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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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3日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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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笤帚的意思)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落


实《北京城市总体 规划


(2016



< br>2035



)


》要求,发挥引< /p>


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引进毕业生)工作人才储备


作用, 营造开放、规范、有效的毕业生选拔培养环境,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 (以下简称毕业


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在校


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在校或休


学期间自主创业除 外)


,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


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 生。



第三条



应届毕业生落户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


化结构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多元评价,建立


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

< p>
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构成


的应届毕业生落户三级 管理体系,依据职责分工,实行当年


引进、次年落户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


施,对各主管单位、用人单位开展应届毕业生落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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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 试行)



和监督。


< br>(二)主管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要求,制定


本系统(地区)引进毕业生 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评价


制度,对用人单位应届毕业生落户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及条件办理引

< p>
进,对引进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加强培养使用,提供良好的


工作与成长环境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办理引进毕业


生:


< p>
(一)市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市


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一级企业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


社保局申报;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 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


社保局申报;


< p>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


用人单位,以登记注 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


人力社保局申报。登记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 经纳税地


的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

力社保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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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六条



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 毕业生总量。市


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


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


配方案。



第七条



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


建设,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16




2035



)




(二)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创新创业;


< p>
(三)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


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四)支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五)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落实《北京城市总 体规划


(2016




2035



)



要求,


聚焦核心功能和发展需要,


严格执行


《北


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制定完善本系统


(地区)


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指标分配办法。各


区人力社保局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对用人单位行 业类别、


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税收贡献(含国税)


、吸纳就业 、培


养使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合理分配指标。



第九条



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 村官(选调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 市特定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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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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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且经营状 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


录。



第十一条



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


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 究生,不占引进


指标。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 生,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


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


10%


(不


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 br>;



(三)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 持


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 究生学历。引进


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



27

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


般不超过


30


周岁。



第十四条



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 单位可适当引进


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


2 4


周岁,毕


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 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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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中:



(一)市属文艺院团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岗位


可引进经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 置本科艺术院校的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二)市属体育专业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可引进


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 毕业生;



(三)郊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普通高 等


学校本科毕业生;



(四)郊区公共 卫生服务体系相关单位医、药、护、技


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



引进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


务或转型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较高。



第十六条



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


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一)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


照顾的毕 业生;



(二)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


的毕业生;



(三)上学期间,父母双 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


口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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