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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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产业园道路工程
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空产业园道路工
程质量管理,创建平安工地、确保优
质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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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区有关部门质量安
全
规章制度、以及临空产业园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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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参与临空产业园道路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
应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临空产业园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对施工、监理
单位进行处罚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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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条、临空
产业园道路施工,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管理、
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
系。
第五条、各施工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为确保工程质
量安全,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项目经理部的领导下,依据现行施工规、质量
标准、施工承包合同等负责整个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工作;由监理部
负责监督施工(旁站、巡查)
,进行日常施工检查,检测质量情况;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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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负责对工程的外业施工、
业资料及监理的现场监控和质量验
收进行检
查、监督;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下发检查通知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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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处罚。
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
须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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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执行力的质量管理机构,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推行全面
质量管理,指挥
部工程科将经常检查、督促以上容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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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指挥部将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对施工质量每月检查一次,对现
场人员、机械、检测试验设备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不按要求进场的将按合
同及有关
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指挥部工程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
行随机独立抽检,以监管、控
制工程质量。
< br>第九条、各监理部按要求每月召开
1
—
< br>2
次工地例会,不定时召开工地
现场会议、分析施工中存
在的各种问题和情况,并及时解决。对不按规施工
和影响质量的问题,必须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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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施工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
条、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各项目部应提交开工申请和施工组织设
计(需要做试验段的应先
行申报,完成后及时总结,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
批准后方可
施工。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工序检
查程序,
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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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认可。必要时应报请监理中心试验室抽样、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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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紧接各项目部的报检、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
抽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程应要求相关项目部进行缺陷修补甚至返
工。前道工序
未经监理检查认可的,后道工序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四
条、当分项工程完工后,项目部的质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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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
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
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
提请监理签
发
《中
间交工证书》
,未经中间交工检
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步分
项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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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当分部工程完工后,经各项目部自检、监理抽检合格后,由
指挥部工程科报请市交委质监站对所完成工程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验收合格
方能进行下步工程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工程,不得进行下一
分部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部应在各分项工程开工之前,
提出工序检查要点和监理
程序说明,以供现场监理人员、各项目部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
共同遵循。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精心组织、科学施工,如施工图设
计有差错、纰漏的
现象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按程序及时申报,不得擅
自变更。
第四章
现场质量控制办法
第十八
条、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有资质的人
员、仪器设备,完善质量
保证体系(对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公路
工程综合检测资质,且施工、监理单位
不能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并报
指挥部同意认可)
,做好工
程施工中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合
同文件、设计标准和《施工技术规》
进行施工,
施工质量应符合
标准要求,
施工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应当合格。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需要建立中心试验
室,配备
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以对各项目部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和标准复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原材料在订货之前,各项目部应对生产厂家
的产品进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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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查,取样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对各项目部所报
材料也要进行厂家调查和取样复检,合格后方能批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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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材料进场后,项目部应按照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
验,并建立试验台帐,及时报检,经监理工程师复核、审批后方可使用,不
合格的材料
一律不准用于本工程,项目部应及时运出场外。
第二十
三条、各项目部、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
准不得替换,必须按工程质量进度要求,上足施工
机械和检测试验设备;
未经批准,
主要人员、
机械、
检测设备不得调离工地。
第二十四条、在各项工程开工前,
项目部应先完成标准试验,报监理工
程师批准,监理中心试验室应进行复核(对比)试验
,予以肯定、否定或调
整试验的数据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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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对各项目部在施工中进行试验检测的频率、抽
样方法及试验检测过程进行有效的旁站监督。
第二十
六条、监理应按各项目部的试验检测频率的
30
%以上,独立进
行抽样试验,以鉴定各项目部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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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项目部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
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关键工序或隐蔽
工程应进行
全过程、全环节的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
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应
暂停施工,
根据质量缺陷的
性质和严重程度,
采取有效的措施,
进行补救
< br>(直
至返工)处理。
第二十
九条、当施工期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按程序上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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