号、


产品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等内


容,


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 者检验合格


章以及竣工日期。



1.3 (3)


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


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 验合格证


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


试证书


(


如发生更换


)




删除



1.2(6)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


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 证明文件、


产品出厂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且有


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安装


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3(3)


加装或者


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 或


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试


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


钳的调试证书


(


如发生更换


)




1.3(4)


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


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IC



系统的下述资料:




加装方案


(


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 明产品型号、


出厂编号、


技术参数、


所 匹配的电梯型


号,


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

< p>
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包括安装、


使


用、


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


关的说明



删除



修改后内容



1.2(6)


1.3(3)






2.1(4)


2.3


2.1(4)


从电梯门关闭以 后起,


电梯应能



60s


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


的层站



2.3


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


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


(


即应急或


备用


)

电源组成。


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


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 们互相之


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的电


梯运行。第二电源供电时,从电梯门


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


60s


内从消


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



3.1(1)< /p>


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


方便地使用通道。

< br>……



……




3.1


(3) ……



门外侧应当标明



机房重


地,


闲人免进




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2.3


供电系统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


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


(


即应急或备用


)


电源组成。


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


应进行防火保护,


它 们互相之间以及与


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重量的


电梯运行。



3.1(1)


通往机房


(

< br>机器设备间


)


的通道保


持通畅, 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



(3)… …



门外侧


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


标志:




电梯机 器


——


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3.1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3.5(1)


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


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


(


或多


个入口


)


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


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 p>
3.6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


相保护功能;< /p>


电梯运行与相序无


关时,


可以不装设错相 保护装置





修改后内容



3.5(1)

< p>
机房


(


机器设备间


)


设有永久性电气照


明;


在靠近入口


(


或多个入口


)


处的适 当高度设


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


(


机器 设备间


)


照明;



调整到


3.8(2)


3.7(1)< /p>


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


标明制造单位名


称 、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


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5(1)


3.6




3.8(1)


3.8(2)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

< br>调整到


3.7(2)


声和振动;



3.8(2)

< p>
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


删除



色;



3.8(3)

< br>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



(


适 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3.7(3)


曳引轮不得有裂纹,


轮槽不得有缺损或


和定期检验


)

< p>
,如果轮槽的磨损


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


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


应当进行


能力时,应当进行曳 引能力验证试验;



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8(1)

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


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


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3 .8(6)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



旁路



字样,


并且标明 旁路装置的



旁路


< br>状态


或者



< br>”


状态;



< br>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


(


包括动力操作的自


动门的任何运行


)


;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


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


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 闪烁灯起作用;





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


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 旁路


层门和轿门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


旁路层门关闭触 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当独立的监控 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


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

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


共用的情况;



3.8(7)


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


当轿厢在开


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


测检查 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


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


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


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3.8(3)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8(8)

< p>
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


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


(


或者释放


)



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能防止电梯


的正常启动;



3.8(9)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


求: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


号、规格、编号、技术参数,铭牌和


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相符;




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s


后自动


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 开


门;




当 电梯处于检修运行、


紧急电动运


行、


电 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


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


当该


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


该装置不能启


动救援运 行;



3.8(10)


分体式能量回馈 节能装置设


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


规格、编号、技 术参数、所匹配的电


梯型号,


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文


件相符















3.9(1)

< br>3.9(1)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


力的制动器 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删除


< /p>


3.9(2)


电梯正常运行时,


切断制动 器电流


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


现,当电梯停止时, 如果其中一个接触


调整到


3.8(3)


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


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 p>


3.9(3)


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

< p>
制动时制动


闸瓦


(


制动钳


)


紧密、


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


(


制动盘


)


上,电梯运 行时制动闸瓦


(


制动


调整到

< p>
3.7(4)



)


与制 动轮


(


制动盘


)


不发生摩擦;并且


制动闸瓦


(


制动钳


)


以及制动轮


(


制动盘


)


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3.9(2)


3.9(3)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10(1)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


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 电梯驱


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 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


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


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调整到


3.7(5)


③在电梯驱动主 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


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


能 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 制动


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


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


易于观察到轿厢是


否在开锁区



11.8(1)


在机房内或者


紧急操作与动


3.10(3)

< p>
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


态测试装置上


设有 明晰的应急救援


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程序;



3.11(3)


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或者

3.9(3)


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


限速器动作出现 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


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


位封 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


灵活等现象;



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


3.9(4)


对于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


进行动 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


应当


提供由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的



校验报告



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3.10(3 )


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控


制制动器的电路的接地故障应当 :




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






在第一 次正常停止运转后,


防止驱


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3.13(1)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


有铭牌,标明制造 单位名称、型号、


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


识,铭牌和 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3.13(2)


在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


态 测试装置上标注有电梯整机制造


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动作试验和判定方法,


该方法与型式


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 致



3.10(1)


3.10(3)


3.11(3)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4.4(1)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m


时,其间应当设 置高度不小于


1.80m



宽度不小于


0.35m


的井道安全门


(

< p>
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4.6


导轨


< br>(1)


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 导轨支架,


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

如果间距大于


2.50m


应当有计算依据

< br>)


,端部短导轨的


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4.6(2)


支架应当安装牢固,

< p>
焊接支架的焊


缝满足设计要求,


锚栓


(


如膨胀螺栓


)


固定


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4.6 (3)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 量


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

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 mm



不设


安全钳的

< br>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2.0mm




4.6(4)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 偏差,


轿厢导


轨为


0

< br>~


+2mm


,对重导轨为


0



+3mm


4.11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


层器钢带、


限位与极限开 关等装置干涉,


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


地面和轿 厢底边框接触



4.14


底坑水位限制



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


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可能影响


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建筑物可以采用


以下方式之一:



(1)


直接将底坑的水排出井道外,但应考< /p>


虑防止雨季时的倒灌,排水管在外墙位


置可设单向阀;

< p>


(2)


当不能将底坑的水直接排出井道外


时,建筑物应当设置排水井和排水泵等


排水设施,

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



s


修改后内容



4.4(1)

< p>
高度不小于


1.80m



宽度不小于


0.35m




4.6


导轨



(1)


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


焊接支架

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


锚栓


(


如膨 胀螺



)


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 件


上使用



(2)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量


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


有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mm


,不设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


不大于


2.0mm




(3)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


轨为


0



+2mm


,对重导轨为< /p>


0



+3mm


4.4(1)


4.6


4.11


删除



4.14


4.13


底坑水位限制



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


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


可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



4.15(3)


4.14(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

4.15(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


厢最低部件 之间的


自由垂直距离



低部件之间的距 离不小于


0.30m


小于


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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