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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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
[2013]78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
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
程检测管理办法》,规
范参建各方检测质量行为,根据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p>
一、完善施工现场建材取样复验工作
(一)钢筋
1
、调直加工钢筋。
(
1
p>
)
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并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调直方式,
包括:
①施工
单位自行加工;②调直加工企业加工。
(
2
)施工
单位在现场自行加工调直钢筋的,经调直的钢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
用。
(
3
)在场外由调直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
位)直接采购的调直钢筋,其调直加工
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
调直钢筋应按捆吊挂
《调直钢筋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
,
应提供统一版本《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使用前必须对外购的调直
钢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
方可使用。
2
、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
(
1
p>
)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
应经
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
生变化,应重新进行
焊接工艺试验。焊接施工完成后,焊接件的取样应按规定从检验批接
头中随机切取。
(
2
)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接头的,在钢筋连接工程开
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
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
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的接头试件数量、检测参数
与要求等应符合标准规定
。
(<
/p>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焊接工艺试验和钢筋机械接头工艺检验的
见证工作。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混凝土多孔砖
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
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
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
记),产品标识内容应与生产企业从相关部门认
领的《上海市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证书》及
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三)钢管、扣件。
1
、
p>
本市建设工程所使用脚手架扣件
T
形螺栓、
螺母、铆钉、
垫圈等组件质量应符合
G
B15831-2006
《钢
管脚手架扣件》和
GB50829-2013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8.4.2
条的规定。铸
造扣件中的直
角扣件质量小于
1.1kg,
旋转扣件质量小于
1.15kg
,对接扣件质量小于
1.25kg
p>
,租赁(或产
权)单位均应予以报废处理。
2
、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进场验收。在扣件进场时,应结合租赁
(或产权)单位所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内容对扣件的质量、扣件所 p>
使用的
T
形螺栓、螺母、铆钉、垫圈等组件
的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对于单个扣件质量或组件尺寸不符合要
求的脚手架扣件,使用单位
应作退货处理。
3
、对见证取样送检的脚手架钢管、扣件检测,除力学性能检测之外,还应检测
单个扣件的质量、扣件
所使用
T
形螺栓
、螺母、垫圈的尺寸偏差。检测委托单上应明确钢管、扣件的用途。